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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動檢查中心設置要點
民國 95 年 07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為執行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勞動檢查事務,輔導事業單位改善勞動條件
    及安全衛生,預防職業災害及保障勞工生命財產安全,促進企業健全
    經營發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成立「勞動檢查
    中心」(以下簡稱勞檢中心)辦理園區勞動檢查業務。


二、勞檢中心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層級視為管理局內部一級單位。


三、勞檢中心之勞動檢查業務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並於受託範圍內依勞
    動檢查法等相關法規,執行勞動檢查事項。


四、勞檢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綜理勞動檢查業務。


五、管理局視園區開發規模、廠商人數及勞工人數等狀況,於勞檢中心置
    數名專責檢查員,並視需要置製造業、營造業、職業衛生或危險性機
    械設備等專業之專責檢查員。


六、勞檢中心所需檢查人力,由管理局相關人員派充或兼任,如有不足得
    以約聘(僱)或計畫性質專案人員方式進用之。


七、勞檢中心所編需經費,由管理局勞資組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支應。


八、本要點經管理局局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