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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補助托兒設施措施經費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補助托兒設施措施經費作業要點
94年10月26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園勞字第0940028740號函訂定
100年8月11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園勞字第1000023505號函修正
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為推動兩性工作平權政策,協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保障婦女權益,促進婦女參與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項補助經費係依據年度預算妥適編列,每年得補助之經費以當年度該項補助之法定預算數為限;惟單一案件補助之最高額度不得超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布之「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之規定。
三、補助對象:
  園區之公私立機構或機關,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者,並以收托受僱者未滿12歲子女為限。
四、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如下:
(一)托兒設施:
 1.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
 2.已設置並登記立案。
(托兒設施包括:托兒遊樂設備、廚衛設備、衛生保健、安全設備、教保設備、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集乳設備等)
(二)托兒措施:
凡雇主以委託合約方式與已登記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辦理托兒服務,並由雇主提供補助托兒津貼者。
五、補助條件或標準:
依管理局當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申請情況,補助款分配原則如下:
(一) 依當年度申請補助並經管理局審核符合之申請單位收托受僱者子女總人數,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依2:1比例分配。
(二) 按前項比例分配後,再按該項(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各申請單位收托受僱者子女數佔該項全部申請單位收托受僱者子女總數之比率計算各申請單位補助金額。
(三) 倘當年度僅有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單一項目提出申請,管理局對申請單位之補助額度,得按當年度經費預算酌定。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表請逕向管理局索取。
(二) 由申請單位填寫申請書表及檢附相關證件,向管理局提出申請。(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
(三)檢附文件:
 1、托兒設施
(1)申請書表一份。
(2)托兒服務機構核准立案證書影本一份。
(3)實施計畫書。
(4)受僱者子女收托名冊 。
(5)有證照者證書影本。
(6)其他。
 2、托兒措施
(1)申請書表一份 。
(2)實施計畫書 。
(3)受僱者子女收托名冊。
(4)委託契約書影本。
(5)雇主補助托兒津貼證明文件。
(6)有證照者證書影本。
(7)其他。
七、審查標準:
(一)申請補助項目是否符合規定。
(二)申請單位所應檢附證明文件是否均符合規定。
八、撥款及核銷程序:
(一) 托兒措施:
依管理局核准補助金額,於每年十月底前開立收據及檢附申請單位補助托兒津貼之完整印領清冊至管理局,辦理撥款及核銷。
(二) 托兒設施:
依管理局核准金額,於每年十月底前開立收據,並檢附設置設備之原始憑證影本、成果報告表、經費報告表及設施照片等資料至管理局,辦理撥款及核銷。
九、督導及考核:
(一)本補助為部分補助,補助總數比例不超過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並應專款專用,且妥善保存原始憑證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料,俾供管理局或審計機關查核。
(二)本補助款原始憑證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 事實認定外,有關已設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均以當年度為限。
(三)接受補助單位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按進度確實執行,如有變動,應報經管理局同意;年度結束後除已發生權責者得依規定報准繼續執行者外,應即停止支用,並予繳回;接受補助托兒設施單位,如經營策略改變或計畫停辦時,應主動告知管理局。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六)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管理局對補助業務得視需要派員督導,並予考核補助款之運用情形,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或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八)本案係使用政府補助款,依稅法規定本局將開立所得扣繳憑單予接受補助單位,辦理申報事宜。
十、補助之申請限制如下:
(一)屬政府設立、推動之單位,或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補助。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隊經營,且自負盈虧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二)接受托兒設施之補助單位應於所購置設備之適當地點(或位置)標明「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年度預算補助」字樣。
十一、本要點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