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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國內研究生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10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研究生出席國際學術
    會議,發表研究成果,以利擴大國際視野,強化研究能力,並建立國
    際研究交流合作關係,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公私立大學校院。


三、申請人資格:教育部立案之國內非在職專班博、碩士班在學研究生。


四、申請方式:申請人應配合申請機構作業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
    並確認送出後,再由申請機構將申請人名冊線上彙整傳送本會。
    申請機構最遲彙送日期為會議首日所屬月份之前一個月之首日,遇例
    假日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期不受理申請。
(一)申請書。
(二)論文被接受發表之證明文件。
(三)擬發表之論文摘要。
(四)指導教授推薦函(註明外語能力)。
(五)其他有助於審查之文件(如論文全文)。


五、審查:申請案收件後,由本會相關學術處進行審查,一個月內函復審
    查結果;必要時,得延長審查作業期間。


六、申請人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補助一次為限;論文為合著者,每一論文
    以補助一人發表為限。


七、申請案經本會審查核定後依核定金額補助,其補助項目如下:
(一)往返機票費用:由國內至會議地點最直接航程之往返經濟艙飛機票
      。機票由受補助人於出國前自行墊款購買,以搭乘本國籍之班機為
      限。但因故無法搭乘本國籍班機者,應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
      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經申請機構首長或授權代理人核定後改搭
      乘外國籍班機。
(二)出席會議之註冊費用。
      以上各項補助費用,由受補助人於出國時先行墊付。


八、受補助人應於返國後十五日內,於本會網站線上系統繳交出席國際學
    術會議報告,始得辦理經費報銷。


九、經費之報銷、撥付及原始憑證之保管:
(一)受補助人應於返國十五日內,依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
      定,向申請機構辦理報銷。
(二)申請機構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該機構已執行且彙整完畢之收支報告
      表經該機構首長及有關人員簽章後併同申請機構之領據,函送本會
      歸墊。
(三)申請機構應按本會補助編號順序,將本會核准函影本及原始憑證裝
      訂成冊,妥善保管,以備本會及審計機關查核。


十、重度殘障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得補助一名隨行看護人員之往返經濟
    艙飛機票。其費用之申請及報銷,與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申請案一併辦
    理。


十一、受補助人未依規定完成繳交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報告或出國經費報銷
      歸墊前,本會不受理其出席會議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