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補助作業規範
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七十二次會議通過
一、(前言)
本規範依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研發成果收入運用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訂定之。
二、(計畫適用類別)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補助計畫包括研發成果收入運用計畫及跨部會署科技計畫二大類,分述如下:
(一)研發成果收入運用計畫
1.優先計畫:資助機關所繳研發成果收入之優先額
度運用計畫。
2.競爭計畫:資助機關所繳研發成果收入之競爭額
度運用計畫。
3.時效性計畫:推動行政院層級重大政策且具時效
性之計畫,經本會同意後由競爭額度支應。
(二)跨部會署科技計畫
1.目標推動計畫:就行政院核定、相關重要科技策
略會議產出之科技政策方案或推動行政院層級重
大政策且具時效性事項,由預算規劃單位召集政
策推動之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
關)所研提計畫。
2.目標評估計畫:依據政策目標及政策需要,由學
研機構提送之方案研擬與評估計畫。前述計畫之
徵選、推動及執行應由預算規劃單位負責監督管
理。
三、(計畫申請)
申請計畫應由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以執行計畫角度撰擬計畫內容,經自評後備齊相關資料來函申請。
(一)計畫申請時程
1.優先計畫及競爭計畫:由資助機關於每年一月三
十一日前申請,先行運用分配至優先額度之溢繳
款者,不在此限。
2.時效性計畫:無申請期限,且隨到隨審。
3.目標推動計畫及目標評估計畫:每年十月三十一
日前申請為原則,且隨到隨審。
(二)計畫申請注意事項
1.計畫主持人及共同(協同)主持人應由主管機關或
資助機關或其所屬機關之技正或相當助理研究員
資格以上人員擔任,屬目標評估計畫者,應由學
研機構人員擔任計畫主持人及共同(協同)主持
人。
2.經費編列相關注意事宜:
(1)計畫主持人及共同(協同)主持人以不支薪為原
則。所屬研究機構自行研究者,計畫主持人/
共同(協同)主持人主持費總金額以每月一萬元
為上限。
(2)以自行研究方式執行者,專/兼任研究助理薪
資標準以比照科技部補助計畫相關規定辦理為
原則。
(3)以委託或補助其他機構方式執行者,所需經費
應依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相關規定或經費標準
編列於耗材、物品及雜項費項下;主管機關或
資助機關未訂相關規定者,得依行政院相關規
定辦理。
3.目標評估計畫應由預算規劃單位自評後備齊相關
資料來函申請,經費編列得比照主管機關或資助
機關規定辦理。
4.計畫執行預設為本會核定後之次月一日起執行一
年,如因計畫時效性因素需以追溯方式辦理者,
最早以追溯至來函收件日為限,且應說明其必要
性,並列入自評項目。
5.計畫申請應檢附下列資料:
(1)依自評意見修正後之計畫書一份。
(2)申請二件計畫以上應附計畫申請清單,競爭計
畫部分並應排列優先順序。
(3)跨部會署科技計畫應附預算規劃單位檢視通過
文件。
6.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者,經通知補件且未於七日
內補件者,予以退件;符合資格者由本會辦理審
查。
7.自評項目應含:
(1)達成本計畫實質效益之計畫內容修正建議。
(2)評估本計畫可達成之計畫目標及預期效益與績
效。
(3)建議有效評估本計畫之主要績效指標。
(4)計畫執行起始日如以追溯方式辦理,應評估其
必要性。
四、(計畫審核)
計畫審核程序及審查項目如下:
(一)審核程序:
由本會依計畫性質邀請學者專家進行審查,並依以
下計畫類別辦理核定作業:
1.優先計畫:依審查結果提送本會研發成果收入運
用工作小組會議(以下簡稱工作小組會議)討論,
由召集人先行核定。
2.競爭計畫:依審查結果排序提送工作小組會議討
論,提報本會核定。
3.時效性計畫:由召集人先行核定,並提報本會備
查。
4.目標推動計畫:提報本會核定,但屬科技部規劃
並由科技部自行補助者,得先行核定後提報本會
備查。
5.目標評估計畫:提報本會核定。
(二)審查項目:
1.計畫投入資源之合理性。
2.計畫內容可行性評估。
3.計畫績效指標妥適性評估及其他相關建議。
(三)其他注意事項:
1.本會審查作業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
會議審查。
2.管理費最高得核給業務費(扣除主管機關或資助機
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構費用)及設備費合計之百分
之十二,未實施就地查核者核給百分之八。
3.計畫經費以分二期各撥付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十
一月一日(含)起執行者,以當年度及次年度經費
各支應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八十為原則。
4.執行期程未達六個月或特殊情形經本會同意者,
得一次撥付全期款。
5.計畫經費需轉撥至共同主持人任職機構執行者,
應經本會同意後始得辦理。
五、(簽約撥款)
簽約撥款程序如下:
(一)本會補助計畫核定後由本會函知主管機關或資助機
關核定結果,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應於接獲本會核
定通知函二十個工作日內或核定通知函所定期限內
辦理簽約及請撥第一期款。
(二)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評估計畫執行進度符合原規劃
且第一期款經費動支率逾百分之八十後,始得申請
撥付該計畫第二期款經費。但特殊情形報經本會同
意者,不在此限。
(三)撥款應檢具抬頭為「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管理會」之收據及下列文件:
1.撥付第一期款或全期款:
計畫執行同意書一份,合約書正本一式二份,副
本一份。
2.撥付第二期款:
計畫執行進度報告及查核表一份。
六、(計畫變更)
(一)由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作業要點及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辦理。
(二)計畫執行期程未滿一年者,應確實掌控計畫執行進
度,並以不得申請展延為原則。
七、(就地查核相關事宜)
就地查核相關事宜如下:
(一)本會補助計畫之原始憑證由計畫主持人任職機構保
管為原則,無需來函申請;計畫核定後由本會函知
實施就地查核,並副知審計機關。
(二)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委託或補助其他機構執行之合
約書,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函送本會一份備查;如需
變更原始憑證留存地點,應隨函檢附評估說明及原
始憑證留存地點變更對照表辦理變更。
(三)經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評估制度完備者,本會得同
意依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規劃變更原始憑證留存地
點,並副知審計機關。
(四)本會每年應辦理本會補助計畫之實地查核作業,實
地查核之抽查計畫補助金額應達當年度總補助金額
之百分之五以上,說明如下:
1.對缺失較多之執行機關應加強查核。
2.抽查計畫之原始憑證由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所補
助或委託機構保管者,請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規
劃赴全部或部分之上述機構實地查核,並函知本
會派員共同查核。
3.餘以比照科技部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
要點辦理為原則。
八、(計畫結案)
計畫結案方式如下:
(一)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於計畫執行期滿三個月內,應
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辦理計畫結案:
1.收支明細報告表一份,餘款應繳回,並應於來函
前完成匯款,餘款之支票或匯款抬頭為「行政院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2.結案報告紙本一份,規劃有出國行程者應另繳出
國心得報告一份。
(二)本會補助計畫之原始憑證應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
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及科技部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
查核實施要點辦理:
1.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者,其原始憑證應依上開
規定辦理並妥為保存原始憑證,備供有關機關查
核。
2.原始憑證未實施就地查核者,經費支出原始憑證
應按補助項目分類整理裝訂成冊並附計畫申請書
及經費核定清單,檢送本會辦理結案手續。
九、(其他)
本會補助計畫各項作業應登錄線上系統辦理,線上系統
網址:http://ap0565.most.gov.tw/TD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