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研究計畫產學加值鼓勵方案申請須知
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與依據
為鼓勵科技部(以下稱本部)研究計畫引進產業資金,引導學術研究鏈結產業需求,並促進其研究成果產業化,特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七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本方案。
二、補助標的
(一)本部補助之研究計畫(適用類別如附件)衍生產學合作研究案(下稱合作案)。
(二)合作案須未向本部或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且合作案之企業,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
2.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評比機構於當年度或前一年度納入評比(例如經美國商業雜誌富比士(Forbes)刊登屬該雜誌評比全球前二千名)者。
三、申請方式
執行機構與企業完成簽訂合約書,且企業已撥付挹注金後,由計畫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內,至本部網站線上檢附下列文件申請補助經費追加,並由執行機構線上送本部;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須提供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含計畫主持人聲明書、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人主持人利益迴避聲明書)。
(二)合作案之合約書,以及足資證明合約內容係與研究計畫相關之文件。
(三)企業已撥付挹注金之證明文件。
(四)企業屬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者,須檢附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經我國法律登記之證明文件;企業屬第二點第二款第二目者,須檢附國際排名證明文件。
(五)研究計畫衍生之合作案,非全由該研究計畫衍生者,須於合作案之合約書明定相關分配比例,或由執行機構出具追加經費分配各研究計畫議定比例聲明文件。
四、追加經費
(一)追加金額:合作案企業就與研究計畫相關部分,已撥付挹注金之百分之十。
(二)追加經費之支用:須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內支出;得支用項目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辦理;其中研究主持費,除研究計畫原核定金額外,追加之研究主持費,每月不逾八萬元;研究主持費及研究人力費,得自申請受理當月起核給。
(三)挹注金撥付:同一合作案如企業採分次撥付挹注金,得分次申請追加;申請當次所出具之企業已撥付挹注金(不含歷次企業挹注金)須至少三十萬元,惟研究計畫屬人文領域者,須至少十萬元。
(四)經費繳回:企業已撥付之挹注金若有退還至合作企業,申請機構應按實際撥付挹注金之比例繳回已追加之經費。
五、審查重點
合作案須與研究計畫相關。
六、其他
有關未盡事宜,準用本部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