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速寬頻管道建設、提升電
信通訊品質及國際競爭力,並統合園區相關道路公共設施、管道、纜
線配置,加強寬頻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管理,維護園區雨水下水道暢通
、觀瞻及道路交通安全,特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款規定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管理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寬頻管道:指用於容納固網、有線電視、行動通訊、號誌或其他經
本局核准之纜線及其接續設施之構造物。
(二)主管機關:本管理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
(三)設置單位:指寬頻管道之興建設置單位。
(四)管理維護單位:寬頻管道管理維護單位為本局營建組。
(五)使用業者:指得利用寬頻管道佈設管中管、纜線之業者。
(六)整管:指在寬頻管道中所埋設的整根 4 英吋管(部份地區若因配
合施工條件或使用業者之需求規劃,則依實施需要另訂規格尺寸)
。
(七)管中管:指在整管中所佈設的小管,小管尺寸為 1 英吋並配合使
用業者及公務用之需求規劃佈設,其中部份管道不含管中管設施,
惟租用時仍得以小管尺寸(或統稱管中管)為單位計價。
(八)期間:本管理要點相關規定未有明定工作日或日曆天時,一律以日
曆天為準。
三、寬頻管道以本局設置為原則,必要時,得報經本局專案許可,由使用
業者自行興建或與本局共同興建之。園區道路拓寬、修繕、新闢或人
行道更新時,寬頻管道設置單位可配合工程主辦機關依本管理要點規
定規劃設置寬頻管道;相關接續設施以共用為原則,得視鄰近建築物
分布狀況擇宜配置。使用業者於現有道路申請新設公共設施管線,或
既設管線需更新、擴充、遷移時,經寬頻管道設置單位認有規劃設置
寬頻管道必要者,應依本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四、依第三點規定設置之寬頻管道,寬頻管道管理維護單位以整管為單位
透過申請方式租給使用業者佈設管中管、纜線為原則。申請新租用時
,使用業者應向管理維護單位提出申請(寬頻管道新租用施工申請書
如附件表 1,作業流程如圖 1)。
五、使用業者如需進行維護作業時,應向管理維護單位提出申請(寬頻管
道使用業者維護申請書如附件表 2,作業流程如圖 2)。
六、使用業者應於寬頻管道管理維護單位核定日起 90 日曆天內完成簽訂
「科學工業園區寬頻管道租賃契約」(如附件契約,以下簡稱租賃契
約),並依規定繳納租金及履約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若屬使
用業者自行興建或與本局共同興建之寬頻管道,其租金及保證金,由
本局另定之。
寬頻管道租金單價以每公尺每月計價,租期不到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租金單價本局得每年檢討後調整之。依照內政部營建署訂定寬頻管
道租金計算標準,每管中管(1" 含纜線為租金計價標的物,管中管
、纜線由使用業者佈放)每公尺每月為 1.63 元(2 管為 3.26 元,
3 管為 4.89 元,4 管為 6.52 元,空管則不予計費),其法定營業
稅外加且繳納方式以一年為一期,分年繳納,並於簽(續)約時繳交
。租賃期間以一年為限,如使用業者欲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個
月收到本局以書面寄送繼續租賃關係之租賃契約後三個月內以書面表
示於租賃期間屆滿後繼續承租,並應於前述期限內於租賃契約用印及
檢附相關文件後送達本局;租賃期間,使用業者欲終止契約,應於二
個月前書面通知本局,於該二個月通知期限內,無論使用業者管中管
、纜線是否已遷出寬頻管道,使用業者均應給付租金。
寬頻管道使用業者於訂約時,應繳納保證金伍拾萬元整;保證金本局
得每年檢討後調整之。俟契約期滿或終止或解除契約時,使用業者應
