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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9:3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補助人工智慧創新研究中心專案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科技部補助人工智慧創新研究中心專案計畫作業要點
 

106年9月7日科部前字第1060070604號函訂定
 
第一章 通則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營造創新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生態體系,打造國際級AI創新研究中心,以
    達成研發尖端技術、培養領導人才、提升研發成果商業化之潛
    力、衍生AI新創公司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計畫主題範疇如下:
(一)AI軟體、硬體技術與理論。
(二)AI技術於工、商、醫、農、教育、科研、文化、公共服務
    等跨領域之應用。
三、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及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資格:符合
    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之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共
    同主持人資格。
四、執行期程:本專案計畫推動期程以五年為期;期滿後本部得視歷
    年產出效益,擇優賡續規劃與推動次期專案計畫。
五、本要點補助之計畫類型如下:
(一)研究計畫:在主題範疇內且歸屬於個別創新研究中心之研
    究計畫;可為個別型研究計畫或一般整合型研究計畫。
(二)AI創新研究中心計畫(以下簡稱研究中心計畫):推動形成
    國際級研究中心之規劃推動計畫。
六、本部得遴邀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協助本部進行
    計畫審查、建議研究主持費、計畫考評及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審議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本專案督導次長兼任並為委
    員;委員若干名。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為使本專案順利推動,本部得成立專案辦公室,其定位及功能
    如下:
(一)定位:配合與協助本部推動本專案,並協助各研究中心達
    成定位及功能。
(二)功能:
1.協助辦理研究計畫與研究中心計畫之徵求及審查。
2.進度考評:協助辦理研究計畫與研究中心計畫之管理
  及進度掌握。
3.活動與成果推廣:規劃辦理AI相關之課程、研討會等,
  並與各研究中心合作進行成果推廣。
第二章 研究計畫審查
八、構想書審查方式、重點及作業如下:
(一)審查方式:遴邀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擔任審查委員進行審
    查。
(二)審查重點:
1.擬解決之問題(包括問題類型、背景、重要性及影響層
  面等)。
2.推動方式 (包括主持人對本計畫之投入程度、博士生之
  培育構想、核心專職人員之聘用規劃、合作對象與進行
  方式及執行機構之支持等)。
3.整體構想完整度與可行性。
4.預期成果與效益 (包括被廣泛運用且造福社會、產業、
  全球之技術成果;成為國際級AI創新研究中心之潛力及
  可吸引投資之AI新創公司等)。
(三)構想書審查獲推薦者,本部將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內依審查
    意見修正後提出計畫書申請。
(四)執行本部「人工智慧及深度機器學習專案計畫」及「數位
    經濟技術創新研發與應用」AI領域之計畫主持人,視為通
    過構想書,得提出計畫書申請。
九、研究計畫書審查方式、重點及作業如下:
(一)審查方式:得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遴邀相關領域學
    者專家擔任審查委員進行審查。
(二)審查重點:
1.計畫之可行性與研究、應用價值(包括完整計畫書與原
  構想書內容之一致性、是否遵循構想書審查意見進行調
  整等)。
2.計畫之執行規劃,如執行方法、執行進度規劃及查核
  點、預期成果及里程碑等。
3.執行團隊之組織架構、成員與本計畫相關之資歷、專業
  能力與合作協調性。
4.申請經費之合理性。
5.研發成果之預期效益與國際競爭力。
6.一般整合型研究計畫,除個別型研究計畫之審查重點
  外,並包括整合之必要性(總體目標、整體分工合作架
  構、各子計畫間之相關性及整合程度)、人力配合度(總
  計畫主持人之協調領導能力、各子計畫主持人之專業能
  力及合作諧和性)、資源之整合(各子計畫所需各項儀器
  設備之共用情況及研究經驗與成果交流構想等)、申請
  機構或其他單位之配合度及整合後之預期綜合效益等。
(三)經審查不宜以整合型研究計畫補助者,其子計畫如適合以
    個別型研究計畫執行,本部得轉為個別型研究計畫審查。
(四)獲審查通過之構想書主持人應參酌研究中心計畫通過案之
    主題,與研究中心計畫主持人洽商,納入該研究中心;研
    究計畫無研究中心預定納入者,可由專案辦公室協助媒
    合;對無意願併入任一特定主題研究中心計畫者,不接受
    個別之計畫書申請。
第三章 研究中心形成與研究中心計畫審查
十、研究中心定位與功能如下:
(一)整合轄下研究計畫,以跨領域、跨單位、跨國際的合作方
    式,成為國際級研究中心。
(二)深耕前瞻技術發展,促進創新應用之擴散。
(三)提升我國AI研究能量,培育高階研發人才。
(四)致力促進研究成果對社會與經濟產生貢獻。
(五)促成轄下研究計畫進行國際交流與研究合作,提升國際學
    術及研究影響力。
十一、研究中心形成與主持人產生方式如下:
(一)審議委員會提出研究中心主題之建議後,由本部公告徵求
    研究中心計畫。
(二)符合第八點第三款或第四款計畫主持人之所屬學校,得提
    出研究中心計畫申請案,每校至多提案二件,惟每校至多
    核定一案。
(三)研究中心計畫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提案須符合本部公告徵求之主題。
