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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7 21:1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及研究機構科技發展績效評估注意事項
民國 91 年 10 月 14 日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及研究機構科技發展績效評估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11014日院授研館字第0910021777號函

一、行政院為辦理所屬各機關及從事政府科技計畫研究機構之科技發展績效評估,以提升科技發展水準,有效運用研發資源,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科技發展績效評估作業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會同行政院科技顧問組(以下簡稱科技顧問組)辦理,評估結果提報行政院。

三、評估對象:

(一)行政院所屬機關編列有科技預算者(以下簡稱科技預算機關)。

(二)行政院所屬機關研發部門,及政府編列預算補助、捐助或委辦之科技研究單位(以下簡稱研究機構)。

國科會應於每年一月會同科技顧問組及相關機關,確定當年度受評估之對象。

四、作業方式:

(一)科技預算機關提報中程施政計畫及年度施政計畫時,應就科技業務擬定策略績效目標、年度績效目標及衡量指標,並予備註標示;其評估作業則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評估要點(以下簡稱績效評估要點)規定辦理。

(二)研究機構科技發展績效之評估,國科會應每年邀集科技顧問組及相關機關研商評估指標、方式、程序、週期等共同性作業事項,並由各主管機關參照國科會所定「中華民國科技組織績效評鑑作業手冊」訂定各該主管之評估作業規定辦理。

(三)研究機構研發事項如跨越多重領域,分屬不同機關管轄者,由國科會會同科技顧問組,於每年一月確定主辦評估機關及協同評估機關。

五、作業期程:

(一)科技預算機關應依績效評估要點規定作業程序及報告格式,撰擬績效報告,於次年三月十五日前提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由研考會將科技發展部分轉送國科會於四月十五日前完成審議,併入各該機關整體施政績效報告提報行政院。

(二)各主管機關應將研究機構績效評估結果,於次年二月底前提送國科會,由國科會會同科技顧問組彙整擬具意見後,於四月三十日前提報行政院,並上網公布。

(三)各科技預算機關應定期向科技會報提報科技政策及執行績效。

六、本注意事項自九十二年度起核定後施行。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