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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17: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民國 103 年 08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名  稱

科學工業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8 13

 

 

1

 

本辦法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

 

科學工業園區內之私有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得向其所有權人徵購之,並通知他項權利人。

3

 

徵購之建築物,得由管理局租售予合於本條例第四條或第八條規定設置之單位。

4

 

依第二條規定辦理徵購時,由管理局定期邀集建築物所有權人協議購買,協議不成時,依市價徵購。

5

 

管理局為評議前條徵購補償價格,得成立科學工業園區私有建築物徵購價格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置委員九人,由管理局聘請下列人員為委員,並由管理局副局長任召集人:

一、管理局副局長一人。

二、管理局徵購單位之組長一人。

三、被徵購之園區事業所屬同業公會負責人一人。

四、學者或專家二人。

五、駐區銀行辦理不動產查估單位之主管一人。

六、被徵購建築物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七、被徵購建築物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副局(處)長及稅捐機關代表各一人。

前項評議會之準備及紀錄等,由管理局派員兼辦之。

6

 

徵購私有建築物之程序如下:

一、由管理局將協議補償之估價表送請評議會評定之,評議會開會

    時,應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列席陳述意見,陳述完畢應即退席。

二、建築物現值經評議會評定後,即為該建築物之徵購價格,由管理

    局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徵購。

三、所有權人不服評議會評定之價格,得於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申敘

    理由,請求管理局重新評定。

四、建築物所有權人對評定價格無異議時,管理局依評定價格以書面

    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並副知他項權利人,於文到二十日內領取

    價款,並繳交所有權狀及有關證件,逾期不具領者,依法提存

    之。

五、建築物原設定之他項權利,由管理局於徵購價款內代為扣除,交

    與他項權利人,將所餘價款交付建築物所有權人。

六、價款發給完竣後,由管理局檢具有關證件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建

    築物權利變更登記。

7

 

管理局辦理私有建築物之徵購所需經費,應由管理局作業基金編列預算辦理。其未及編列預算者,得由管理局先行籌款支付,俟次一年度補列預算

8

 

原土地租約於徵購補償價款發給完竣之日終止,原租用之土地由管理局逕行收回。

9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五條,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