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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7: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辦理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選拔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辦理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選拔作業要點

 

100329日臺會綜一字第1000021325號函修正發布

 

壹、總則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選拔事宜,特依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實施要點第五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凡中華民國國民,從事自然科學與工程、生物醫農或人文社會等科技工作,其研發成果或設計有特殊傑出發明或創新,對於國家社會具有重大影響性、改革性及創造性之貢獻者,均具被推薦參加選拔之資格。

三、為選拔傑出科技貢獻獎,本會於每年定期公開受理推薦,於當年底完成審查程序並報行政院核定後公開表揚。

本會之選拔作業,分下列三組受理推薦:

(一)自然科學與工程組

(二)生物醫農組

(三)人文社會與科教組

貳、人才推薦

四、傑出科技貢獻獎之推薦,應採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任職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包括財團法人)、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公民營企業機構,且其研發成果或設計係在服務機關工作期間完成者,得經由服務機關首長推薦,並在推薦書上加蓋推薦機關印信。

(二)隸屬於某一團體或僑社,且其研發成果或設計係為該團體或僑社所深切認識者,得由該團體或僑社之負責人推薦,並在推薦書上加蓋該團體或僑社之印信。

(三)任職於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者,得由所在學校科、系、所主任或校、院長推薦。

(四)由對被推薦人之研發成果或設計具有深切之認識者推
          薦。
五、負責推薦之單位或人員,對被推薦人在推薦書上填寫之內
    容,應先作詳細查證,並對其詳實性完全負責。

六、研發成果或設計如屬數人之共同成就,但其中一人具有特殊貢獻者,應推薦此人為候選人。其特殊貢獻及所占比重、影響等均應詳盡說明,作為評審之依據;至其他共同工作人員所占之比重、影響等,亦應詳列,以作評審之參考。如所推薦之研發成果或設計獲得入選,僅核發獎金一份及獎牌一座,並以該候選人為受獎對象。

前項所稱其他共同工作人員所占之比重、影響等,應經共同工作人員簽章同意或經服務機關加蓋印信認定。

七、研發成果或設計如屬數人之共同成就,並共同列為創新或發明人者,各被推薦人之貢獻度應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推薦人並應指定其中一人為候選人代表。如所推薦之研發成果或設計獲得入選,核發獎金一份,並每人各發給獎牌一座。接受表揚時,以該代表人為受獎對象。

八、具有國防軍事機密性之研發成果或設計,因在評審過程中無法絕對保密,應先經國防部同意後推薦之。

九、被推薦人之研發成果或設計應確係其發明或創新。如係抄襲他人者,一經查覺即公布真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金及獎牌。

參、推薦審查會

十、本會為主動發掘具傑出科技貢獻之案件參加選拔,並辦理申請案之初審,得設傑出科技貢獻獎推薦審查會(以下簡稱推審會)。

十一、推審會之作業,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分為三組進行,每組各設發掘小組及審查小組。

十二、推審會委員與所設各小組委員由本會視需要聘任之,聘期一年,均為無給職。

前項推審會召集人,由本會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本會各主管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各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召集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副召集人由各主管處處長擔任,委員人選由各小組召集人推薦之。

十三、推審會對於各小組初審申請表揚案件,認為較有具體成就者,彙提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審議會審議之。

肆、發掘小組

十四、發掘小組委員名單(包括產、學、研各界人士)由本會各主管學術處提出,經小組召集人同意後,提請推審會審定之。

十五、推審會第一次會議結束後,應即成立各發掘小組,展開發掘人才行動。

伍、審查小組

十六、審查小組委員名單(包括產、學、研各界人士)由本會各主管學術處視推薦案之性質提出,經小組召集人同意後,提請推審會審定之。

十七、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人至三十五人,以會議審方式,就推薦案逐案進行審查,並經票選決定「建議送審」及「建議不送審」二類,且分別敘明具體理由。「建議送審」案件應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並視各案內容,提出每案之建議審查人名單,三位正選,一位候補。

十八、送審案經三位審查人審查後,應提審查小組會議審查。審查小組審查時,應參酌審查人之審查意見,由出席委員討論後投票;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者,建議推薦表揚。不論「建議推薦」或「建議不予推薦」,每案均須書明具體之評審意見。

十九、審查小組會議至少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
      開。

陸、評審原則

二十、傑出科技貢獻獎之選拔,以對國家社會之貢獻為評審重
      點。

二十一、評審時依學術成就或技術貢獻衡量,著重於候選人所提出之研發成果或設計是否為重大改革性或創造性之發明或創新,對國家社會是否具有重大之影響性;並應嚴密查證其研發成果或設計之實質貢獻、具體事實或數據,必要時,得實地查訪或請候選人列席說明。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