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臺會合字第1010031589號函修正
一、目的︰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國際科技及學術
交流,邀請海外學者專家來臺演講或指導科學技術,以引進科技
新知,特訂定本要點。
二、邀請對象︰
受邀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諾貝爾獎得主。
(二)院士或國際知名學者。
(三)大學或學術機構之專家學者。
三、申請範圍:
(一)研討會或研習會之主講員。
(二)學術研究機構學術演講。
(三)短期協助進行中之研究計畫或提供科學技術指導(如指導實
驗及技術或協助實驗設備建立等)。
(四)擔任研究計畫之諮詢顧問。
四、申請作業程序:
(一)申請機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經本會認可之學術研究機構
(以下簡稱受補助機構)。
(二)補助之申請至遲應於受邀請人抵臺二個月前提出,逾期不予
受理。
(三)申請補助時,應於本會網站上線上申請,並輸入申請國際合
作人員來臺訪問資料表及受邀請人個人履歷(Curriculum
Vitae)及著作目錄。輸入完成,另上傳受邀請人個人著作目
錄。
五、補助經費於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下支付,補助經費
撥付前,得由受補助機構先行墊付。補助項目如下:
(一)往返機票費用補助金額及方式:
由國外來訪地點至臺灣最直接航程之飛機票費用。機票費
採覈實報銷,並以本會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機票
費金額表(如附表)為上限。
1.諾貝爾獎得主:除補助本人機票費外,其隨行家屬,本
會得依申請,斟酌情形另補助其機票費用。
2.院士或國際知名學者:補助本人機票費。
3.大學或學術機構之專家學者:必要時得補助本人機票費。
(二)生活費:
1.諾貝爾獎得主:日支酬金新臺幣二萬元。
2.院士或國際知名學者:日支酬金新臺幣一萬元。
3.大學或學術機構之專家學者:必要時得補助酬金,日支酬
金新臺幣六千二百五十元。
六、補助期間及義務:
(一)補助期間以七日以內為原則。有特殊需要者,最多以十四日
為限,並須提出學術活動之具體說明及詳細行程。
(二)補助期間在七日以內者,依前點規定補助日支酬金;第八日
至第十四日之日支酬金依前點規定之百分之五十計算。
(三)補助之日支酬金依本國稅法扣繳所得稅,由受補助機構負責
代為扣繳。
(四)受邀請人在臺期間應至少提供二次公開演講。
七、補助原則:
(一)受邀請人除諾貝爾獎得主外,優先考量順道訪問者,機票以
實際旅程核計,每人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本會審查補助申請時,於限定補助名額內從嚴審查,並考慮
學門均衡,顧及冷僻之學門,避免集中補助少數熱門學科或
少數機構。
八、審核原則:
(一)受邀請人之學術地位經驗與過去五年內學術著作發表之貢
獻。
(二)邀請機構與國內對受邀請人是否確有急切性之需要及預期之
效益。
(三)在臺期間及活動行程之適宜性。
(四)演講或科學技術指導等之題旨是否符合本會學門規劃重點方
向。
九、作業方式:
申請案自收件後,於二個月內依審核原則審畢;必要時,諮詢
學門召集人意見,經相關處長核定後將結果函知邀請單位。
十、注意事項:
(一)演講活動開始前,受補助機構應將該項學術活動刊登於主要
媒體之科技版通知給相關單位。
(二)受邀請人因故延期者,應於該會計年度內執行完畢。
(三)已獲本會酬金補助者,不得再重複支領我國其他公立機構之
生活費補助。違者,取消其補助;已撥款者須由申請機構
繳回本會。
(四)受邀請人如為列管重大傳染病患,受補助機構應依本國相關
管制規定辦理。
十一、受補助機構應於學術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經費報銷前,於本
會網頁線上系統繳交演講或技術指導之報告書,內容含:
(一)訪問演講或技術指導等經過及內容摘要。
(二)檢討及建議。
十二、經費之結報及撥付:
(一)檢附單據:
1.生活費:受邀來訪人員簽名領據,並由受補助機構依本
國稅法代扣所得稅。
2.報銷機票時,應檢附機票票根正本、購票證明或登機
證。
(二)報銷程序:
1.受補助機構為專題研究計畫原始憑證就地查核之單
位:每月十日或每季結束當月十日前將上月(季)該機構
已執行完畢之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案,依據本會
核定函,檢附前項單據,按本會補助編號順序,整理審
核裝訂成冊,專卷存查。並將彙整完畢之報告表經該機
構首長及有關人員審核蓋章後併同受補助機構之領
據,函送本會歸墊。本會得依據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
查核要點之規定,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
2.受補助機構非屬專題研究計畫原始憑證就地查核之單
位:前款各項單據及本會核定函,經該機構首長及有關
人員審核蓋章後,送本會核銷歸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