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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02 02:0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未明定項目補助地方建設經費審核作業規定
民國 111 年 08 月 26 日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理局(以下簡稱,為效執行本局未明定項目助地方建設經費各項作業程序,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補對象:本局所轄區所在地之直轄、縣(市)政鄉(鎮、市)公所。
三、補助圍及項:以園邊界設施向延伸三公里範圍域,其運用以實施、建設下事項及計畫為限:
(一)交通改善項目。
(二)強地方與園區警之設施、裝備及專案性計畫。
(三)強地方與園區消之設施、裝備及專案性計畫。
(四)​​​​​​​​​​​​​​強地方與園區環之設施及其專案性計畫。
(五)​​​​​​​​​​​​​​​​​​​​​衡或提升地方與區教育、文化水及其專案性計畫。
(六)加強園區周邊醫療與保健。

(七)​​​​​​​理園區特定區土使用、規劃及都計畫之檢討。
(八)​​​​​​​​​​​​​​他經本局與地方調同意補助之項
四、補助圍及項均不土地維護費及人用,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助單應檢附書、費需求程部分附施算書,說申請助事項容、預定執行進及經費運用情形,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
六、申請助案由本局辦組室受後,助事容、及經費額度等行初審,經初審過後依下列方式理:
(一)達新幣一百萬案件:由主辦組會簽主計室、政風室及營建組後,陳報局長核定。
(二)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案件:由辦組會簽主計室、政風室及建組,並提送本主管議或專案議複,經複審
通過後,陳報局長核定。
七、經本助案件,局將受補助位簽訂補助合約,並依實際 執行進撥付補助受補助於核定助年度內執行完不得將補助經費移作他用。
八、受助單位應以提供入預算證明及領送本辦理核銷。
核定補額度與請經費需求如有際執行果有不足情時,本局不再追補助經費額度。
十、已撥之補款,受補單位計畫執結束如有賸餘時,餘款應繳還本局。
十一、經中央核定補助事項,受補助單不得再向本局申補助。
受補應將本畫之相關估驗款發票裝訂
並妥適局於年結束或計畫執行成後辦理受補助單位予配如發現補助單位有違背令或與補助事項途不符時,本局得予以追繳。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