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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生物醫學園區指導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指導新竹生物醫學園區(
    以下簡稱本園區)之推動策略,整合資源,協調解決跨部會相關事宜
    ,特設新竹生物醫學園區指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負責本園區跨部會、跨領域政策之協調與督導。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擔任,行政院
    政務委員與中央研究院院長擔任共同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相關部會首
    長或副首長、學者及專家擔任。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新竹生物醫學園區計畫辦公室主任兼任,
    協助召集人籌劃本小組工作事項。


五、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有關
    生物醫學發展之學者專家出席。


六、本小組之幕僚工作,由本園區計畫辦公室辦理。


七、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邀請國外委員來台出席會議或協
    助招商、指導及規劃等相關工作事項,得依規定支付費用。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預算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