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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研究計畫審查機制及審查委員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科技部研究計畫審查機制及審查委員遴選作業要點

                      1051121日科部綜字第1050090344號函修正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學術發展,維護學術審查之獨立性,落實公平公正之同儕審查機制,建立嚴謹之研究計畫審查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向本部申請之研究計畫,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進行審查。

三、研究計畫之審查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

()初審:採匿名書面審查。

()複審:召集學門審查會(以下簡稱複審會)審查;必要時,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四、每件研究計畫之初審委員以不少於二人為原則。各學術司得考量計畫之重要性及規模大小,決定初審委員之人數。

    初審委員,由複審委員參考本部研究人才資料庫所產生之建議名單或視計畫研究議題,推薦可能審查人選,經複審會會議決議選出最適當初審委員。

    初審委員依學術專業就計畫內容進行實質審查,並提出初審意見送複審會。

五、複審會辦理研究計畫之複審。

    複審會應綜整初審委員審查意見,經綜合討論及研判,建議研究計畫核定結果。

六、複審會委員及學門召集人,分由學術司司長徵詢學門領域專家學者意見後推薦,並由部長核定。

前項複審會委員及學門召集人任期至多三年,任期滿三年再任同一職務至少須間隔一年。

複審會委員及學門召集人之遴選應考量學術專業,並兼顧學門領域、地域、公私立機構及性別之衡平。

七、初審委員及複審委員應遵守本部訂頒之利益迴避及保密相關規定。

八、初審委員以不核發聘函為原則。

    複審會委員由本部核發聘函聘任之。

九、其他專案計畫,如學術攻頂、自由型卓越、任務導向型計畫、科發基金跨部會署計畫等,除得依計畫性質組成專案複審會,並依實際需要增列構想書階段等審查程序外,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