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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7.17 17:1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查報及拆除計畫
民國 109 年 03 月 09 日
立法理由:
一、科部中部科學園區理局(下簡稱本局)加強轄內違章建築影響共安全之依據1004月22日內授營建管字1000803310「違章響公共全處原則訂定「科技中部科學園區管局違章建築影響共安查報及拆除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本計畫適用範圍如下:
(一)營業使用之整幢章建築。營業使之對象以依實際使況有供眾使用之用途者有依建築技術規建築設備編第四章之規定燃燒設備者為限。
(二)法建築物垂直增違章建築,有下情形之一者:
1.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99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台。
2.違章樓層達二層以上。
(三)法建築物水平增違章建築,有下情形之一者:
1.占有防火間隔。
2.占用防火巷。
3.占用騎樓。
4.占用定空地供營業使者。營業使用之象以依實際使用現況有公眾使用之用途及有依建築技術則建築設備編第四章之規定燃燒設備者為限。
5.占用開放空間。
(四)他經本局認定有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本計畫之查報及認定
(一)本局視需要指定各區設置違章建築報人員執行查報必要時得洽請園區保警隊協助。
(二)本局查報、民眾舉或其他情事知違章建築情事而施工中或已工者應依建築及違章建築處理法規,勒令停止使用或停工。
(三)局建築管理組於獲違章建築查報檢舉之日起十日內得會本局相組室前往現地勘及認定,必要時得請保警隊派員協助。
四、本計畫之拆除
(一)章建築經勘查及定屬有影響公共全必須拆除者,即納入拆除計,除勒令停工或使用,應請違建人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自拆除並遷移所存之物品除有不抗力因素或拆除技術困經違建人報請本同意延長拆除期者外如逾期限未拆除本局將於次一季束前訂期強制拆,並通知保警隊協助。制拆除費用依建法第九十六條之ㄧ規定由違建物所有人負,本項費用由本先行暫墊支後,行政程序通知違建所有人繳納。
(二)章建築強制拆除,仍未自行移除設於章建築之建築設備物品,一併拆除之。
(三)章建築拆除後之築材,應公告以書面通知違章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自行清除,逾期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四)局負責管理之公建築物,經查報有違建部分經認定必須拆除者,由管理單位自行除或依租約規定知承人自行拆除;屬承人擅建造理單本權責除恢
(五)局為執行違建拆,得以訂定開口約方式委託辦理。
五、本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後亦同。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