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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18:3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加班費管制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0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國家科術委員中部科園區管(以簡稱本局及管制本局員加班費之給,各機加班費給辦第七條規定,訂定要點。
要點稱員本局制內聘僱員及含駕
三、本局員派於法辦公時以外執延長辦時數班,依本
要點規定支領加班費或補休假。
四、各組室員工加班,應親自按核准時間刷(簽)到(退,於工作完成後上線選擇加請領時數或補休時數,循程序陳核即不得重行更改班請領時數或補休時數。
免刷到(退)員應於班開始及結束時到(退)假日(例假日)或局外加班人員未能刷到(退)者,須於實際加班時,準備簽到簿由加班人員簽到退(附件一),簽到退簿應經單位主管簽章確認,於加班後之次一工作日送人事室登錄加班起迄時間。
六、職及約聘僱人員加班時數管制如下:
(一)一般加班:
1.每人請加班及支給加班費時數上限如下:
(1)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
(2)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3)每月以不得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2.應事先填寫加班申請單,確實填載加班時數及具體加班事由(不得僅以趕辦業求加班經單位主(一單位主管由一層准)後,始得加班;惟因應緊急狀況,並經單位主管(一級單位主管由一層核准)事後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專案加班:
1.為推動業需要、搶救大災害、處理緊或重大突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延長辦公時數者。
2.每人請專案加班及支給專案加班費時數限如
(1)專案加數,連同正辦公每日不超過二小案加班時數連同一般加班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十小
(2)專案加班時數超過上述(1)時數,請依行政院所屬中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並依國家科學及技委員會同意或備查之時數支給加班
3.除因應緊急外,應併附「專()明專案加班事由、加班人員姓名、起迄日期及時間,陳核一層核准或核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同意或備查。
(三)午及中午休息時間之加班,非經專簽准不得自行加
(四)班得選擇在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另支給加班
    如因必範圍內之業務需要,員工加班時無法補休假期內補休完畢發加但因算限制,致無法予加除離或已亡故仍計發加班費應給予考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含駕駛遇特殊狀況需延工時比照職一般加班上限二十小專案加經簽奉層核准後始得報加班或補休不得反勞基法關規定(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
八、各位主管應確實妥適規劃工作,檢討常或長期加班人工作業務負作適當調勞逸平均,少非必要之班,意人員班時工作提高工避免加班趕辦。本局技、工含駕駛,調整其工,儘量避免職員自,並由秘書從嚴管制。
本局簡任以首長及奉派進駐中央及地方災害變中心或進駐各主管機與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人准依規定報支加另支加班,但得依規定補休假或酌予獎勵。
室員工請加務必力,組室主管負查核責不宜浮濫,有虛報經查明或經檢舉確有不實情事,應法懲處當事人。
十一、班費支給標準,依照行政院統一規辦理,並本撙節則覈實應。
本要點未政院頒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奉 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