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執行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勞動檢查事務,輔導事業單位改善勞動條件
及安全衛生,預防職業災害及保障勞工生命財產安全,促進企業健全
經營發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成立「勞動檢查
中心」(以下簡稱勞檢中心)辦理園區勞動檢查業務。
二、勞檢中心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層級視為管理局內部一級單位。
三、勞檢中心之勞動檢查業務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並於受託範圍內依勞
動檢查法等相關法規,執行勞動檢查事項。
四、勞檢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綜理勞動檢查業務。
五、管理局視園區開發規模、廠商人數及勞工人數等狀況,於勞檢中心置
數名專責檢查員,並視需要置製造業、營造業、職業衛生或危險性機
械設備等專業之專責檢查員。
六、勞檢中心所需檢查人力,由管理局相關人員派充或兼任,如有不足得
以約聘(僱)或計畫性質專案人員方式進用之。
七、勞檢中心所編需經費,由管理局勞資組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支應。
八、本要點經管理局局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