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科學園區廠商之技術引進與高科技產業發展,協助廠商完成投資計
畫與退還投資保證金,特依「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第三條規定辦理。
二、園區事業依管理辦法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申請投資計
畫完成評定者,管理局於受理申請後七天內,應會同相關組室組成評估小
組,赴現場實地評估。
三、園區事業申請投資計畫完成評定者,應檢送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本要點第五點相關說明資料及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書表格式,由管理局另訂之。
四、管理局依本要點查核園區事業投資計畫完成,包括資金實收情形、生產設
備、產品範圍、科技人力、研究發展、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環境保護等
七項;查核總分為一百分,實收情形、生產設備、產品範圍等三項各占二
十分,科技人力、研究發展、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環境保護等四項各占
十分,評分合計七十分以上,且各項評分不低於該項之百分之六十者,評
定合格。
五、各項評分比重如左:
(一)資金實收與損益及負債情形(20分):
(1)資金實收與損益情形(10分):
依投資計畫核定股本金額,投入股本(含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及已分
配現金股利合計達50%-100% (依投入比例)
6-10分
依投資計畫核定股本金額,投入股本(含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及已分
配現金股利合計未達50%者
6分以下
(2)負債情形(10分):
負債低於總資產(依負債占總資產比例)
6-10分
負債大於總資產
6分以下
(二)產品部份(20分):
主要產品已依投資計畫開發完成並上市(依開發比例)
12-20分
主要產品尚未開發完成並上市
12分以下
(三)生產設備(20分):
現場查核設備達提報設備明細表之70%-100%(依投入設備金額比例)
12-20分
現場查核設備低於提報設備明細表之70%
12分以下
(四)科技人力(10分):
達投資計畫所列研發人力之70%-100%(依研發人員比例)
6-10分
達投資計畫所列研發人力之70%以下
6分以下
(五)研究發展(10分):
符合原投資計畫及設管條例研發經費比例相關規定(依研發經費比例)
6-10分
未符合設管條例研發經費比例相關規定
6分以下
(六)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10分):
(1)曾因安全衛生設施不良遭受停工處分
兩年內未遭受停工處分
3分
兩年內有遭受停工處份,已復工
2分
停工處分中
0分
(2)曾因違反勞動法令遭受罰鍰
兩年內未遭受罰鍰處分
3分
兩年內有遭受罰鍰處份,已完成繳納
2分
兩年內有遭受罰鍰處份,未完成繳納
0分
(3)曾發生重大勞動條件或安全衛生設施缺失
兩年內未有重大勞動條件或安全衛生設施缺失
3分
兩年內有重大勞動條件或安全衛生設施缺失,已完成改善
2分
兩年內有有重大勞動條件或安全衛生設施缺失,未完成改善
0分
(4)以上三項任一項得分為0分者,視為未通過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檢查
(七)環境保護(10分):
產生之廢水、廢氣、廢棄物等均依相關法規要求設置污染防制(治)設
施並符合規定
6-10分
產生之廢水、廢氣、廢棄物等任一項未依相關法規要求設置污染防制
(治)設施
6分以下
六、依據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設立之園區事業,管理局得依其特性,酌減
本要點第四點各款規定其查核重點,並得依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八款「其他
依該園區事業特性應評估事項」之規定,按其特殊屬性增列其他應評估事
項;其評分比重,得由管理局依其個案特性另行調整之。
七、經評定合格之園區事業,得檢具投資保證金繳款聯單第一聯向管理局辦理
退還保證金事宜。
八、本要點經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