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學術水準,促進學術
交流,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在國內辦理學術推廣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機構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以推展學術研究及促進教育發展為宗旨及任務,依內政部人民團體
法及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五年以
上之全國性學術團體。
(二)定期辦理理監事改選,且其理監事成員中現任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
之教學研究人員占五分之三以上者。
(三)近五年內每年均定期出版科技類四次或人文社會科學及科學教育類
二次以上之學術性期刊。
(四)近三年內曾主辦科普教育活動、學術研討會及其他學術推廣活動(
如學術競賽、展覽及研習)。
三、計畫主持人之資格:申請機構之代表人或期刊總編輯。
四、補助學術推廣業務類別:
(一)出版學術期刊。
(二)辦理學術推廣活動:含科普教育活動、學術研討會及其他學術推廣
活動(如學術競賽、展覽及研習)。
五、經費補助項目:
計畫主持人得依活動性質與實際需要,申請下列各項補助經費:
(一)學術期刊出版經費:含人力費、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
(二)學術推廣活動費:含人力費、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國外學者專
家來臺費用。
(三)管理費。
本會得參酌申請機構自籌經費、其他單位補助、實際需求及本會年度
預算等核定補助金額。
六、申請期間:
申請機構應依本會公告之期間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計畫執行期
間為次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為期一年。
七、申請方式:
採線上申辦方式,計畫主持人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將
申請案線上傳送,再由申請機構備函向本會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
規定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資料:
1.計畫申請書。
2.申請學術期刊補助者,應加附以下資料:
(1)國內學術性期刊評量參考標準表:科技類(甲表)或人文社會
科學及科學教育類(乙表)。
(2)最近二年每期出版刊物。
(3)期刊被國內外資訊機構收錄之資料。
(4)期刊與上年度比較之具體進步情形。
(5)期刊評審制度與出版說明:
a.每期實際出刊紀錄。
b.論文審查制度流程。
c.論文審查意見(以不具名方式選送至少十份)。
d.編輯委員會之組織成員及其專長。
e.近五年退稿率情形。
f.年度總篇數及總頁數。
g.期刊推廣與訂(贈)閱情形。
h.發行量與發行對象。
(6)與發行該刊物相關之最近一年度經費結算書。
(7)預計申請補助年度預算說明書(含經費困難情形說明),細目
須包含人力費、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等。
(二)證明文件:
1.立案證書影本。
2.組織章程及理監事名冊影本。
3.現任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
4.最近一次理監事會議紀錄影本。
5.最近一年之年度工作計畫書、工作報告、預算及決算書表提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文件。
6.最近一年有關財務報告之會計師簽證資料。
7.近五年內,每年均定期出版四次科技類或二次人文社會科學及科
學教育類以上學術性期刊之資料(依期刊編目條列說明)。
8.近三年內曾主辦科普教育活動、學術研討會及其他學術推廣活動
(如學術競賽、展覽及研習)之資料。
八、審查:
(一)審查方式: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
1.初審:為相關領域之專家書面審查。
2.複審:專家共同會審。必要時,得請申請機構至本會報告或由本
會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實地訪視。
(二)審查重點:
1.申請機構設立宗旨及任務。
2.學術期刊之品質、聲譽與學術影響力。
3.近三年辦理學術活動績效。
4.學術推廣活動之主題是否配合本會學門規劃。
5.曾獲政府機構委辦補助情形或自籌經費能力。
(三)審查期間:自申請案截止收件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
以延長。
九、簽約:本計畫補助之簽約事宜,依本會核定通知函規定辦理。
十、變更:計畫執行期間如有計畫主持人變更,申請機構應於事前或計畫
執行結束前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函報本會同意後辦理。
十一、經費之撥付及報銷:
申請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向本會辦理經費
結案:
(一)經審定同意補助者,本會就補助項目、金額及報銷程序通知申請
機構,補助經費由申請機構先行墊付,並於計畫執行每半年或於
計畫結束檢據報銷後再撥款歸墊。
(二)檢具下列各件函送本會辦理結案手續:
1.原始憑證: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應按補助項目分類整理裝訂成冊
並附經費核定清單等。
2.計畫收支明細報告表二份。
(三)申請機構對計畫款項之支付,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四)申請機構辦理最後一次核銷歸墊前,應先完成報告繳交相關事宜
。
十二、報告繳交:
申請機構應於計畫執行期滿二個月內,至本會網站線上繳交報告(
含辦理情形、績效評估、遭遇困難問題及未來政策或計畫相關建議
)。
前項報告內容,除涉及專利、其他智慧財產權者外,均得供立即公
開查詢。
十三、注意事項:
(一)同一計畫向本會及其他機構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申請書內詳列
申請本會及其他機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及金額不得重
複申請補助。
(二)申請機構得自行在本會核定經費項目下之額度內調配使用,惟須
依政府規定之標準核實報支。
(三)辦理學術推廣活動邀請專家學者,不得再申請本會其他同性質計
畫之補助。
(四)申請之活動凡經本會補助者,須於會場與印刷品(如海報、論文
集、通告、手冊)中揭示、載明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或
Sponsored by National Science Council) 字樣。
十四、計畫主持人執行計畫,應對各項支出所提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
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核計畫補助經
費之各項支出憑證,如發現計畫主持人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應不得報銷。申請機構如有隱匿或填寫不實情形,
經本會查證屬實,得按情節輕重請求償還全部或部分補助經費;並
得一定期間(必要時得無限期)停止受理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之所
有補助案。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
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