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鼓勵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研究計畫主持人在現有的
研究基礎上,引入更多、更廣泛的全球國際合作戰略夥伴,為
學研團隊邁向頂尖國際科研舞台拓增機會,開放計畫主持人得
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七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提出 『擴充加值(add-on)國際合作研究經費』之申請,爰訂定
本申請作業須知。
二、申請資格:
我方主持人以刻正執行本部補助一般專題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為限。所稱一般專題研究計畫(以下簡稱「原計畫」)包含:一般研究計畫、新進人員研究計畫、優秀年輕學者研究計畫、特約研究計畫、人文學及社會科學學術性專書寫作計畫及經典譯注計畫。
三、申請時間:
計畫主持人應於擬進行國際合作開始日期之三個月前提出申請案,且「原計畫」之原執行期間至少應餘六個月以上。
四、申請要件:
(一) 計畫主持人應至本部學術研發服務網-專題研究計畫線上申請系統,申請「自由型國際合作擴充加值(add-on)經費」(以下簡稱擴充加值經費),並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彙整送出,向本部提出申請:
1.系統將自動帶出計畫主持人目前執行中之研究類計畫,計畫主持人應勾選一件與本申請案相關之「原計畫」。
2.依作業系統要求填列各項表格,並選擇合作國家及協議單位(若無協議單位則選擇「其他」並填入「無」)。
3.國際合作研究計畫資料表(IM01-04),其中 IM01 及 IM03 請於線上填列資料;IM02 請上傳英文共同計畫書;IM04 請上傳國外合作對象簡歷及著作目錄等。英文共同計畫書須有國外合作對象所屬學術研究機構有權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簽章。
4.申請人得上傳有利本申請案審查之相關附件資料;國外合作對象已有其他非我國政府經費補助者,優先考量核給本項擴充加值經費。
(二)國外合作對象應為學術研究機構正職研究人員,但不含「原計畫」所列合作對象且已獲相關補助經費者。
五、補助經費項目:
六、補助經費上限:
擴充加值經費之補助上限以不超過原計畫經費之50%為原則。
七、審查重點:
(一)
本「擴充加值(add-on)國際合作研究」須與「原計畫」相關,並以原計畫所屬學術司之補助學門為限。
(二)
審查重點包括:
1.國外合作對象及所屬研究機構之研究表現。
2.優先考量外國合作夥伴來臺合作研究、博士生及年輕科學家參與計畫。
3.計畫主持人之研究表現及國際經驗、合作團隊之能力、計畫之創新性及國際前瞻性、合作之必要性及加值效果、雙方研究團隊之互補性。
4.國際合作具體成效,如共同發表國際論文、技術創新、社會經濟效益及人才培育等項目。
5.過去執行國際合作加值方案之具體成效。
(三)
依審查結果決定是否核給擴充加值經費及其執行期限。
(四)審查時間以三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予延長。
八、執行期限:
執行期限最長不超過原計畫執行期限。
九、核給次數:
計畫主持人於同一期間獲本部核給本方案擴充加值經費以一次為限。如同一計畫另有不同合作對象之國際合作需求時,應於前次擴充加值經費期程結束後,方得再次申請核給擴充加值經費。。
十、報告繳交:
(一) 計畫主持人應於國際合作加值研究(依核定期限)完成後三個月內上網填列「擴充加值國際合作成果彙整表」,並繳交「擴充加值國際合作研究成果報告」,並作為日後審核本類申請案之重要參考資料。
(二) 補助多年期國際合作加值經費者,應於繳交「原計畫」期中報告時,同時上網填列國合加值成果彙整表及繳交國合加值研究成果報告。
十一、其他:
有關未盡事宜,準用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