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標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國家長期發展,鼓勵
我國年輕優秀博士赴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以提升國際研究能力,汲取
先進國家研發經驗,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應具備下列各項資格條件,以申請截止日為採認之基準。
1.中華民國國民且年齡在 45 歲以下者。〔54 年 8 月 1 日(
含當日)以後出生者〕
2.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大學部畢業。
3.取得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校院博士學位未逾五年者,或應屆畢
業生可於辦理簽約前取得博士學位者。
(二)曾領有本會國外博士後研究補助公費或專案擴增留學獎學金者,不
得申請。
(三)前往大陸以及香港、澳門地區研究者,不在補助範圍之內。
(四)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或本會專題研究計畫補
助單位之教學醫院編制內之在職專任教學、研究或技術人員不適用
本作業要點;上述人員之國外研究請依據本會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
國外短期研究作業要點辦理。
三、補助公費期限、額度及核發
(一)補助公費期限最高二年,不得分段或展延。
(二)補助公費額度以一年補助新台幣 130 萬元為計算標準。補助公費
計算方式為上開額度,除以當年核定國外研究天數,乘以當年實際
國外研究日數。當年實際國外研究天數係指補助起始日至補助截止
日之累計日數扣除請假返國總日數。
(三)補助期間請假返國:每一年請假返國總日數不得超過 30 日,且返
國期間不得支領補助公費,逾 30 日者,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事由
,事先經本會同意按日數比例返還外,須返還當年所領全額補助公
費。
(四)提前結束國外研究:國外研究總日數最少須達 180 日,未達者須
返還所領全額補助公費;已達 180 日者,按日數比例返還溢領之
補助公費。
(五)補助公費核發方式以半年為一期,分期撥付。補助公費須撥付至受
補助人指定之本人國內帳戶。
(六)受補助人於補助期間,不得同時支領我國政府所資助之其他赴國外
研究公費、獎學金或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教學研究費。
(七)受補助人須覓保證人共同與本會簽署合約書後,方得申請核發補助
公費。受補助人因赴國外研究所涉之權利義務,悉依本要點、應注
意事項及合約書規定辦理。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本會網站線上作業系統完成註冊後,登錄「國外研究計
畫基本資料表」,再上傳下列申請文件:
1.申請截止日前二年內之外國語文能力鑑定證明,申請最低成績依
照當年度公告之標準。
2.國外研究機構或國外指導教授同意函,信函出具人須簽名。
3.博士指導教授或所長之推薦函(由申請人通知推薦人於系統繳送
)。
4.博士學位證書(當年度畢業者得暫繳就讀學校或指導教授以研究
機構信箋出具之預計何時取得博士學位之證明文件;若經審查通
過,須於簽約時繳驗學位證書或機構出具之取得學位證明文件)
。
5.大學、碩士及博士學程歷年成績單。成績單應載明修課期間、習
修課程、完成學分、修課成績及核發單位之印信或負責人員之簽
章。
6.研究計畫書(請以中文撰寫,A4 紙 20 頁以內,檔案在 5MB
以內),內容須包含:
1)國外研究計畫摘要。
2)個人近 5 年內參與研究或工作之經驗及成果(請列舉具體事
實,如研究成果、個人傑出表現、受表揚及獲獎紀錄等)。
3)研究計畫之背景、目的、研究方法及其重要性。
4)國外研究機構(得含指導教授)之學術成就與完成研究構想之
相關性。
5)預期完成工作及具體成果與未來工作之關係。
7.近 5 年之代表性學術著作(至少一篇,限 A4 紙 40 頁內,檔
案在 10MB 以內)。
上述各項申請文件需以 PDF 格式電子檔上傳;若單項資料超過一
頁,請合併掃瞄影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
(二)受理申請期間及程序:
1.本會每年 6 月 1 日開放網站線上申請;當年 7 月 31 日為
申請截止日。申請人須於申請截止日中午 12 時以前完成線上登
錄及文件上傳程序,逾時概不受理。
2.完成網站線上申請文件繳交後,下載列印申請書合併檔首頁,簽
名後於當年 8 月 10 日前寄達本會,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
予受理。未依規定寄達者,網路線上申請視為無效。
五、審查原則
(一)書面審查:
1.以申請人過去表現、發展潛力、執行計畫能力、外語能力、研究
主題、國外研究機構或指導教授之適切性等為評審基準,委請相
關領域專家學者審查。
2.書面審查之評分項目如下:
1)申請人之學業成績、訓練背景、個人傑出表現、發展潛力、執
行計畫能力。(占 35%)
2)申請人之外語能力及研究機構(含指導教授)在本領域之學術
聲譽與適切性。(占 20%)
3)研究計畫(含主題、結構與文字、架構及方法、問題分析等)
完整性與可行性。(占 30%)
