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須知
103年7月2日科部科字第1030048130號函修正
一、研究人員應辦事項流程
(一)本流程細節務請詳閱,並確實遵照辦理。
(二)本須知內所提「線上」係指本部網站首頁/學術研發服務網/
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執行中計畫須線上登錄
與填寫之資料。
(三)研究人員須線上填寫之資料:1.申請2.請款3.抵達國外通知
單及返抵本國通知單4.計畫變更5.經費結報6.研究報告。
(四)推薦機構須線上彙整後備公函至本部:上述(三) 2.4.5。簽約不必線上登錄,只須由推薦機構備公函檢附合約書至本部。
二、研究人員注意事項
(一)出國前:
1.線上申請前往之學校或研究機構:以前往本部核定之研究機
構為原則。
2.簽訂合約:研究人員應檢附推薦機構規定所需簽約資料,與
推薦機構辦理簽約,合約書須於出國研究前由推薦機構備函
至本部備查。
3.辦理出國手續及訂購機票:自行委託旅行社代辦出國手續及
購買機票事宜,並以購買往返機票為原則。
4.英文公費財力證明:出國研究人員若需英文公費財力證明,
可至本部網站首頁/學術研發服務網/執行中計畫(計畫主持人)/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線上申請發給。
5.洽領補助費用:研究人員與推薦機構簽約後,於出國研究前
六星期內由推薦機構出具請領月支生活費、往返機票費、學
雜費、觀摩實習及交通費、出國手續費、綜合補助費之領款收據,併同簽訂完妥之研究合約書一份(含研究機構邀請函影
本),函送本部備查及辦理撥款手續。前項補助款,本部將暫
以撥款當日之匯率折算成新臺幣一次撥付至推薦機構銀行專
戶轉致受補助人。惟研究人員研究期滿返國辦理經費結報時,應依出國前銀行兌換水單之實際兌換匯率辦理結算;未辦理結匯者,依補助出國研究前一日(如遇假日往前順推)之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匯價結算,並請列印檢附匯率證明(臺灣銀行網址:https://ebank.bot.com.tw/)。
6.研究人員如為外籍人士,應考量於同一年度內,在國外研究
期間合計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其在臺所得稅之扣繳率,請
依稅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國外研究期間:
1.請研究人員依照合約及審定之研究計畫進行研究,並請隨時
詳閱本須知有關規定,俾在國外研究期間不致發生違約情
事。
2.抵達前往國家後二週內於本部網站首頁/學術研發服務網
/執行中計畫(計畫主持人)/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
究線上填送「抵達國外通知單」。
3.研究人員變更計畫之限制:經本部審定之研究人員,其研究
計畫若欲變更,包括主題、期間、國家、補助地區、提前終
止研究或研究中途離職等,研究人員須至本部網站首頁/學術
研發服務網/執行中計畫(計畫主持人)/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
國外短期研究線上填寫變更資料後由推薦機構於本部網站首
頁/學術研發服務網/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彙整
,進入系統辨理計畫變更,並由推薦機構備函與本部。
4.各項費用繳納後,請將單據妥善保存於研究期滿返國一個月
內至本部網站首頁/學術研發服務網/執行中計畫(計畫主持
人)/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線上登打各項補助費
用。繳費通知單或單據影本均不得作經費結報之用,經費結
報之單據以在公費核定補助期間內支用為限。
5.如因特殊或緊急事故,必須在研究期間中途自費回國處理
時,應於回國前或回國後於線上登錄,並通知推薦機構備函
至本部。返國停留期間,國外生活費之支給,依下列標準辦
理:
(1)研究期間第一個月即返國者,依第一個月核算之生活費金
額,按日扣除生活費。
(2)研究期間第二個月後返國者,則按第二個月後核算之生活
費金額,按日扣除生活費。
6.研究期間使用其他經費來源報支觀摩實習生活費日支數額
時,其研究期間為第一個月者,依第一個月核算之生活費金
額,按日扣除生活費;第二個月後,則按第二個月後核算之
生活費金額,按日扣除生活費。
