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科技部研究計畫審查機制及審查委員遴選作業要點
107年5月8日科部綜字第1070030749號函修正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學術發展,維護學術審查之獨立性,
落實公平公正之同儕審查機制,建立嚴謹之研究計畫審查程序,特訂
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向本部申請之研究計畫,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進行審
查。
三、研究計畫之審查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
(ㄧ)初審:採書面審查。
(二)複審:召集學門審查會(以下簡稱複審會)審查;必要時,得以
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四、每件研究計畫之初審委員以不少於二人為原則。各學術司得考量計畫
之重要性及規模大小,決定初審委員之人數。
初審委員,由複審委員參考本部研究人才資料庫所產生之建議名單,
推薦可能審查人選,或視計畫研究議題,敘明理由自上述資料庫以外
推薦適當人選。
初審委員依學術專業就計畫內容進行實質審查,並提出初審意見送複
審會。
五、複審會辦理研究計畫之複審,並依需要置複審委員數人。
複審會應綜整初審委員審查意見,經綜合討論及研判,建議研究計畫
核定結果。
六、每一學門置學門召集人一人,另視業務需求,得增置共同召集人至多
二人,協助學門發展規劃及研究計畫審查工作。
七、學門召集人、共同召集人及複審委員之遴選應考量學術專業,並兼顧
學門領域、地域、公私立機構及性別之衡平,分由學術司司長徵詢學
門領域專家學者意見推薦,並由部長核定。
學門召集人及共同召集人任期至多三年,以一任為原則。
複審委員任期至多三年,任期滿三年再任同一職務至少須間隔一年。
八、學門召集人、共同召集人、複審委員及初審委員應遵守本部訂頒之利
益迴避及保密相關規定。
九、學門召集人、共同召集人及複審委員由本部核發聘函聘任之。
初審委員以不核發聘函為原則。
十、其他專案計畫,除得依計畫性質組成專案複審會,並依實際需要增列
構想書階段等審查程序外,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