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目的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立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客觀公正之處理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本要點適用於申請或取得本會學術獎勵、專題研究計畫或其他相關補助之研究人員。
三、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類型
本要點所稱違反學術倫理,指研究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有嚴重影響本會評審判斷或資源分配公正之虞者:
(一)造假: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二)變造:指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三)抄襲:指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四)申請研究計畫或發表論文時隱匿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
(五)未經註明而重複發表,致研究成果重複計算,影響審查之評斷。
(六)研究計畫或論文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嚴重誤導審查之評斷。
(七)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經本會學術倫理審議會議決通過。
四、學術倫理審議會之設置
本會設學術倫理審議會,審議學術倫理案件。
五、委員之選任
學術倫理審議會由九至十五位委員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相關處室主管、各大學教授、研究機構研究員或律師選任之。
學術倫理審議會委員為無給職。
六、委員之任期
學術倫理審議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出缺時,應即依前點規定補聘之;其任期至原出缺委員任期屆滿時止。
七、學術倫理審議會之開會及決議方式
學術倫理審議會之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行之。但依第十二點第二款為終身停權之處分建議者,以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學術倫理審議會得邀請第九點第一款初審人員、專家學者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八、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依職權發現及檢舉案件之處理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經本會依職權發現者,應處理之;其為檢舉者,應由檢舉人以真實姓名及地址,向本會提出附具事證之檢舉書。
前項檢舉案件以匿名檢舉,非有具體對象及充分事證者,不予處理。
檢舉案件經認定與本會業務無關者,應轉請相關權責單位處理。如當事人適有申請案件在本會進行審查者,本會亦得為適當之處理。
九、審查方式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
(一)初審:由相關領域之學術處審查,初審認為有涉及違反學術倫理之虞時,並應通知當事人於一定期限提出書面答辯。
(二)複審:初審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者,送學術倫理審議會審議。
十、審查期限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審查期限如下:
(一)
初審:應於收件後三個月內審查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並作以下處理:
1.
認定涉嫌違反學術倫理,須提交學術倫理審議會時,審查結果須詳列事證、審查方式、違反學術倫理類型、具體處分建議等。
2.
初審結果認未涉及違反學術倫理者,無須提交學術倫理審議會複審,應視情形為適當之處理。
(二)複審:應於初審完成後二個月內辦理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
十一、檢舉案件不成立時之處置
無確切證據足資認定當事人違反學術倫理時,應將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檢舉人,並得視情形分別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屬學校或機關(構)。
十二、處分方式
學術倫理審議會就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初審結果進行審議,如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證據確切時,得按其情節輕重對當事人作成下列各款之處分建議:
(一)書面告誡。
(二)停止申請與執行補助計畫、申請與領取獎勵(費)一年至十年,或終身停權。
(三)追回部分或全部研究補助費用。
(四)追回部分或全部獎勵(費)。
十三、處分之通知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處分,應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受處分人及其所屬學校或機關(構),並要求該受處分人所屬學校或機關(構)提出說明,檢討改進,及對受處分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處理情形副知本會。
十四、保密責任
依本要點受理檢舉、參與調查或審議程序之人員,就所接觸資訊有予以保密之必要者,應予保密。
本會進行審議程序時,就檢舉人之真實姓名、地址或其他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障措施。
學術倫理案件如涉公共利益,本會得適切對外說明,不受第一項規定限制。
十五、學術倫理審議會委員及初審人員之迴避原則
學術倫理審議會委員及初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但有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一)任職同一系、所、科或單位。
(二)近三年曾有指導博士、碩士論文之師生關係。
(三)近二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
(四)審查案件時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六)現為或近二年曾為該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十六、受補助學校或機關(構)之配合義務及責任
本會於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時,除直接調查或處分外,得視需要請當事人所屬學校或機關(構)協助調查,並提出調查結果送交本會。
當事人所屬學校或機關(構)對於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未積極配合調查或其他不當之處理行為,經學術倫理審議會建議,得自次年度起減撥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