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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科技部學園區下簡稱範及管本局員工加班費給,依據行政9193日院授人給字0910043481號函規訂定本要點。
二、要點稱員本局制內員、聘僱員及工、含駕
三、本局工申加班應先填寫加班申請確實載加班數及具體加班事
(不得以趕辦業務為由,求加並限於定且有時間限制案件,非經加辦,按時完成,管核一級管由一後,可於公時間加班加班本要點六點之規定補休假。
四、各組室員工加班,應親自按核准時間刷(簽)到(退,於工作完成後上線選擇加請領時數或補休數,序陳核即不得重行更改班請領時數或補休時數。
五、免刷到(退)員應於班開始及結束時(退)假日(例假日)或局外加班人員未能刷到(退)者,須於實際加班時,準備簽到簿由加班人員簽到退(附件一),簽到退簿應經單位主管簽章確認,於加班後之次一工作日送人事室登錄加班起迄時間。
六、職及約聘僱人員加時數管制如下:
(一)一般加班:
1.每人請加班及支給加費時數上限如下:
(1)上班日不超4小時。
(2)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8小時。
(3)每月以不超20小時為限。
2.應事先填寫加班申請單,確實填載加班時數及具體加班事由(不得僅以趕辦業要求加班經單(一單位主管由一層准)後;但為因應緊急狀況,並經單位主管(一級單位主管由一層核准)事後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專案加班:
1.因業務特性、工作性質特殊、為處理重大專案業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搶救重災難、應季節或週期工作,在規定班時間外延工作時間者。
2.每月以不超50小時為限。
3.須事案加班」(件二)註專案加班事由、人員姓名、起迄日期及時間,陳核一層核准後申請;但為因應緊急狀況,並事後專簽奉一層同意者在此
(三)午及中午休息時之加班,非經專簽准不得自行加
(四)班得選擇在加班1內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另支加班應補休屆期未補休者,同放棄,並不得報加班費,但得予獎勵。
七、工、駕駛殊狀需延長者,照職員般加20時;加班簽奉一核准後始得報領班費或補假,得違勞基法相關規定(每月不得超46小時
八、各位主管應確實妥規劃工作,檢討常或長期加班人工作務負作適當調勞逸平必要之意人員班時工作律,提高工避免加班辦。本局技工、含駕性上調整其工量避免職員自由秘書從嚴管制。
九、本局任以首長及長,奉派進中央及地方災害變中心或進駐各主管機與所屬機關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人准依規定報支加費,另支加班,但得依規定補假或酌予獎勵。
室員工請加班,務必力室主管負查核責不宜浮有虛報經查明或經檢舉有不實情事,應法懲處當事人。
十一、班費支給標準,照行政院統一規辦理。所需經費行政院97年5月20院授人給字0970011147號函核定,於新臺2,354,000元範圍內本撙節原則覈實支應。
二、點未宜,政院頒各機加班費之給要點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要點奉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