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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補助新型態產學研鏈結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4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科技部補助新型態產學研鏈結計畫作業要點

107418日科部產字第1070026004號函修正

第一章 通則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產學研連結創新研發之生態系統,提升研發成果
    商業化之可行性,達成衍生新創公司或促成廠商併購技術團隊之目的,特訂定
    本要點。

補助計畫主題範疇:符合政府產業創新政策推動方向,具潛力發展為破壞式創
    新之技術。

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公私立大專校院。

本要點補助之計畫類型如下:
   (ㄧ)價創計畫:補助申請機構與具研究發展任務由政府捐()助成立之公設財
       團法人及行政法人(以下簡稱研究法人)合作,針對具潛力之研發成果推動
       進行商業化,促成衍生新創事業或廠商併購之計畫。

   (二)產學研鏈結中心(以下簡稱鏈結中心)計畫:做為國家級加速器,輔導價創
       計畫個案實現商業化之計畫。

第二章 價創計畫

價創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資格:助理教授以上人員或申請機構借調自研究
    法人之副研究員級以上人員;若為研究法人借調人員,須專職擔任。

    價創計畫經評定應成立衍生新創事業或洽廠商併購後,應辦理計畫主持人變更
    為未來衍生公司或技術移轉團隊之負責人。

    獲價創計畫補助之計畫主持人,於計畫同一執行期間內,不得再執行其他本部
    補助計畫。但執行期間重疊未超過三個月者不在此限。

    前項執行中之其他本部補助計畫,如符合下列三款特殊情形之一,經本部同意
    者,得繼續執行至計畫期滿:

    (ㄧ)涉及第三方並影響合作研究及履約誠信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雙邊協議專
        案型國際合作研究計畫。
    (二)由學校或法人之首長或其代理人以行政代表人之名義擔任計畫主持人之計
        畫。

    (三)學門召集人規劃計畫,或其他具重要性之規劃推動補助計畫,經專案核定
        者。

價創計畫每一年度可申請之經費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至一億元。

價創計畫之審查方式、審查重點如下:

    (ㄧ)審查方式:

        得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遴邀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擔任審查委員,進行
        書面審查或召開會議審查。

    (二)審查重點:

        1.核心技術原創性。

        2.市場分析與商品化規劃。

        3.商業模式與預期效益。

        4.產品、技術與營運模式的成熟度。

        5.執行團隊之專業性與完整性。

    (三)經審查未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案,得由鏈結中心視個案狀況進行輔導;若輔
        導後評估已具備發展潛力,鏈結中心得推薦申請機構再提出計畫申請。

    (四)價創計畫之審查結果不接受申覆。

價創計畫每年度經費之核撥方式,依下列各款所定條件辦理:

    (ㄧ)首次接受補助之計畫:

        1.完成計畫簽約請款事宜後,撥付百分之二十之經費。

        2.完成第二項所定各款檢核項目後,始得請撥百分之三十之經費。

        3.執行機構應於計畫執行滿五個月後繳交期中報告。期中報告經審查同
          意,且已撥付經費之支用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或未達百分之七十已
          敘明原因經本部同意者,始得請撥百分之五十之經費。

    (二)延續前一年度之計畫經審核通過者,分兩期撥款:

        1.第一期款於完成簽約後撥付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2.執行機構應於計畫執行滿五個月後繳交期中報告。期中報告經審查同
          意,且已撥付經費之支用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或未達百分之七十已
          敘明原因經本部同意者,始得請撥第二期款。

   價創計畫獲本部核定補助後,執行機構應完成下列檢核項目:

   (ㄧ)與鏈結中心簽訂輔導協議書。

   (二)訂定完備智財管理規範,並建立智財鑑價機制。

   (三)訂定執行價創計畫所需成果歸屬分配規範及衍生利益分配規定。價創計畫
       執行機構應約定提供一定比例之衍生利益予輔導之鏈結中心執行機構。

價創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審核結果予以終止、變更
    或核減已核定經費,並得要求更換計畫主持人。違反情節重大者,本部得終止
    或解除合約,執行機構應繳回未支用之經費。

(ㄧ)執行進度或經費動支落後,且未能改善。

(二)執行項目與合約內容不符。

(三)計畫執行期間經審查、實地查訪或帳目查核,評定未達成預期成果。

(四)違反合約相關規定。

(五)未能達到與鏈結中心輔導協議書之計畫查核點。

執行機構應於計畫執行期滿一個月前繳交期末報告。若有提出次年度延續計畫
    者,期末報告審查結果將作為次年度計畫審查時之參考。

    價創計畫於執行期間,若已完成計畫預定目標,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除經本部審核同意繼續執行計畫外,執行機構應辦理計畫終止,於一個月內繳
    交結案報告,並繳回未支用之經費。

