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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新取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稽查執行機制
民國 109 年 03 月 09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法令依據:依「建築法」77條規定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執行需要訂定。
二、
目的:為執行院頒「違章建築處理方案,防止本園新取得使用執照建築物二次施以維護建築物公共安依本築特性訂新取得使用執建築物稽執行機制(以下稱本機制
三、適用對象:科學()區之公私有新建建築物。
四、稽查作業程序:
(一)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業務單位將起造人繳交使用執照竣工圖冊檔案分類列管稽查。
(二)已建容積率或建蔽率已達法定值之95%以上之公私有建築,列入定期巡查對象;其餘採不定期巡查。
五、稽查頻率:
(一))期:自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3個月至少巡1次,1內無違規紀錄者,改列不定期巡有違規紀錄者,列管定期巡查。
(二)不定期:自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採隨機巡查,1年內至少巡1次。
六、違規處置:
(一)經巡查發現有二次施工情形,五日內會同園區保警單位及通知建築物所有權(或其使用管理負責人現場陳述說明並作成稽查紀錄,再據以製成處分書,知建築物有權限期自拆除恢復原狀手續,未於期限內辦理續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處理。
(二)業務單位裁處應依建築法、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提出違建處分方案,簽陳首長或授人核定後,據以執行。
七、管考與獎懲:
(一)業務單位每年將列管查報及處理結果納入年度工作績效考評項目。
(二)對於稽查工作人員之績效表現,本局得定期通案辦理敘獎。績效不彰者,則依規定予以懲處。
八、稽查紀錄表單如附表一
九、稽查流程圖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