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依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
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暨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台南園區、高雄園區污水下水道容許標準與項目如下:
一、水溫:三十五度(攝氏,於污水排放口)。
二、生化需氧量:二五○毫克/公升。
三、化學需氧量:四五○毫克/公升。
四、懸浮固體:二五○毫克/公升。
五、氫離子濃度指數:五~十。
六、陰離子界面活性劑:十.○毫克/公升。
七、油脂(正己烷抽出物):二十五.○毫克/公升。
八、酚類:一.○毫克/公升。
九、銀:○.五毫克/公升。
十、砷:○.五毫克/公升。
十一、鎘:○.○三毫克/公升。
十二、六價鉻:○.五毫克/公升。
十三、銅:三.○毫克/公升
十四、溶解性鐵:十.○毫克/公升。
十五、總汞:○.○○五毫克/公升。
十六、鎳:一.○毫克/公升。
十七、鉛:一.○毫克/公升。
十八、硒:○.五毫克/公升。
十九、鋅:五.○毫克/公升。
二十、有機汞:不得檢出。
二十一、總鉻:二.○毫克/公升。
二十二、溶解性錳:十.○毫克/公升。
二十三、氰化物:一.○毫克/公升。
二十四、氟化物:十五.○毫克/公升(不含複合離子)。
二十五、硫化物:一.○毫克/公升。
二十六、硼:一.○毫克/公升。
二十七、甲醛:三.○毫克/公升。
二十八、透視度:十五公分以上。
二十九、硝酸鹽氮:五十毫克/公升。
三十、動物羽毛:完全禁止。
三十一、有毒物質:完全禁止。
三十二、放射性物質:完全禁止。
三十三、易燃或爆炸性物質:完全禁止。
三十四、多氯聯苯:不得檢出。
三十五、總有機磷劑:○.五毫克/公升。
三十六、總氨基甲酸鹽:○.五毫克/公升
三十七、除草劑:一.○毫克/公升。
三十八、安殺番:○.○三毫克/公升。
三十九、安特靈:不得檢出。
四十、靈丹:不得檢出。
四十一、飛佈達及其衍生物:不得檢出。
四十二、滴滴涕及其衍生物:不得檢出。
四十三、阿特靈、地特靈:不得檢出。
四十四、五氯酚其鹽類:不得檢出。
四十五、毒殺芬:不得檢出。
四十六、五氯硝苯:不得檢出。
四十七、福爾培:不得檢出。
四十八、四氯丹:不得檢出。
四十九、蓋普丹:不得檢出。
五十、真色色度:五五○。
五十一、氫氧化四甲基銨:六十毫克/公升。
第 3 條
公民營事業用戶如僅排放生活污水或經管理局同意者,其污水下水道使用
費收費項目為水量,計算公式及收費單價如下: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Q×UQ。
Q 為污水量,UQ 為污水量收費單價=18 元/m3。
管理局為園區下水道機構,處理區內廢污水,免收使用費;園區宿舍區住
宅因徵收成本不符效益,免收使用費。
第 4 條
公民營事業用戶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項目為水量、化學需氧量、懸浮
固體及特定物質,計算公式如下: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Q×(CQ+CC+CS)+(QH×CH)。
Q 為污水量,CQ 為污水量收費單價=8.6 元/m3,CC 為化學需氧量收費
級距單價,CS 為懸浮固體收費級距單價,CH 為特定物質收費級距單價
。QH 為管理局通知廠商特定物質異常日起至廠商報請管理局複驗完成改
善日止之污水排放量,其流量以當季日平均污水量為計算單位。
第 5 條
前二條污水量(Q )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以自來水為水源且於污水排放口裝設符合規定之流量計者,按流量計
流量計算,否則按自來水用量百分之八十計算。
二、使用非自來水水源應自設水錶,其污水量按用水量計算。
第 6 條
化學需氧量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單價及收費級距單價計算公
式如下:
┌─┬─────┬──┬───┬───────────────┐
│級│水質分級(│分級│單價(│收費級距單價(CC)計算公式 │
│距│mg/L) │費率│元/公│ │
│ │ │ │斤) │ │
├─┼─────┼──┼───┼───────────────┤
│C1│COD≦250 │0.90│26.7 │CC=26.7 元×COD/1000×0.90 │
├─┼─────┼──┼───┼───────────────┤
│C2│250<COD≦│1.00│26.7 │CC=26.7 元×COD/1000×1.00 │
│ │500 │ │ │ │
├─┼─────┼──┼───┼───────────────┤
│C3│500<COD≦│1.16│26.7 │CC=26.7 元×COD/1000×1.16 │
│ │600 │ │ │ │
├─┼─────┼──┼───┼───────────────┤
│C4│600<COD≦│1.33│26.7 │CC=26.7 元×COD/1000×1.33 │
│ │700 │ │ │ │
├─┼─────┼──┼───┼───────────────┤
│C5│700<COD≦│1.53│26.7 │CC=26.7 元×COD/1000×1.53 │
│ │800 │ │ │ │