(ㄧ)已成立新創公司且計畫無再成立其他衍生新創公司之規劃。

(二)技術團隊獲廠商併購。

十一執行機構如於計畫執行期間或期滿後六個月內,完成前點第二項第一款或第
      二款之計畫預定目標,且同一研發成果未再申請價創計畫補助,所獲得之研
      發成果收入,依下列各款條件繳交本部:

(ㄧ)累計接受價創計畫補助在十二個月以下者,所獲得之研發成果收入免予
    上繳。

(二)累計接受價創計畫補助超過十二個月,且在二十四個月以下者,繳交收
    入之比率為百分之十。

     價創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收入,如有同時適用本部其他繳交比例規定者,
     執行機構得依該規定所定繳交比例上繳本部。

     執行機構依前項規定免繳或減免上繳之研發成果收入,原則應優先分配予價
     創計畫執行團隊。

第三章 產學研鏈結中心計畫

十二鏈結中心功能與組織架構如下:

     (ㄧ)鏈結中心定位與功能:

1.輔導價創計畫團隊商業化,並依輔導協議書內容監督及稽核團隊執行
  進度與查核點達成情形。

2.提供創新創業所需相關訓練。

3.協助價創計畫團隊及大專校院創新創業團隊赴國內外相關新創事業參
  訪或實習。

4.提供共同工作空間予價創計畫或大專校院創新創業團隊使用。

5.主動發掘與輔導大專校院案源,推薦潛力個案提出價創計畫申請。

(二)組織架構:

1.置專職執行長一人,須具備創業輔導、投資經營及鏈結國際創投基金
  之專業能力。

2.得視執行需要,延聘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十三鏈結中心計畫由本部視價創計畫個案之輔導需求,對外徵求或專案簽陳核定
      具備完善管理機制與創新創業輔導能量之大專校院提案申請。

     (ㄧ)審查方式:

         得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遴邀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擔任審查委員,進
         行書面審查或召開會議審查。

     (二)審查重點:

1.執行長及其他專業人員之聘、解任、薪資及績效管理機制。

2.鏈結中心管理與內部控制機制。

3.價創計畫個案輔導、監督及稽核機制。

     (三)前款第一目所列機制,申請機構應考量人員專業性、工作性質及市場供
         需等因素訂定之。

     鏈結中心計畫補助期程最長至中華民國一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四鏈結中心計畫每年補助經費分兩期撥款。第一期款於完成簽約後撥付經費之
      百分之五十。

      執行機構應於計畫執行滿五個月後繳交期中報告,期中報告經審查同意,且
      已撥付經費之支用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或未達百分之七十已敘明原因經
      本部同意者,始得請撥第二期款。

十五執行機構於計畫執行期間若有第十點所列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本部
      得依審核結果予以終止、變更或核減已核定經費,並得要求更換計畫主持人
      或中心執行長。違反情節重大者,得予終止或解除合約,執行機構應繳回未
      支用之經費。

十六執行機構應於計畫執行期滿一個月前繳交期末報告。若有提出次年度延續計
      畫者,期末報告審查結果將作為次年度計畫審查時之參考。

第四章 其他事項

十七價創計畫及鏈結中心計畫得依實際需要,申請下列各項補助經費:

      (ㄧ)業務費:包含研究人力費與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暨國外學者來
          臺費用。

1.鏈結中心執行長,每月薪資最高為新臺幣三十萬元,申請機構應衡酌
  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屬性、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
  素核實支給。

2.計畫主持人:月支數額最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3.共同計畫主持人:月支數額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4.專任研究員:依申請機構自行訂定之標準核實支給工作酬金。

5.兼任研究員:

  (1)研究員級:月支數額最高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2)副研究員級:月支數額最高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3)助理研究員級:月支數額最高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6.專任助理、兼任助理:依申請機構自行訂定之標準核實支給工作酬
            金。

          7.研究法人人員借調或合聘至申請機構並支薪者,其薪資待遇得依原單
            位所訂薪資基準辦理。

          8.年終獎金:以每月薪資一點五倍編列。

          9.助理人員之勞健保、補充保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依相關規
            定辦理。

      (二)研究設備費:執行計畫所需單價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
          以上與計畫執行直接有關之各項設備屬之。計畫內不得購置單價超過新
          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大型儀器。

      (三)國外差旅費:因執行計畫需要赴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差旅費。

1.參訪差旅費:計畫內人員參觀訪問與計畫執行有關之機構者,得申請
  本項經費。

2.國際合作出國差旅費:計畫內人員執行國際合作需要者,得申請本項
  經費。

      (四)管理費:為執行機構配合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費用,由執行機構統籌支
          用,且不得違反政府相關規定。以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十八本要點補助計畫經費如有結餘者,應如數繳回。

十九執行機構執行計畫所獲得研發成果及其收入之歸屬、管理及運用等相關事
      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本部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準用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經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