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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國際合作加值(add-on)方案(自由型/隨時受理)申請作業須知
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國際合作加值(add-on)方案

(自由型/隨時受理)

申請作業須知

 

107626日科部科字第1070042512號函訂定

一、目的:

為鼓勵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研究計畫主持人在現有的

研究基礎上,引入更多、更廣泛的全球國際合作戰略夥伴,為

學研團隊邁向頂尖國際科研舞台拓增機會,開放計畫主持人得

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七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提出 『擴充加值(add-on)國際合作研究經費』之申請,爰訂定

本申請作業須知。

二、申請資格:

我方主持人以刻正執行本部補助研究類計畫(以下簡稱「原計

畫」)之計畫主持人為限。所稱研究類計畫不限一般專題研究

計畫,但不包含規劃推動及產學合作計畫。

三、申請時間:

計畫主持人應於擬進行國際合作開始日期之3個月前提出申請

案,且「原計畫」執行期間至少應餘7個月以上 (含延展計畫

期間)

四、申請要件:

計畫主持人應至本部學術研發服務網 -專題研究計畫線上申請

系統,申請「擴充加值(add-on)國際合作研究經費」 (以下簡

稱擴充加值經費),並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

構彙整送出,向本部提出申請:

()系統將自動帶出計畫主持人目前執行中之研究類計畫,計

   畫主持人應勾選一件與本申請案相關之「原計畫」。

()依作業系統要求填列各項表格,並選擇合作國家及協議單

   位。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資料表(IM01-04),並上傳英文共同計畫

       書及國外合作對象簡歷及著作目錄等。英文共同計畫書須

       有國外合作對象所屬機構有權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簽章

       ;且合作對象與「原計畫」已列合作對象不得為同一人。

         ()申請人得上傳有利本申請案審查之相關附件資料;國外合

       作對象已有其他非我國政府經費補助者,優先考量核給本

       項擴充加值經費。

五、補助經費項目:

() 研究主持費(主動增核新臺幣5,000/月)

() 赴國外差旅費

() 業務費(含邀請國外學者來台經費)

1. 不核定設備費、管理費及博士後研究人力

2. 計畫主持人每月已支領研究主持費超過新台幣25,000元者,本部不增核研究主持費。

六、補助經費上限:

    擴充加值經費之補助上限以不超過原計畫經費之50%為原則。

七、審查重點:

       () 本「擴充加值(add-on)國際合作研究」須與「原計畫」相關,

       優先考量外國合作夥伴來臺合作研究、博士生及年輕科學家

       參與計畫。審查重點尚包括:計畫主持人之研究表現及國際

       經驗、合作團隊之能力、計畫之創新性及國際前瞻性、合作

       之必要性及加值效果、雙方研究團隊之互補性、國際合作具

       體成效(如共同發表國際論文、技術創新、社會經濟效益及

       人才培育)等項目。

() 依審查結果決定是否核給擴充加值經費及其執行期限。

() 審查時間以2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予延長。

八、執行期限:

() 執行期限至少4個月,最長不超過原計畫執行期限。

() 在不增加擴充加值經費之原則下,得申請延長計畫執行期限。

九、核給次數:

() 單一研究計畫於同一期間獲本部核給擴充加值經費以一次為

    限。如同一計畫另有不同合作對象之國際合作需求時,應於

        前次擴充加值經費期程結束後,方得再次申請核給擴充加值

        經費。

() 每位計畫主持人於各類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僅得支

        領一份因擴充加值國際合作之研究主持費。

十、報告繳交:

獲本項補助之計畫主持人於繳交「原計畫」成果報告時,應一

併繳交「擴充加值國際合作研究成果報告」,並作為日後審核

本類申請案之重要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