2.計畫主持人須為第八點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計畫主持人。
3.研究中心計畫主持人須集結與整合符合研究中心申請案
  內容且通過審查之構想書。
(四)研究中心計畫應參酌國家整體發展利基及擬整合研究計畫
    之專長優勢,整合所屬學校及校內外之資源,並以跨領
    域、跨校的合作方式及打造國際級研究中心為目標提出整
    體性規劃。
十二、研究中心每一年度獲補助之經費,以不超過該研究中心轄下
      研究計畫總核定金額(不含管理費)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十三、研究中心計畫書審查方式及重點如下:
(一)審查方式:得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遴邀相關領域學
    者專家擔任審查委員進行審查。
(二)審查重點:達成第十點研究中心定位與功能之具體作法,
    包括:
1.研究中心策略及發展重點。
2.成為特定主題國際級研究中心之目標及策略作法。
3.研究中心管理與內部控制機制。
4.整合轄下研究計畫,發揮研究中心綜效與影響力之具體
  作法。
5.取得學校支援(包括空間、人力、行政資源等)及國內
  外產業等資源。
6.經費與人力配置。
第四章 成效評估與計畫管考
十四、本部對各研究中心計畫及各研究計畫定期進行成果考評,各
      類計畫須配合提報計畫執行進度與成果,並出席成果審查會
      議,必要時進行實地訪視。研究中心並須對轄下之各研究計
      畫進行自評。
 考評重點項目如下:
(一)計畫執行方向與進度。
(二)計畫產出及成果效益:屬研究中心計畫者,須包括第十點
    研究中心定位與功能之達成度。
(三)經費與人力運用情形。
(四)技術突破之達成度及應用價值。
(五)申請機構配合運作機制與行政支援。
十五、依據本部考評結果,或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本部得變更或核減已核定經費,並得要求更換計畫主持
      人或調整研究主持費。違反情節重大者,本部得終止或解除
      合約。
(一)執行進度或經費動支落後,且未能改善。
(二)執行項目與合約內容不符。
(三)計畫執行期間經審查、實地查訪或帳目查核,評定未達成
    預期成果。
(四)違反合約相關規定。
十六、研究中心須彙整轄下研究計畫之成果,並配合本部進行不定
      期成果資料彙報、成果擴散、推廣應用及交流等工作。
十七、經本部核定之多年期研究中心計畫及研究計畫,應按核定執
      行期限執行,並於期中各年計畫執行期滿前二個月至本部網
      站線上繳交進度報告。
第五章 其他事項
十八、研究計畫推動過程中經考量配合研究中心整體推動成效而需
      追加計畫者,得再行徵求。
十九、研究計畫及研究中心計畫得依實際需要,申請下列各項補助
      經費:
(一)業務費:包含研究人力費與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暨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1.研究計畫主持人:研究計畫經本部審查通過者,得於研
  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
  (1)為鼓勵研究計畫主持人專注投入本專案,研究主持
     費為每個月新臺幣三萬元至六萬元,由審議委員會
     邀請研究中心主持人及執行長,參酌計畫規模及複
     雜度、計畫考評績效與中心整體規劃,共同研議各
     研究計畫之研究主持費,並報請本部備查。
  (2)執行本專案計畫者,不得執行本部其他計畫。
2.研究中心執行長及其他專職人員:研究中心得設置專職
  執行長一人,並得視需要,延聘專職人員。申請機構應
  衡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屬性、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
  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依自行訂定之標準核實支給;其
  中,執行長每月薪資最高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3.專任研究員、工程師、專任助理、兼任助理:依申請機
  構自行訂定之標準核實支給工作酬金。
4.年終獎金:以每月薪資一點五倍編列。
5.助理人員之勞健保、補充保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
  金):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研究設備費:執行計畫所需單價在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
    在二年以上與計畫執行直接有關之各項設備屬之。本部將
    另案建置高性能AI 運算服務設施,計畫毋須採購大型AI
    運算設備。
(三)國外差旅費:
1.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赴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差旅費用,出
  國種類限下列二項:
  (1)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
     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因計畫需要
     必須與國外合作研究、從事實驗、田野調查、採集
     樣本或使用國外研究設施等移地研究者。
  (2)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參加國際學
     術會議並發表研究成果論文、專題演講或擔任會議
     主持人者。
2.因執行研究中心計畫,計畫主持人及相關人員需要出國
  參訪及考察之差旅費用。
(四)管理費:為執行機構配合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費用,由執
    行機構統籌支用,且不得違反政府相關規定。以計畫總經
    費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二十、本計畫屬專案計畫,不得提出申覆。
二十一、研究中心計畫經費若有結餘,應如數繳回。
二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準用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