將所申請租用寬頻管道內佈設之管中管、纜線全部拆除,經本局查證
已全部拆除後並經本局驗收合格後,無息退還。
七、園區道路已設置寬頻管道之路段,經寬頻管道設置單位或管理維護單
位認定該寬頻管道可串聯相鄰管道並足供佈設管中管、纜線,該業者
不得在各該路段內重複挖掘埋設纜線或於雨水下水道內附掛纜線。先
前已附掛在各該路段雨水下水道內之纜線應於寬頻管道完成及接獲本
局通知後六個月內完成遷移至寬頻管道內,違者,寬頻管道管理維護
單位得執行剪線或拆除附掛之處置,所需費用由使用業者負擔,並得
自保證金中扣抵。
八、寬頻管道使用業者非經寬頻管道管理維護單位書面同意,不得將租賃
契約之權利轉讓予他人。如有經營電信纜線電路出租業務時,其出租
期限不得逾租賃契約之期限。
九、使用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其事由發生之日起 30 日曆天內,
拆除已佈設之管中管、纜線,回復寬頻管道之原狀。
(一)租賃契約屆滿不再續約。
(二)使用業者違反本國相關法令或本管理要點第八、十點相關規定,經
主管機關提前終止租用契約,其已繳納之租金,扣除已使用天數,
使用業者未使用並已預繳租金之天數,其租用終止日以使用業者回
復寬頻管道原狀並經主管機關確認同意當日為準,使用業者未使用
並已預繳租金之天數,其中未滿一個月之天數,該天數不納入退費
計算(以月為計算單位)。
使用業者因故不再繼續租用寬頻管道且未依前項規定處理者,寬頻管
道管理維護單位得逕行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使用業者負擔,並得自
保證金中扣抵。
十、使用業者未依核准內容佈設管中管、纜線或有其他違規、違約情事者
,寬頻管道管理維護單位得命其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得終止
租用契約,強制拆除管中管、纜線,所需費用由使用業者負擔,並得
自保證金中扣抵。
非經寬頻管道管理維護單位書面同意,不得占用寬頻管道佈設管中管
、纜線。違者,寬頻管道管理維護單位得立即強制拆除管中管、纜線
,所需費用由使用業者負擔,並得自保證金中扣抵,同時本局得於三
年內不接受其寬頻管道租用申請。
十一、使用業者於寬頻管道內佈設管中管、纜線完成後,初次應於一個月
內完成全面性巡視,並檢查管道、人手孔、引上管是否正常無異,
且作成巡勘紀錄表提送本局備查(紀錄表如附件表 3),爾後每半
年應至少進行一次自主檢查,並將實地檢視報告於每次自主檢查屆
滿 15 日曆天內提報維護情形予寬頻管道管理維護單位了解及紀錄
,若發現異常,應儘速主動提報寬頻管道管理維護單位處理。
十二、已建置寬頻管道之路段,若有提出道路申挖、排水溝修築、道路路
面刨除維修,道路拓寬等工程施作時,申請業者應先行調閱本局公
共管線地理資訊系統資料,以確認寬頻管道相關位置;若有影響寬
頻管道及其設施(備)安全之虞時,寬頻管道管理維護單位必要時
應轉知其他使用業者及寬頻管道維護承包廠商等相關單位,於上述
工程路段執行巡勘檢查。
十三、不論遭受天災或人為惡意破壞,寬頻管道管理維護單位只提供寬頻
管道主體(如管道、人手孔、引上管)之修復(修復單位:本局營
建組公設科),至於收納於寬頻管道內之管中管、纜線,則由使用
業者自行修復,且不得要求本局補償或賠償。
十四、使用業者以租用一整管(內佈設 4 支管中管)為原則,俟 4 支
管中管全數用罄,始得再申請租用新管。另本局得協調使用業者共
管租用。
十五、寬頻管道公務用管中管、纜線之佈設、維護及租金、保證金之計價
、收取,由本局另定之。
十六、本管理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本國相關法令及本局公告之相關管理
要點或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七、本管理要點未公告實施前,已獲准佈設管中管、纜線之使用業者,
應於本管理要點施行生效後三個月內,依本管理要點相關規定重新
申請,逾期未申請者,本局得逕依本管理要點第十點規定處理。
十八、本管理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