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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17:4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杜聰明獎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95 年 09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在國外專業學術領域
    研究卓越、對社會有貢獻,並對國際學術合作有熱忱之學者專家,設
    立杜聰明獎(以下簡稱本獎項),以提升我國國際合作能量及國際學
    術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由本會與國際知名學術獎勵機構簽署合作協定,以交互頒獎方式表揚
    對方國家(以下稱為簽約合作國)優秀之學者專家。
    本會頒發本獎項予簽約合作國之獲獎人,並鼓勵獲獎人與我國之學者
    專家合作研究。


三、本獎項每年辦理一次,每一簽約合作國之獲獎人最多以三名為限。


四、獎助金額及項目:每位獲獎人可獲頒五萬至十萬美元獎金、獎狀一紙
    及獎座一座。


五、提名資格:
(一)提名人應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之計畫主持人申請資
      格。
(二)被提名人應為具國際知名度,在其學術專業領域有重要發現或成果
      ,且具簽約合作國國籍之學者專家;以年輕學者優先考量。


六、申請機構: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七、申請方式:
(一)由提名人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申請資料,並經申請機構備函向
      本會提出申請,被提名人不得自行提出:
      1.英文推薦申請表。
      2.被提名人三至五篇代表性著作或研發成果智慧財產之應用績效之
        完整資料。
      3.被提名人學術研究著作目錄。(二)申請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


八、審查方式:本會採書面審查及會議審查兩階段方式進行。


九、作業時程:
(一)受理提名期間: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二)審查作業: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三)公告及通知作業: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完成。
(四)頒獎活動:次年三月至四月間舉辦。
   如有特殊情況,則依本會對外公告時程為準。


十、被提名人經本會通知獲獎後應至我國受獎,本會並補助往返商務艙機
    票一張。


十一、獲獎人之合作研究活動:
  (一)本獎項鼓勵獲獎人於受獎後至我國進行六個月以上之合作研究及
        教學指導等交流活動,研究時程可分段進行。
  (二)獲獎人在我國之合作研究活動,應由提名人主動規劃及執行。


十二、合作研究活動經費補助:
  (一)獲獎人與國內專家學者共同進行合作研究所需之經費,得由該國
        內合作研究專家學者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之規定,
        於當年度計畫下申請經費追加。
  (二)獲獎人在我國執行合作研究期間,本會補助五十小時華語課程學
        習費用。
  (三)獲獎人在我國研究期間連續超過六個月時,本會補助其配偶及其
        十八歲以下子女每人往返商務艙機票一張,每人以一次為限。有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需費用,得列入第一款專題研究計畫之追加
      補助項目內,各項追加經費之報銷與結案,應依本會專題研究計畫
      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三、本獎項每人限獲獎一次。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