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檢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辦理獎勵及補助案件審查之利益迴避暨保密原則」,請查照 。
法規內容: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辦理獎勵及補助案件審查之利益迴避暨保密原則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臺會綜二字第0960024544號函訂定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各項獎勵及補助案件之評審作業,達到客觀、公正之目標,並建立學術審查及審查作業相關人員之規範,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審查作業相關人員,指本會各項獎勵及補助案件之審查人及本會辦理審查作業單位之相關人員;所稱審查人,指審查各項獎勵及補助案件之學者專家。
三、審查作業相關人員應致力於客觀、公正、公開之審查程序,審查過程應不為或不受任何請託、關說,確保審查作業之品質。
四、審查作業相關人員不得藉由審查作業獲取直接或間接(如共同掛名主持)之不當利益。
五、審查作業相關人員未經授權,不得將審查資料、審查會議討論過程之意見或結果洩漏予他人。
六、本會各辦理審查作業單位推薦審查人時,應考量專長之符合性及研究表現優良者,宜避免審查人與申請人有下列關係:
(一)任職同一系、所、科或組。
(二)近三年曾有指導博士、碩士論文之師生關係。
(三)近二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
(四)審查計畫時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本會辦理審查作業單位之承辦人員,宜避免與申請人有前項第(二)、(三)、(五)款關係。
七、審查人遇有第六點第一項各款所列關係人員之獎勵及補助案件,宜迴避而不參與審查、評分或投票。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八、本會辦理審查作業單位之相關人員如發現有違反本原則之情事時,應採取適當之措施。
九、有關利益迴避及保密之其他作業細節,得由辦理審查作業單位自行訂定,執行時如有疑義,由辦理審查作業單位及出席會議之審查人討論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