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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2 01:5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性別工作平等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性別工作平等會 (以下簡稱本會) ,並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掌理之事項如下:

   () 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附屬法規之諮詢及研議。

   ()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 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

() 園區性別工作平等現況之調查。

   () 其他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局長指定主管勞工業務主管副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管理局就下列人員派 () 之,其中女性委員人數應佔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代表一人。

   () 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 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 女性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 學者專家三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惟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派(聘);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二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管理局現職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遇有審議案件,應即召開審議會議。

七、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八、本會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九、本會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性別工作平等相關資料或研究相關議題。

十、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一、 本要點經奉  核定後實施,其修正亦同。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