4)研究計畫對國家未來發展之重要性。(占 15%)
3.本會預定 10 月 15 日前完成當年度申請案件之書面審查,並遴
選成績優異者參加面試。
(二)面試審查:
1.本會預定於 11 月 1 日至 15 日舉辦國內面試。書面審查完畢
後申請人得以申請帳號、密碼登入本會網站作業系統查詢是否通
過書面審查與確切之面試時間、地點及應注意事項。
2.面試得依研究領域與應試人數,安排分組進行;未參加面試或面
試報到逾時者不予錄取。
3.面試以個別面談方式辦理,評分項目如下:
1)人品與態度(包括儀表、禮貌、態度舉止、涵養等)。(占 2
0%)
2)言辭與表達(包括思考與反應、語言表達能力、邏輯概念等)
。(占 20%)
3)專業知識(包括專業知能、研修領域之新觀念等)。(占 40%
)
4)個人見解(包括時事問題、學成返國後對社會、國家之貢獻等
)。(占 20%)
4.應試人應準備事項:
1)應試人請依指定時間攜帶中華民國護照或國民身分證至指定地
點報到。
2)每一應試人面試時間原則為 20 分鐘,面試委員得視面試進行
情況調整。面試先由應試人以 5 分鐘簡報個人簡歷、研究計
畫與學成後對未來工作發展之規劃與期許;後由面試委員提問
應考人回答。試場僅提供電腦與單槍投影機;應試人僅得攜帶
隨身碟(附 USB 接頭)於面試前將簡報電子檔(Microsoft
ppt )存入試場電腦中。
六、核定公告及簽約報到
本會預定每年 11 月 30 日公告核定結果;受補助人應於公告日起至
次年之 10 月 31 日止之期限內完成簽約及辦理國外研究機構報到與
進行研究,逾期視同放棄。
七、受補助人應辦理事項:
(一)簽約與申領第一期補助公費:
1.受補助人應於第六點規定期限內,依照本要點及補助赴國外從事
博士後研究簽約及報到等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完成簽約。
2.於網站列印補助公費第一期領款收據乙份,簽名或蓋章後併同博
士學位證書影本乙份、合約書一式四份寄達本會。本會審核無誤
後,將簽妥之合約書分別函送受補助人及保證人各一份,並依合
約書約定之補助起始日往前推算二個月辦理第一期補助款核撥作
業。
(二)辦理報到:受補助人須自補助起始日後 30 日內,於本會網站辦理
線上報到。報到應填寫國外指導教授資料、上傳中華民國護照基本
資料頁、最近一年入出境日期戳記頁,以及國外研究機構或指導教
授出具之受補助人抵達該機構日期之證明文件,依照補助赴國外從
事博士後研究簽約及報到應注意事項辦理。
(三)申請變更計畫
1.受補助人若有正當理由得申請變更原錄取之國別及研究機構,但
以一次為限。
2.變更申請須於線上作業系統提出下列文件:
1)變更理由說明。
2)擬變更之國外研究機構同意前往研究之文件。
3)擬變更之國外研究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3.變更申請經本會審查通過者,仍須依第六點規定之期限辦理簽約
及報到,逾期視同放棄;未經同意任意變更者,須返還所領全額
補助公費。
(四)申領次期補助公費:
1.受補助人須於次期開始日(依補助起始日起算)前之 60 日至 3
0 日內,先至本會網站線上填寫申請書及研究報告單,並上傳研
究機構(或指導教授)於上傳前 30 日內所出具之在職證明文件
;而後列印領款收據簽名後寄達本會。
2.受補助人未依規定期限申領次期補助公費,視同放棄補助公費。
3.補助公費撥付帳戶限為國內銀行或郵局帳戶;受補助人申請變更
時須於本會網站線上填寫申請書及上傳變更之匯款銀行帳戶資料
,列印帳戶變更申請書並簽名後,連同已簽名之領款收據一併寄
送本會辦理。
(五)研究結案報告:
受補助人須於補助期滿 30 日內於本會網站上傳下列文件:
1.研究成果報告。
2.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及補助期間我國入出境日期戳記頁影本
;戳記若有缺漏或模糊不可辨識者,須上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署出具之補助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除喪失原有受補助人資格,並應返還
已領取之補助公費:
1.所繳文件虛偽不實或不符合規定。
2.本會要求提供申請文件正本驗核時,未配合辦理。
3.未經本會同意逕自變更研究國家、研究機構或研究主題。
4.未依規定辦理報到及研究結案報告。
5.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
6.於領取補助期間,有違反國家法令或嚴重損及國家利益之言行,
或觸犯刑案經本國或外國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應入監執行
或遭遣送回國。
(二)受補助人出國研究前,因案在司法機關偵審、執行、處理中者,停
止其受補助資格,已領取補助公費者,應返還已領公費;受補助人
須於第六點規定之簽約期限內檢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確定證
明書向本會申請恢復資格,逾期喪失錄取資格。
(三)受補助人個人、研究機構及國外指導教授之通訊資料如有變更,應
即時於本會網站線上系統更新。受補助人亦有義務詳實填寫本會提
供之有關補助公費問卷及相關調查等資料。
(四)受補助人領取本補助公費之研究成果,在國際會議、學術期刊等發
表者,應於論文之致謝章節加註本會名稱及計畫補助編號。
(五)受補助人於領受補助公費期間所涉與其他機構之權利義務需自行負
責(如兵役或服務義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