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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須知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科技部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須知

                                        103年7月2日科部科字第1030048130號函修正

一、研究人員應辦事項流程

(一)本流程細節務請詳閱,並確實遵照辦理。

(二)本須知內所提「線上」係指本部網站首頁/學術研發服務網/

      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執行中計畫須線上登錄

與填寫之資料。

(三)研究人員須線上填寫之資料:1.申請2.請款3.抵達國外通知

單及返抵本國通知單4.計畫變更5.經費結報6.研究報告。

(四)推薦機構須線上彙整後備公函至本部:上述() 2.4.5。簽約不必線上登錄,只須由推薦機構備公函檢附合約書至本部。

 

二、研究人員注意事項

()出國前:

1.線上申請前往之學校或研究機構:以前往本部核定之研究機

構為原則。

2.簽訂合約:研究人員應檢附推薦機構規定所需簽約資料,與

推薦機構辦理簽約,合約書須於出國研究前由推薦機構備函

至本部備查。

3.辦理出國手續及訂購機票:自行委託旅行社代辦出國手續及

購買機票事宜,並以購買往返機票為原則。

4.英文公費財力證明:出國研究人員若需英文公費財力證明,

可至本部網站首頁/學術研發服務網/執行中計畫(計畫主持人)/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線上申請發給。

5.洽領補助費用:研究人員與推薦機構簽約後,於出國研究前

六星期內由推薦機構出具請領月支生活費、往返機票費、學

雜費、觀摩實習及交通費、出國手續費、綜合補助費之領款收據,併同簽訂完妥之研究合約書一份(含研究機構邀請函影

),函送本部備查及辦理撥款手續。前項補助款,本部將暫

以撥款當日之匯率折算成新臺幣一次撥付至推薦機構銀行專

戶轉致受補助人。惟研究人員研究期滿返國辦理經費結報時,應依出國前銀行兌換水單之實際兌換匯率辦理結算;未辦理結匯者,依補助出國研究前一日(如遇假日往前順推)之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匯價結算,並請列印檢附匯率證明(臺灣銀行網址:https://ebank.bot.com.tw/)。

6.研究人員如為外籍人士,應考量於同一年度內,在國外研究

期間合計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其在臺所得稅之扣繳率,請

依稅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國外研究期間:

1.請研究人員依照合約及審定之研究計畫進行研究,並請隨時

詳閱本須知有關規定,俾在國外研究期間不致發生違約情

事。

2.抵達前往國家後二週內於本部網站首頁/學術研發服務網

/執行中計畫(計畫主持人)/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

究線上填送「抵達國外通知單」。

3.研究人員變更計畫之限制:經本部審定之研究人員,其研究

計畫若欲變更,包括主題、期間、國家、補助地區、提前終

止研究或研究中途離職等,研究人員須至本部網站首頁/學術

研發服務網/執行中計畫(計畫主持人)/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

國外短期研究線上填寫變更資料後由推薦機構於本部網站首

/學術研發服務網/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彙整

,進入系統辨理計畫變更,並由推薦機構備函與本部。

4.各項費用繳納後,請將單據妥善保存於研究期滿返國一個月

內至本部網站首頁/學術研發服務網/執行中計畫(計畫主持

)/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線上登打各項補助費

用。繳費通知單或單據影本均不得作經費結報之用,經費結

報之單據以在公費核定補助期間內支用為限。

5.如因特殊或緊急事故,必須在研究期間中途自費回國處理

時,應於回國前或回國後於線上登錄,並通知推薦機構備函

至本部。返國停留期間,國外生活費之支給,依下列標準辦

理:

(1)研究期間第一個月即返國者,依第一個月核算之生活費金

額,按日扣除生活費。

(2)研究期間第二個月後返國者,則按第二個月後核算之生活

費金額,按日扣除生活費。

6.研究期間使用其他經費來源報支觀摩實習生活費日支數額

時,其研究期間為第一個月者,依第一個月核算之生活費金

額,按日扣除生活費;第二個月後,則按第二個月後核算之

生活費金額,按日扣除生活費。

7.提前結束研究返國者,則按日扣除生活費。

()國外研究期滿後:

1.研究期滿返國後,應即向原推薦機構報到,依推薦機構之規

定履行服務義務;並於二週內於本部網站首頁/學術研發服務

/執行中計畫(計畫主持人)/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

研究線上填妥「返抵本國通知單」。

2.赴國外研究人員於研究期滿一個月內請至本部網站首頁/

術研發服務網/執行中計畫(計畫主持人)/補助科學與技術人

員國外短期研究線上填寫可報銷之費用並列印「科技部補助

第 屆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經費報告表」經推薦機構

首長及有關人員審核簽章後,併同可結報之費用單據正本、

研究期間蓋有入出境日期戳記之護照影本、「抵達國外通知
    單」及「返抵本國通知單」,由推薦機構於本部網站首頁/學術
    研發服務網/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彙整,進入系統

彙整後,檢附相關單據備函至本部辦理補助費用結報。

3.本部結算核定應退還本部之公費,於收到本部退還公費公文

日起,一個月內以銀行支票或郵局匯票由推薦機構備函繳還

(支票或匯票抬頭為: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4.研究期滿後二個月內,至本部網站/學術研發服務網/執行中

計畫(計畫主持人)/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以電

子檔方式,繳交詳細之國外研究報告書。

三、國外研究公費之撥付及結報

()公費項目及標準:

公費補助以核定出國研究期間為限且自簽約後出國之日起算

(若於合約中另有指定出國後開始補助日期者,則以該日期起

算),未與推薦機構簽妥合約並送至本部完成備查即出國者,

簽約前之使用經費,概不予補助。

1.月支生活費:補助標準係依據本部核定補助出國研究期間之

標準,按實際出國研究期間予以補助。

2.往返機票費:至目的地之最直捷航程往返機票一張。

(1)本部補助最直捷航程之往返經濟艙機票費,其補助金額係

按本部核定上限金額補助,出國、返國一律搭乘經濟(

)()位。機票由研究人員於出國前自行墊款購買,

以搭乘本國籍之班機為限。但因故無法搭乘本國籍班機

者,應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

書,經任職機構首長或授權代理人核定後改搭乘外國籍班

機。研究人員如欲繞道或中途停留而超過最直捷航程之飛

機票上限價款時,差額部分應自行負擔。

(2)結報機票費時,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

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

付票款之文件、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

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覈實報支。

3.學雜費(含報名費、註冊費、訪問學人費、實驗費、必要之會

費及設施使用費)、觀摩實習及交通費:月支三五O美元,檢

據覈實報支。

(1)學雜費:憑前往研究機構所出具之收據正本辦理結報手

續,惟所送單據未列明繳費性質及細目者,應檢附其他證

明文件一併辦理結報。

(2)觀摩實習及交通費:包括參加與出國研究計畫有關之短期

研習、參觀訪問及學術性會議所需出差旅費覈實報支。交

通費檢據覈實報支,觀摩實習之生活費依日支數額表報

支。但應按實際日數核算扣除原支之月支生活費,不得重

複支領。詳見本須知內請領出差旅費補助注意事項。

4.出國手續費: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三點規定報支。

5.綜合補助費:月支一八O美元。包括補助書籍費、綜合保險

費、健康保險費、內陸交通費(含租車費)、論文寫作等費用。

按月計發,未滿整月之畸零日數,在十五日以內者,按半個

月發給,逾十五日者,按一個月發給。

6.往返機票費、學雜費、觀摩實習及交通費與出國手續費之經

費項目,除於定額補助經費內覈實報支外,原則上得互相流

用。

()公費之撥付:

本部於研究人員出國研究前以新臺幣撥付月支生活費、往返機

票費、學雜費、觀摩實習及交通費、出國手續費、綜合補助費

等費用予受補助人。

()公費之結報:

推薦機構辦理經費結報時,應檢附下列各件函送本部辦理:

1.原始憑證: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應按補助項目分類整理裝訂

成冊並附經費核定清單、國內結匯或匯率證明。

2.科技部補助第 屆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經費報告

  表。

3.抵達國外通知單、返抵本國通知單及蓋有入出境日期戳記

之護照影本。

四、研究人員出國研究期間參加學術性會議請領出差旅費補助注意事

()研究人員於出國研究期間,得在學雜費、觀摩實習及交通費、

出國手續費定額補助額度內,於參加會議完畢並於返國後,檢

附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報告摘要表及會議相關資料(如會議

議程及註冊須知)、經費使用單據辦理結報。

()參加之學術性會議,以在國外研究期間內舉行者為限,並應係

學術性質且與研究人員之國外研究計畫有關;與出國研究計畫

無關或無法提具相關會議資料者,概不予補助。

()補助項目為交通費、生活費及註冊費。

1.交通費以直捷經濟艙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票價或

自行駕車油料費,並應憑單據覈實報支。

2.生活費部分依照院頒「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

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所訂標準支給,但

應按實際日數核算扣除原支之月支生活費,不得重複支領,

另舉辦會議之地點可當日往返者,不予補助生活費。

3.參加會議所應繳付之純粹註冊費(或會議費),可憑單據覈實

報支。註冊費(或會議費)中含有餐費、參觀費、資料費等

其他費用時,除純粹之註冊費(或會議費)外,其餘概不補

助,單據中應將純粹之註冊費(或會議費)金額列出,以憑

補助。

五、研究人員出國研究期間參觀訪問或研習請領出差旅費補助注意事

()研究人員於出國研究期間,得在學雜費、觀摩實習及交通費、

出國手續費定額補助額度內,於參觀訪問或研習完畢後,

檢附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報告摘要表及參觀訪問或研習之相

關資料(如參訪機構邀請函或已排定參加研習之日程表)、經

費使用單據辦理結報。

()參觀訪問或研習,以在國外研究期間內及在前往研究之國家或

其鄰近國家舉行者為限,並應與研究人員之國外研究計畫有

關;與出國研究計畫無關或無法提具相關參觀訪問或研習資料

者,概不予補助。

()參觀訪問係指研究人員轉赴原國外研究機構以外之其他學術

研究機構或專業機構從事參觀、訪問、考察、研究與蒐集資料

等。

()研習係指研究人員轉赴原國外研究機構以外之其他學術研究

機構或工廠等作短期技術研習或參加訓練班。

()補助費用項目與結報方式:

1.補助費用項目:

(1)參觀訪問:

a.生活費:補助之出差日數全年累計以十四日為限。

b.交通費:以直捷經濟艙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票

價或自行駕車油料費,並應憑單據覈實報支。

c.參觀訪問費:對方機構規定必須繳納之參觀訪問費用。

(2)研習:

a.生活費:補助之出差日數全年累計以三十日為限。

b.交通費:以直捷經濟艙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票

價或自行駕車油料費,並應憑單據覈實報支。

c.訓練費:對方機構規定必須繳納之註冊費及訓練費。

2.結報方式:

(1)參觀訪問或研習完畢後生活費部分依照院頒「中央政府各

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中央

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

支數額表」所訂標準支給,但應按實際日數核算扣除原支

之月支生活費,不得重複支領,另參觀訪問或研習之地點

可當日往返者,不予補助生活費。

(2)交通費部分憑單據覈實報支。

(3)參觀訪問之參觀訪問費或研習之註冊費、訓練費憑單據覈

實報支。

六、受補助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報及繳回餘款,經本部催告仍

未辦理者,本部得於五年內暫停受理其本項業務之申請案或暫停

    撥付推薦機構之其他國外短期研究案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