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計價基準表
96年10月19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園勞字第0960028395號公告
第一條依據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計算公式。
第二條無製程廢水廠商及機關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項目為水量,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計算公式如下: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Q ×UQ
UQ為污水量收費單價,96年7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收費單價:13.7元/m3,97年1月1日起收費單價:14.3元/m3。Q為污水量。
本局為園區下水道機構,處理區內廢污水,免收使用費,園區宿舍區住宅因徵收成本不符效益,免收使用費。
第三條具製程廢水廠商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項目為水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有害性污染物質(依本局當次採樣分析檢測項目),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計算公式如下: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Q×(CQ+CC+CS)+(QH × CH)
CQ為污水量收費單價,96年7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收費單價:6.4元/m3,97年1月1日起收費單價:6.8元/m3。Q為總污水量,CC為化學需氧量收費級距單價,CS為懸浮固體收費級距單價,CH為有害性污染物質或異常水質(COD或SS)收費級距(異常水質第4,5級)單價。QH為管理局通知廠商異常日起至廠商報請管理局複驗日止之有害性或異常水質(COD或SS)之污水量,如經管理局複驗檢驗水質不合格,由管理局再通知廠商改善、廠商再次改善後報請複驗,QH異常污水量則累計至複驗改善完成當次之廠商報請管理局複驗日止。流量以當季日平均用水量為計算單位。
第四條前二條廠商及機關之污水量(Q)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使用自來水水源者,其污水量依自來水用水量百分之八十計算。
二、使用非自來水水源者,其污水量依實際用水量計算。
三、同時使用自來水水源及非自來水水源者,其污水量以第一款及第二款污水量合併計算。
前項第一款自來水用水量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每月十至十五日派員至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抄錄各廠商及機關之用水量。
第五條化學需氧量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單價計算公式如下:96年7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化學需氧量收費單價:24.0元/公斤97年1月1日起化學需氧量收費單價:24.9元/公斤
級距 | 水質分級(mg/L) | 分級費率 | 單價(元) | 收費單價(CC) 計算公式 |
C1 | 0< COD £150 | 0.86 | 上述 | CC =單價×COD/1000×0.86 |
C2 | 150< COD £250 | 0.93 | 上述 | CC =單價×COD/1000×0.93 |
C3 | 250< COD £500 | 1.00 | 上述 | CC =單價×COD/1000×1.00 |
C4 | 500< COD £750 | 1.6 | 上述 | CC =單價×COD/1000×1.60 |
C5 | 750< COD | 2.0 | 上述 | CC =單價×COD/1000×2.0 |
前項化學需氧量之濃度以該季水質之化學需氧量算術平均數為準。
第六條 懸浮固體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96年7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懸浮固體收費單價:25.5元/公斤,97年1月1日起懸浮固體收費單價:26.4元/公斤
級距 | 水質分級(mg/L) | 分級費率 | 單價(元) | 收費單價(Cs) 計算公式 |
S1 | 0< SS £100 | 0.80 | 上述 | Cs =單價×SS /1000×0.80 |
S2 | 100< SS £150 | 0.93 | 上述 | Cs =單價×SS /1000×0.93 |
S3 | 150< SS £300 | 1.00 | 上述 | Cs =單價×SS /1000×1.00 |
S4 | 300< SS £450 | 1.6 | 上述 | Cs =單價×SS /1000×1.60 |
S5 | 450< SS | 2.0 | 上述 | Cs =單價×SS /1000×2.0 |
前項懸浮固體之濃度以該季水質之懸浮固體算術平均數為準。
第七條 有害性污染物質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級距 | 水質分級 | 分級費率 | 收費單價(CH) 計算公式 |
H1 | (Pd/Psd)£1 | 0 | CH =0 |
H2 | 1<( Pd/Psd)£2 | 1.60 | CH=Uh ×(10Pd / Psd)/1000×1.60 |
H3 | 2<( Pd/Psd) | 2.50 | CH=Uh ×(10Pd /Psd)/1000×2.5 |
Pd為排放水水質濃度(mg/L),以每次採樣分析抽驗水質單獨計算,Psd為進廠容許限值(mg/L),Uh為有害性污染物收費單價。
各種有害性污染物收費單價每公斤1,000元,收費項目如下:陰離子界面活性劑、油脂、酚類、銀、砷、鎘、六價鉻、銅、總汞、鎳、鉛、硒、鋅、總鉻、氟化物、氰化物。
第八條 第五條至第七條之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有害性污染物質之水質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派員每月不定期檢驗水質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