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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工商服務業申請入區審核要點
民國 98 年 05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園區事業之營運服
    務,建立工商服務業申請進入南部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營
    業之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商服務業,係指銀行、證券股務、旅行、產物保險、會
    計師、律師、企業管理顧問、報關業、設備服務商或其他經本局審議
    小組核准之服務業。


三、合乎第二點規定之工商服務業,申辦入區應備妥下列文件送請本局檢
    查驗證並進行審議。文件不齊經本局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應予退
    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二)營運計劃書(報關業免附)
(三)公司登記/變更事項表或商業登記證明影本壹份(會計師及律師業
      免附)。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特許營業執照影本壹份(非特許行業免附
      )。
(五)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壹份。
    前項營運計劃書內容應依序載明如下:
    1.組織團隊:含申請單位簡介、營運經驗、入區組織架構、入區時程
      等項。
    2.營運機能:含申請入區營運內容、對象、財務規劃等項。
    3.服務特性:含服務策略、方式、未來展望等項。
    4.資源需求:含租賃營運場所及配置使用計畫、水電等公共設施需求
      等項。
    5.協同承諾:表明遵循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令所規
      定事項之承諾。


四、本局於工商服務業備齊應具文件申請入區後,應即由本局局長指派本
    局人員 4  人,並遴選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南部辦事
    處及園區廠商代表 3  人組成審議小組,由本局副局長擔任召集人進
    行審議。
    審議小組應依本要點審查申請內容與營運計劃書、先前申請遭拒情形
    、事業履約狀況、及事業之聲譽,並參酌當時園區發展狀況、區內此
    類服務供需情形、及相關環境條件,以多數決做成審議結果送本局裁
    量核定是否准予入區,並通知申請者。
    報關業僅須由本局就第三點第一項文件進行檢查驗證,免經審議小組
    審議。


五、申請入區之事業與本局有行政爭訟者,在行政爭訟確定前,本局得暫
    停其申請案之受理及審議。


六、經核准入區營運者,除報關業不需在園區內設有辦公處所外,應於核
    准日起三個月內辦妥區內租賃營運場所程序,並於核准日起六個月內
    開始營運;屆期仍未辦妥前揭租賃程序或開始營運,且未事先獲准展
    期者,視為放棄入區,不得異議。
    經核准入區營運者,其業務依法令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特許經營或
    向本局申辦登記者,並應於該期限內分別取得許可及登記証照始得營
    運,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區,不得異議。


七、已獲准入區且現仍營運之工商服務業,擬擴充其承租之營運場所者,
    得向本局建管單位申請增租,並由本局工商組逕依第四點第二項條件
    審議;情節複雜者,依第四點第一項規定辦理。
    原向園區其他單位租用場地之工商服務業,擬擴充營運場所者,得向
    本局提出租用申請,但應以原出租單位無法另行提供更大場地者為限
    。


八、經核准入區營運者,每年應提報營運報告書至本局審查,若查有違反
    其協同承諾、財務情況欠佳、或已無服務實績,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
    而逾期未改善者,本局將提報審議小組審議,廢止其入區許可。
    經廢止入區許可者,本局將終止其營運場所之租約並限期命該事業將
    原於營運場所購置之設施及人員遷出園區;逾期未遷出者,本局得逕
    行依法處理。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