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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9:3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園區事業投資計畫完成評分要點(竹科)
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
一、為落實科學園區廠商之技術引進與高科技產業發展,協助廠商完成投資計
  畫與退還投資保證金,特依「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辦
  理。
二、園區事業依管理辦法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申請投資計
  畫完成評定者,管理局於受理申請後七天內,應會同相關組室組成評估小
  組,赴現場實地評估。
三、園區事業申請投資計畫完成評定者,應檢送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本要點第五點相關說明資料及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書表格式,由管理局另訂之。
四、管理局依本要點查核園區事業投資計畫完成,包括資金實收情形、生產設
  備、產品範圍、科技人力、研究發展、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環境保護等
  七項;查核總分為一百分,實收情形、生產設備、產品範圍等三項各占二
  十分,科技人力、研究發展、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環境保護等四項各占
  十分,評分合計七十分以上,且各項評分不低於該項之百分之六十者,評
  定合格。
五、各項評分比重如下:
  (一)資金實收與損益及負債情形(20分):
   (1)資金實收與損益情形(10分):
    依投資計畫核定股本金額,投入股本(含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及已分
    配現金股利合計達50%-100%者(依投入比例)6-10分;依投資計畫核定
    股本金額,投入股本(含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及已分配現金股利合計
    未達50%者6分以下。
   (2)負債情形(10分):
    負債低於總資產者(依負債占總資產比例)6-10分;負債大於總資產者
    6分以下。
  (二)產品部分(20分):
    主要產品已依投資計畫開發完成並上市者(依開發比例)
    12-20分;主要產品尚未開發完成並上市者12分以下。
  (三)生產設備(20分):
    現場查核設備達提報設備明細表之70%-100%者12-20分;
    現場查核設備低於提報設備明細表之70%者12分以下。
  (四)科技人力(10分):
    達投資計畫所列研發人力之70%-100%者(依研發人員比例)6-10分;未
    達投資計畫所列研發人力之70%者6分以下。
  (五)研究發展(10分):
    符合原研究發展計畫並已實際執行者6-10分;未符合原研究發展計畫
    並未實際執行者6分以下。
  (六)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10分):
   (1)曾因安全衛生設施不良遭受停工處分:
        兩年內未遭受停工處分者4分;兩年內有遭受停工處分,已復工者2分;
        停工處分中0分。
   (2)曾因違反勞動法令遭受罰鍰處分:
    兩年內未遭受罰鍰處分者3分;兩年內有遭受罰鍰處分,已完成繳納者
    2分;兩年內有遭受罰鍰處分,未完成繳納者0分。
   (3)曾發生重大勞動條件或安全衛生設施缺失:
    兩年內未有重大勞動條件或安全衛生設施缺失者3分;兩年內有勞動條
    件或安全衛生設施缺失,已完成改善者2分;兩年內有重大勞動條件或
    安全衛生設施缺失,已完成改善者1分;兩年內有重大勞動條件或安全
    衛生設施缺失,未完成改善者0分。
   (4)以上三項任一項得分為0分者,視為未通過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檢查。
  (七)環境保護(10分):
    產生之廢水、廢氣、廢棄物等均依相關法規要求設置污染防制(治)設施,
    並符合規定者6-10分;產生之廢水、廢氣、廢棄物等任一項未依相關法
    規要求設置污染防制(治)設施者6分以下。
六、依據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設立之園區事業,管理局得依其特性,酌減本
  要點第四點各款規定其查核重點,並得依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八款「其他依該
  園區事業特性應評估事項」之規定,按其特殊屬性增列其他應評估事項;其
  評分比重,得由管理局依其個案特性另行調整之。
七、經評定合格之園區事業,得檢具投資保證金繳款聯單第一聯向管理局辦理退
  還保證金事宜。
八、本要點經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