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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差勤管理及平時考核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差勤管理及平時考核要點

              中華民國1000926日臺會人字第1000066227號函訂定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置差勤管理機制、維護公務紀律、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會任用、聘用、約僱人員及駐衛警,除各單位主管以上、簽經核准免指形登錄人員及駐衛警外,到、退勤均使用指形機辦理到、退勤登錄。

三、本會上班時間區分為彈性時間及核心時間。除依規定請假者外,均應到勤。全日上班應滿八小時,半日應滿四小時。

(一)          彈性時間:八時至九時;十七時至十八時。

 (二)核心時間: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三)午休時間: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四、為期業務正常運作,各單位應於上班時間八時三十分至九時及十七時至十七時三十分兩個時段,適度分配人員上班,如單位人數較少者,至少應有一人到勤,從事接聽電話、協調及聯繫等事宜。

五、本會人員請假除因緊急、突發事故或急病得由同事、親友代為請假或於三日內補辦請假手續外,餘各類假別(如公差、公出、假日於會外執行公務及補休等)均應事先於電子表單差勤管理系統填具假單並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擇定職務代理人,遞陳經授權之主管核准後始得離開。

六、請假時間及上班時間計算:

(一)全日請假:按正常辦公時間辦理,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半日請假:上午請假者,請假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上班時間為十三時三十分十七時三十分;下午請假者,上午上班應滿四小時,請假時間自十三時三十分十七時三十分

(三)按小時請假:上班時數未達每日應到勤時數,應辦理請假手續,並得以「時」為計算單位,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未到勤即請假者,不適用彈性上班時間。

七、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視為曠職。曠職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累計達八小時者,以曠職一日計。曠職紀錄應作為年終考績之重要參據。

八、下列假別應填寫請假事由:公假、公出、公差、假日於會外執行公務、家庭照顧假及流產假。

九、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第一次請產前假時,須附孕婦健康手冊或醫師證明書;請公假、公出、公差、假日於會外執行公務或假日於會外執行公務轉補休,由人事室視需要洽請假人員提供原簽影本、行程表或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查核。

十、其他特殊事項之處理:
(一)因火車或捷運等誤點而超過九時到勤者,仍應按實
      際到會時間登錄指形,並將誤點證明單送人事室註
      銷遲到登記(以實際登錄指形時間扣除火車或捷運
      誤點時間為其上班時間)。

(二)收到差勤異常通知之人員應於三日內,依規定補辦
      請假手續。

(三)停電或指形機故障未能登錄指形時,改依簽到、退方式辦理。

(四)當日忘記登錄上班或下班指形者,應於三日內填寫忘記登錄指形證明表(如附表),並須有一位同事證明及單位主管核可後送人事室登錄上班或下班時間。

十十一、本會人員不得於上班時間在辦公室吃檳榔、滿身酒味、買賣物品、織衣物、玩牌、帶動物玩耍、孩童戲耍、利用電腦網路設備上網觀看股市、玩遊戲軟體等從事與公務無關有礙辦公秩序之行為。違者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規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各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 十三、本要點奉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