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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獎勵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博士候選人撰寫博士論文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1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
    之研究人才,獎勵具有研究潛力之博士候選人於博士論文寫作進入最
    後一年階段,專注於博士論文之撰寫,並提升其博士論文品質與學術
    研究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1.就讀於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國內大學校院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研
        究所之全職在學博士生,於申請截止日前已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並由就讀系所出具證明者。
        休學或有條件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者,均不得提出申請。
      2.申請人已獲得指導教授承諾指導研究,學業成績優良者。
      3.申請人之博士論文研究主題屬於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相關範疇。
(二)指導教授應符合下列資格:
      1.符合本會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且願意指導博士生從事研究
        工作者。
      2.指導教授每年度以指導一位學生提出一件申請案為原則,至多可
        指導三位學生提出申請。


三、申請期限:
    申請機構(申請人就讀之學校)及申請人應依本會規定之期限提出申
    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及指導教授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案送
      至申請機構,由申請機構彙整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一式二份函送本
      會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博士論文計畫書。
      3.指導教授初評意見表。
      4.申請人個人資料表以及五年內已出版最具代表性之學術著作至多
        三篇。
      5.申請人就讀系所出具已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6.博士班歷年成績單。
      7.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8.研究中涉及人體試驗、採集人體檢體、人類胚胎、人類胚胎幹細
        胞者,應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涉及
        基因重組相關實驗者,應檢附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核准之基因重
        組實驗申請同意書;涉及基因轉殖田間試驗者,應附主管機關核
        准文件;涉及動物實驗者,應檢附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
        ;涉及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試驗者,應檢附相關單位核准
        文件。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
        件,並於申請截止日後二個月內補齊核准文件,以利審查。
(二)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查申請人之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規定及所送申請文
      件是否完備。


五、審查程序:
(一)審查方式:
      由本會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邀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進行初審及
      複審,並決定獎勵之人數及獲獎人名單。
(二)審查作業期間:
      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五個月內完成,並核定公布;必要時,
      得予延長。


六、獎勵方式:
(一)獲獎人數以每年至多一百名為原則,擇優獎勵。
(二)獲獎人以獎勵一次為限。
(三)由本會頒發獲獎人新臺幣四十二萬元獎勵金,獎勵期間自當年度八
      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切結書之簽署及獎勵金撥款事宜
      ,依本會核定通知函規定辦理。


七、獲獎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獲獎人於獎勵期間,已不具申請人資格者,不得繼續領取本獎勵金
      ,已領取者,以每月三萬五千元計算,按比例繳回本會。
(二)獲獎人於獎勵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取本獎勵金,已領
      取者,以每月三萬五千元計算,按重複領取其他獎、補助或薪給期
      間比例繳回本會:
      1.支領計畫項下助理人員之工作酬金。
      2.支領本會博士生赴國外研究之公費。
      3.支領教育部、外交部、經濟部或本會之臺灣獎學金。
      4.支領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博士候選人培育計畫之補助。
      5.按月支領之其他專兼職工作酬金或有勞務付出之獎金。
      6.其他支領我國政府所資助博士生赴國外研修之公費、獎助學金或
        相關費用。
(三)獲獎人取得博士學位後,應至本會網站線上繳交博士學位證書及博
      士論文電子檔,並立即公開供外界查詢。獎勵期間結束後三年內未
      繳交前述資料者,應繳回本獎勵金。未繳交前述資料且未繳回本獎
      勵金者,本會將不再受理其專題研究計畫等各項獎補助案件之申請
      。


八、博士論文之撰寫,於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涉有違反學術倫理
    情事者,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