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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延攬特殊優秀人才措施
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延攬特殊優秀人才措施

101611日臺會綜一字第1010037083號函訂定發布

一、 依據:

依行政院99730日院臺教字第0990101117號函同意實施之「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辦理。                                   

二、 申請機構:

()公私立大專校院。

()準用「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之學術研究機關()

三、 申請機構延攬對象(以下簡稱受延攬人) 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以補助期間始日計算),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曾任或現任國內學術機構編制內之專任教學、研究
    人員。

()於申請日前五年間均任職於國外學術研究機構。

前項受延攬人於獲本會核定補助後,申請機構應將該受延攬人正式納入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

四、 申請期限:採隨到隨審方式。

五、 申請方式:
申請機構應備函檢附下列文件紙本及光碟片一式二份,依規定格式與內容向本會提出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申請書(含受延攬人之個人資料表)

()受延攬人之現職、學經歷及身分證明文件(本國籍者應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國籍者應提供護照影本)。學歷證明文件應同時提供中譯本。

申請機構應確實查核受延攬人所提各項申請與證明文件,如有隱匿或查核不實情形,經本會查證屬實,得於一定期間停止受理申請機構依本措施提出之申請。

六、 審查:

()本會審查期間,自收件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本會依申請機構所送之申請書,審查受延攬人資格之合宜性、預期成果或績效之可達成度等,審查通過者予以補助。

七、補助期間及補助額度:

()補助期間最長為三年,且不得中斷聘期。

()補助資格及額度:獲本會核定補助之受延攬人應由申請機構按月支給薪資,再由本會視審查情形,依下列規定核給本薪以外之補助經費:

1.教授(研究員):每年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九十
  萬元為原則。

2.副教授(副研究員)每年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
  六十萬元為原則。

3.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每年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
 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八、 受延攬人在補助期間內有離職、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機構或不予聘任等情形,申請機構應將該項補助按其未在職期間比例繳回。

受延攬人於補助期間內如有違背應履行義務或相關規定者,申請機構應負責查證,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後,將處理結果函報本會。

前項經申請機構或本會查證屬實後之應辦事項,經催辦仍未辦理者,本會得終止補助或將應繳回而未繳回之補助經費於申請機構之其他延攬科技人才補助經費項內扣除,並得視情節暫停受理其向本會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

九、 補助經費一年撥付一次,依本會核定通知函及經費核定清單規定,檢附領款收據辦理撥款事宜。

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撥款時,應同時檢附受延攬人已納入該機構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專任教學、研究人員之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機構應於受延攬人之補助期間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會提出撥款申請;屆期未提出者,申請機構應備函並敘明理由向本會提出註銷或由本會主動註銷該補助案。

十、 申請機構應每年備函檢附紙本及光碟片一式份向本會繳交受延攬人工作報告。

十一、  經費之結報:

申請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每年(一次)檢據向本會辦理經費結報,如有餘款並應繳回:

()申請機構應將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整理裝訂成冊後,併
 同下列各件函送本會辦理經費結報:

1.經費核定清單。

2.收支報告總表一式二份。

3.補助經費印領清冊一式二份。

 ()申請機構對補助款項之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
  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十二、  申請機構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辦理經費結報及繳交受延攬人工作報告,向本會辦理結案。經本會催辦仍未辦理者,本會得於申請機構之其他延攬科技人才補助經費項內扣除,亦得視情形暫停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

十三、  依本措施獲核定補助之受延攬人,不得同時申請本會「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