7.提前結束研究返國者,則按日扣除生活費。
(三)國外研究期滿後:
1.研究期滿返國後,應即向原推薦機構報到,依推薦機構之規
定履行服務義務;並於二週內於本部網站首頁/學術研發服務
網/執行中計畫(計畫主持人)/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
研究線上填妥「返抵本國通知單」。
2.赴國外研究人員於研究期滿一個月內請至本部網站首頁/學
術研發服務網/執行中計畫(計畫主持人)/補助科學與技術人
員國外短期研究線上填寫可報銷之費用並列印「科技部補助
第 屆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經費報告表」經推薦機構
首長及有關人員審核簽章後,併同可結報之費用單據正本、
研究期間蓋有入出境日期戳記之護照影本、「抵達國外通知
單」及「返抵本國通知單」,由推薦機構於本部網站首頁/學術
研發服務網/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彙整,進入系統
彙整後,檢附相關單據備函至本部辦理補助費用結報。
3.本部結算核定應退還本部之公費,於收到本部退還公費公文
日起,一個月內以銀行支票或郵局匯票由推薦機構備函繳還
(支票或匯票抬頭為: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4.研究期滿後二個月內,至本部網站/學術研發服務網/執行中
計畫(計畫主持人)/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以電
子檔方式,繳交詳細之國外研究報告書。
三、國外研究公費之撥付及結報
(一)公費項目及標準:
公費補助以核定出國研究期間為限且自簽約後出國之日起算
(若於合約中另有指定出國後開始補助日期者,則以該日期起
算),未與推薦機構簽妥合約並送至本部完成備查即出國者,
簽約前之使用經費,概不予補助。
1.月支生活費:補助標準係依據本部核定補助出國研究期間之
標準,按實際出國研究期間予以補助。
2.往返機票費:至目的地之最直捷航程往返機票一張。
(1)本部補助最直捷航程之往返經濟艙機票費,其補助金額係
按本部核定上限金額補助,出國、返國一律搭乘經濟(標
準)座(艙)位。機票由研究人員於出國前自行墊款購買,
以搭乘本國籍之班機為限。但因故無法搭乘本國籍班機
者,應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
書,經任職機構首長或授權代理人核定後改搭乘外國籍班
機。研究人員如欲繞道或中途停留而超過最直捷航程之飛
機票上限價款時,差額部分應自行負擔。
(2)結報機票費時,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
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
付票款之文件、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
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覈實報支。
3.學雜費(含報名費、註冊費、訪問學人費、實驗費、必要之會
費及設施使用費)、觀摩實習及交通費:月支三五O美元,檢
據覈實報支。
(1)學雜費:憑前往研究機構所出具之收據正本辦理結報手
續,惟所送單據未列明繳費性質及細目者,應檢附其他證
明文件一併辦理結報。
(2)觀摩實習及交通費:包括參加與出國研究計畫有關之短期
研習、參觀訪問及學術性會議所需出差旅費覈實報支。交
通費檢據覈實報支,觀摩實習之生活費依日支數額表報
支。但應按實際日數核算扣除原支之月支生活費,不得重
複支領。詳見本須知內請領出差旅費補助注意事項。
4.出國手續費: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三點規定報支。
5.綜合補助費:月支一八O美元。包括補助書籍費、綜合保險
費、健康保險費、內陸交通費(含租車費)、論文寫作等費用。
按月計發,未滿整月之畸零日數,在十五日以內者,按半個
月發給,逾十五日者,按一個月發給。
6.往返機票費、學雜費、觀摩實習及交通費與出國手續費之經
費項目,除於定額補助經費內覈實報支外,原則上得互相流
用。
(二)公費之撥付:
本部於研究人員出國研究前以新臺幣撥付月支生活費、往返機
票費、學雜費、觀摩實習及交通費、出國手續費、綜合補助費
等費用予受補助人。
(三)公費之結報:
推薦機構辦理經費結報時,應檢附下列各件函送本部辦理:
1.原始憑證: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應按補助項目分類整理裝訂
成冊並附經費核定清單、國內結匯或匯率證明。
2.科技部補助第 屆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經費報告
表。
3.抵達國外通知單、返抵本國通知單及蓋有入出境日期戳記
之護照影本。
四、研究人員出國研究期間參加學術性會議請領出差旅費補助注意事
項
(一)研究人員於出國研究期間,得在學雜費、觀摩實習及交通費、
出國手續費定額補助額度內,於參加會議完畢並於返國後,檢
附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報告摘要表及會議相關資料(如會議
議程及註冊須知)、經費使用單據辦理結報。
(二)參加之學術性會議,以在國外研究期間內舉行者為限,並應係
學術性質且與研究人員之國外研究計畫有關;與出國研究計畫
無關或無法提具相關會議資料者,概不予補助。
(三)補助項目為交通費、生活費及註冊費。
1.交通費以直捷經濟艙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票價或
自行駕車油料費,並應憑單據覈實報支。
2.生活費部分依照院頒「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
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所訂標準支給,但
應按實際日數核算扣除原支之月支生活費,不得重複支領,
另舉辦會議之地點可當日往返者,不予補助生活費。
3.參加會議所應繳付之純粹註冊費(或會議費),可憑單據覈實
報支。註冊費(或會議費)中含有餐費、參觀費、資料費等
其他費用時,除純粹之註冊費(或會議費)外,其餘概不補
助,單據中應將純粹之註冊費(或會議費)金額列出,以憑
補助。
五、研究人員出國研究期間參觀訪問或研習請領出差旅費補助注意事
項
(一)研究人員於出國研究期間,得在學雜費、觀摩實習及交通費、
出國手續費定額補助額度內,於參觀訪問或研習完畢後,
檢附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報告摘要表及參觀訪問或研習之相
關資料(如參訪機構邀請函或已排定參加研習之日程表)、經
費使用單據辦理結報。
(二)參觀訪問或研習,以在國外研究期間內及在前往研究之國家或
其鄰近國家舉行者為限,並應與研究人員之國外研究計畫有
關;與出國研究計畫無關或無法提具相關參觀訪問或研習資料
者,概不予補助。
(三)參觀訪問係指研究人員轉赴原國外研究機構以外之其他學術
研究機構或專業機構從事參觀、訪問、考察、研究與蒐集資料
等。
(四)研習係指研究人員轉赴原國外研究機構以外之其他學術研究
機構或工廠等作短期技術研習或參加訓練班。
(五)補助費用項目與結報方式:
1.補助費用項目:
(1)參觀訪問:
a.生活費:補助之出差日數全年累計以十四日為限。
b.交通費:以直捷經濟艙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票
價或自行駕車油料費,並應憑單據覈實報支。
c.參觀訪問費:對方機構規定必須繳納之參觀訪問費用。
(2)研習:
a.生活費:補助之出差日數全年累計以三十日為限。
b.交通費:以直捷經濟艙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票
價或自行駕車油料費,並應憑單據覈實報支。
c.訓練費:對方機構規定必須繳納之註冊費及訓練費。
2.結報方式:
(1)參觀訪問或研習完畢後生活費部分依照院頒「中央政府各
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中央
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
支數額表」所訂標準支給,但應按實際日數核算扣除原支
之月支生活費,不得重複支領,另參觀訪問或研習之地點
可當日往返者,不予補助生活費。
(2)交通費部分憑單據覈實報支。
(3)參觀訪問之參觀訪問費或研習之註冊費、訓練費憑單據覈
實報支。
六、受補助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報及繳回餘款,經本部催告仍
未辦理者,本部得於五年內暫停受理其本項業務之申請案或暫停
撥付推薦機構之其他國外短期研究案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