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臺南園區廢棄物清除處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3年2月10日南環字第0930002634號函公告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南環字第1030010798號函修正名稱及第一點、第十點、第十一點
(原名稱: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臺南園區廢棄物清除處理作業要點)
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臺南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確立廢棄物清除處理作業執行方式與收費基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廢棄物:指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所認定者,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
(二)廢棄物產生源:指園區內產生廢棄物之家戶及事業。
(三)專用垃圾袋:指本局所製作專供臺南園區事業及家戶專用之垃圾袋。
(四)資源再生中心:指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規定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三、廢棄物產生源所產生之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及臺南科學工業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妥善清除處理廢棄物,並交付資源再生中心清除、處理。
四、廢棄物產生源應採垃圾子車或專用垃圾袋或其他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方式貯存與清理廢棄物。
五、本局為追蹤園區廢棄物清除處理作業是否符合臺南科學工業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內容,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廢棄物產生源進行各項廢棄物清除處理流向之輔導檢核或索取相關資料。
六、廢棄物產生源應依本局規劃方式於廢棄物首次交付處理前,檢附下列文件一份,向本局提出廢棄物清除處理申請。其廢棄物種類、性質、數量變更者,亦同。
(一)廢棄物進廠申請表。
(二)廢棄物基本資料表。
(三)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廢棄物產生源如僅產生員工生活垃圾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回收物資,得函請本局同意後免提前項廢棄物清除處理申請。
七、非使用專用垃圾袋盛裝廢棄物之廢棄物產生源應與本局簽訂廢棄物清除處理契約書。
八、
使用專用垃圾袋交付廢棄物之廢棄物產生源,由本局依指定之時間及地點至宿舍區、住宅區及標準廠房區清運;其他非使用專用垃圾袋之廢棄物產生源另與本局協調廢棄物交付之時間及地點。
九、
使用專用垃圾袋時,專用垃圾袋容量基準線標示以下部分為盛裝廢棄物使用,以上部分為捆綁包紮使用,不得過度擠壓廢棄物致專用垃圾袋破損,且廢棄物盛裝重量不得超過專用垃圾袋所標示之重量限制。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局得要求更換或分裝專用垃圾袋,未依要求更換者,得予以拒收。
十、
有關廢棄物清除處理作業所需費用,由本局訂定廢棄物清除處理收費表(以下簡稱收費表),報請科技部備查後,依收費表向廢棄物產生源及地磅使用者收費。
十一、
如廢棄物產生源交付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無法依收費表收費時,本局得依清除處理成本或參考園區外市價增訂處理單價,報請科技部備查。
十二、本局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底寄發前三個月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繳款單予廢棄物產生源辦理繳款,廢棄物產生源應於廢棄物清除處理契約書規定之期限內完成繳納,逾期者依前述契約書規定加收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