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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短期訪問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我國科技研究水準、
    促進兩岸科技交流及加強雙邊互信瞭解,協助學術及科技研究機構邀
    請大陸地區重要科技人士來台訪問,特訂定本要點。


二、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本會認可之學術研究機構及國家實驗室,為
    邀請大陸地區重要科技人士來台短期訪問,得依據本要點向本會申請
    補助。


三、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以適用本會「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
    訪問作業要點」為限,本要點暫不適用之。


四、被邀請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須具備左列條件之一:
(一)任職於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或研究機構之知名學者專家。
(二)大陸地區科技政策或科技組織、學術團體之主要負責人。
(三)具有特殊專長,對申請機構之學術研究或科學技術發展有助益者。


五、申請方式:
    申請時應由邀請機構備函,檢附下列相關資料及文件於受邀請人來台
    二個月前送達本會:
(一)「補助邀請大陸地區重要科技人士來台短期訪問申請表」一式三份
      (格式如附件一)。
(二)「補助邀請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個人資料表」一式三份(格式如附
      件二)。
(三)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入境函影本。


六、補助項目、金額及期限:
(一)來訪人士在台期間日支酬金:第一級(具國際學術聲望者)八千八
      百元,第二級(相當於正教授級者)六千二百元、第三級(相當於
      副教授級者)五千三百元。
(二)補助期間以七天以內為原則,最長以三十天為限;超過七天者,自
      第八天起,日支酬金以五折計算;來台停留時間超過五天以上者,
      應至少包括二次公開演講或座談。
(三)依前二款核發之日支酬金,邀請機構應依臺灣地區稅法及兩岸人民
      關係條例規定,扣繳其所得稅。
(四)本會依申請機構自籌經費情況、其他機關(構)補助情形,並參酌
      本會年度預算核給。


七、同一受邀請人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申請本會補助來台訪問一次為原
    則。


八、申請補助經費時,應於申請表中確實註明是否另向其他機關(構)申
    請補助及擬請補助金額,其申請補助總額不得超過實際需求總額,如
    有匿報情事或有違本要點規定及其他相關法令者,本會得註銷其補助
    或請求償還補助經費。


九、本會為辦理補助事項,得設審查小組,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主任
    秘書、各處處長及會計室主任組成,並由本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
    ,審查結果陳報主任委員核定之。


十、申請機構所提「邀請大陸地區重要科技人士來台短期訪問」申請案,
    經本會審定後,非經本會同意,不得任意變更。


十一、經費之撥付及報銷:
  (一)經審定同意補助者,本會就補助項目、金額及報銷程序通知申請
        機構,補助經費由申請機構先行墊付,俟檢據報銷後再撥款歸墊
        。
  (二)申請機構應於邀訪活動結束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會辦理結案及
        經費核銷歸墊;如有特殊情形延期辦理報銷者,應事先函徵本會
        書面同意。結案時須檢附:
        1.邀訪活動執行成果報告二份。
        2.酬金支出單據(需受邀來訪人士親筆簽字之單據)。


十二、接受本會補助邀請來台短期訪問者,其申請入境事宜,依據「大陸
      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本會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