├─┼─────┼──┼───┼───────────────┤
│C6│800<COD≦│1.76│26.7 │CC=26.7 元×COD/1000×1.76 │
│ │900 │ │ │ │
├─┼─────┼──┼───┼───────────────┤
│C7│900<COD≦│2.00│26.7 │CC=26.7 元×COD/1000×2.00 │
│ │1000 │ │ │ │
├─┼─────┼──┼───┼───────────────┤
│C8│1000<COD │2.00│26.7 │CC=26.7 元×COD/1000×2.00 │
└─┴─────┴──┴───┴───────────────┘
前項 COD 為化學需氧量之濃度,以該季檢驗水質之化學需氧量算術平均
數為準,單位為 mg/L。
第 7 條
懸浮固體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單價及收費級距單價計算公式
如下:
┌─┬─────┬──┬───┬───────────────┐
│級│水質分級(│分級│單價(│收費級距單價(CS) 計算公式 │
│距│mg/L) │費率│元/公│ │
│ │ │ │斤) │ │
├─┼─────┼──┼───┼───────────────┤
│S1│SS≦150 │0.90│38.4 │CS=38.4 元×SS/1000×0.90 │
├─┼─────┼──┼───┼───────────────┤
│S2│150<SS≦3│1.00│38.4 │CS=38.4 元×SS/1000×1.00 │
│ │00 │ │ │ │
├─┼─────┼──┼───┼───────────────┤
│S3│300<SS≦3│1.16│38.4 │CS=38.4 元×SS/1000×1.16 │
│ │60 │ │ │ │
├─┼─────┼──┼───┼───────────────┤
│S4│360<SS≦4│1.33│38.4 │CS=38.4 元×SS/1000×1.33 │
│ │20 │ │ │ │
├─┼─────┼──┼───┼───────────────┤
│S5│420<SS≦4│1.53│38.4 │CS=38.4 元×SS/1000×1.53 │
│ │80 │ │ │ │
├─┼─────┼──┼───┼───────────────┤
│S6│480<SS≦5│1.76│38.4 │CS=38.4 元×SS/1000×1.76 │
│ │40 │ │ │ │
├─┼─────┼──┼───┼───────────────┤
│S7│540<SS≦6│2.00│38.4 │CS=38.4 元×SS/1000×2.00 │
│ │00 │ │ │ │
├─┼─────┼──┼───┼───────────────┤
│S8│600<SS │2.00│38.4 │CS=38.4 元×SS/1000×2.00 │
└─┴─────┴──┴───┴───────────────┘
前項 SS 為懸浮固體之濃度,以該季檢驗水質之懸浮固體算術平均數為準
,單位為 mg/L。
第 8 條
特定物質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級距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
│級│水質分級 │分級│收費級距單價(CH) 計算公式 │
│距│ │費率│ │
│ │ │ │ │
├─┼─────────┼──┼───────────────┤
│H1│(Pd/Psd)≦1 │0 │CH=0 │
├─┼─────────┼──┼───────────────┤
│H2│1<(Pd/Psd)≦2 │2.0 │CH=Uh×(Pd-Psd)/1000×2.0 │
├─┼─────────┼──┼───────────────┤
│H3│2<(Pd/Psd) │3.0 │CH=Uh×(Pd-Psd)/1000×3.0 │
└─┴─────────┴──┴───────────────┘
前項 Pd 為特定物質排放濃度(mg/L),Psd 為特定物質容許標準值(mg
/L),Uh 為特定物質收費項目單價。
第 9 條
特定物質收費項目及單價如下:
┌────────┬─────────────────────┐
│收費項目 │收費單價(Uh)(元/公斤) │
├────────┼─────────────────────┤
│氫氧化四甲基銨 │1,000 │
├────────┼─────────────────────┤
│氟化物 │2,000 │
├────────┼─────────────────────┤
│鉛、鎳、銅 │625 │
├────────┼─────────────────────┤
│總鉻、砷 │1,250 │
├────────┼─────────────────────┤
│鎘、氰化物 │6,250 │
├────────┼─────────────────────┤
│總汞 │31,250 │
└────────┴─────────────────────┘
第 10 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之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特定物質之水質由本局派員每
月不定期檢驗水質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