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科學園區廠商之技術引進與高科技產業發展,協助廠商完成投資計
畫與退還投資保證金,特依「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辦
理。
二、園區事業依管理辦法向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
申請投資計畫完成評定者,管理局於受理申請後七天內,應會同相關組室
組成評估小組,赴現場實地評估。
三、園區事業申請投資計畫完成評定者,應檢送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本要點第五點相關說明資料及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書表格式,由管理局另訂之。
四、管理局依本要點查核園區事業投資計畫完成,包括資金實收情形、生產設
備、產品範圍、科技人力、研究發展、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環境保護等
七項;查核總分為一百分,實收情形、生產設備、產品範圍等三項各占二
十分,科技人力、研究發展、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環境保護等四項各占
十分,評分合計七十分以上,且各項評分不低於該項之百分之六十者,評
定合格。
五、各項評分比重如下:
(一)資金實收與損益及負債情形(20分):
(1)資金實收與損益情形(10分):
依投資計畫核定股本金額,投入股本(含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及已分
配現金股利合計達50%-100%者(依投入比例)6-10分;依投資計畫核定
股本金額,投入股本(含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及已分配現金股利合計
未達50%者6分以下。
(2)負債情形(10分):
負債低於總資產者(依負債占總資產比例)6-10分;負債大於總資產者
6分以下。
(二)產品部分(20分):
主要產品已依投資計畫開發完成並上市者(依開發比例)12-20分;主要
產品尚未開發完成並上市者12分以下。
(三)生產設備(20分):
現場查核設備達提報設備明細表之70%-100%者12-20分;現場查核設備
低於提報設備明細表之70%者12分以下。
(四)科技人力(10分):
達投資計畫所列研發人力之70%-100%者(依研發人員比例)6-10分;未達
投資計畫所列研發人力之70%者6分以下。
(五)研究發展(10分):
符合原研究發展計畫並已實際執行者6-10分;未符合原研究發展計畫並
未實際執行者6分以下。
(六)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10分):
(1)曾因安全衛生設施不良遭受停工處分:
兩年內未遭受停工處分者4分;兩年內有遭受停工處分,已復工者2分;
停工處分中0分。
(2)曾因違反勞動法令遭受罰鍰處分:
兩年內未遭受罰鍰處分者3分;兩年內有遭受罰鍰處分,已完成繳納者
2分;兩年內有遭受罰鍰處分,未完成繳納者0分。
(3)曾發生重大勞動條件或安全衛生設施缺失:
兩年內未有重大勞動條件或安全衛生設施缺失者3分;兩年內有勞動條
件或安全衛生設施缺失,已完成改善者2分;兩年內有重大勞動條件或
安全衛生設施缺失,已完成改善者1分;兩年內有重大勞動條件或安全
衛生設施缺失,未完成改善者0分。
(4)以上三項任一項得分為0分者,視為未通過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檢查。
(七)環境保護(10分):
產生之廢水、廢氣、廢棄物等均依相關法規要求設置污染防制(治)設施,
並符合規定者6-10分;產生之廢水、廢氣、廢棄物等任一項未依相關法
規要求設置污染防制(治)設施者6分以下。
六、依據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設立之園區事業,管理局得依其特性,酌減本
要點第四點各款規定其查核重點,並得依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八款「其他依該
園區事業特性應評估事項」之規定,按其特殊屬性增列其他應評估事項;其
評分比重,得由管理局依其個案特性另行調整之。
七、經評定合格之園區事業,得檢具投資保證金繳款聯單第一聯向管理局辦理退
還保證金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