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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科技中部學園區下簡稱勵及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事單位及從業人員極推動職業安全生工作,持續改工作環境,提職場安全衛生水,促進勞工安全健康,特訂定本點。
二、優單位及人員之選範圍如下
(一)良單位:推行職安全衛生工作績之園區事業單位。
(二)良人員:辦理職安全衛生工作績之園區事業人員。
三、本局辦推職業安衛生優良單位及員選於每年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接受自薦或推薦並於五月完成評為原
四、事單位或人員申請加選拔事宜,本承辦人員應查驗列資
(一)推(自)薦表(附1、2)
(二)相關說明資料。
    前項推()表格式,由本局參照勞推行職業安全衛生良單位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辦理。
五、選拔評審方式:
(一)局組評審小組,指派集委,必要時遴聘學者、專家適當人選擔評審委員,由評小組決定得獎名
(二)審項目及標準:參照勞「推行業安全衛生優良位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辦理。
六、結果本擇期舉公開頒獎禮,選優良位頒發座壹獲選 優良人頒發獎座壹座及金,優良人之獎金以新台幣仟元限,並須依稅法辦理扣繳。
七、本局得單位或中,優推薦加勞動部辦理之國性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人員選拔。
八、得單位或人員所報料如有不實者,局得收回獎座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