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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7:5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文書處理注意事項
民國 91 年 12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為增進公文處理時效,提高行政效率,各單位應切實依照「文書處理
    手冊」、「文書流程管理手冊」及本會「公文處理過程責任區分表」
    有關規定執行。


二、處理公務應力求簡化合理,撰擬文稿應簡潔明確,並合乎公文程式及
    案件原旨。


三、文稿收發簽會應即時登記,做到迅速確實。會稿送出前,承辦人員宜
    先就內容與受會單位敘明溝通,使文件順利會簽。會辦單位對送會文
    件有會簽意見者,應送回承辦單位處理後,再行陳核。


四、各單位對陳核、會辦、判發、判存公文每日至少應送出四次,時間各
    為上午九時三十分前、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前、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及下
    午四時三十分前。每日下午四時三十分以後批定之公文應於翌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前送達相關處室;急件應隨到隨送。


五、公文之辦理期限及展期應切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般公文:
      1.最速件:辦理期限一日,會簽會核時限一小時。
      2.速件:辦理期限三日,會簽會核時限二小時。
      3.普通件:辦理期限六日,會簽會核時限四小時。
(二)專案管制案件:
      1.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十日以上方可辦結
        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2.由承辦單位敘明專案名稱與申請理由,並訂定作業時程及預定完
        成時間,送管制單位審查,簽請機關首長或幕僚長核准。
      3.同類案件數量眾多,且符合前述專案之規定者,得以通案方式一
        次簽請機關首長核准,不需個別逐一提出申請。
      4.各類專案管制案件應於預定辦理期限內完成。
(三)訴願案件辦理期限:
      1.訴願書:
     (1)原行政處分機關收受之訴願書未具訴願理由者,應於十日內移
          由訴願管轄機關審理。
     (2)訴願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收受機關(非訴願管轄機關或非原
          行政處分機關),應於十日內將事件移送原行政處分機關,並
          通知訴願人。
      2.訴願答辯書: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行政處分者,應於
        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
        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3.訴願決定書:  
     (1)訴願決定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
          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2)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並
          指定相當期間命原處分機關為之。
(四)限期公文及其他法令有時限之案件,應依其規定時限辦理。
(五)一般公文、人民陳情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之限辦日期係扣除假
      日計算。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之限
      辦日期係包含假日計算。
(六)公文之展期須經單位主管同意後,由單位收發人員輸入;一般文如
      欲改為專案文,應先送單位主管確認後註明辦理期限,再送總收文
      室修改。


六、各層級人員應積極掌握公文處理品質與時效;承辦人員對所經辦之公
    文,自簽辦之日起至發文之日止,應注意處理流程各階段之查催;如
    有查催困難情事,應即時向單位主管或文書單位反映處理。


七、為掌握公文時效,各承辦人員應至少每週一次於公文管理系統查詢逾
    期承、待辦公文,並儘速辦理結案。各單位應由專人負責每週稽催該
    單位逾期未結案件。管制單位不定期彙整各單位一般公文超過處理期
    限三十日及專案文超過處理期限六十日之異常公文,提主管會報確認
    後,送交考績(核)委員會依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暨所屬專業
    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並作為升遷考核及年終考績(核)之參考依
    據。


八、公文夾顏色係代表公文用途及其速別,承辦人使用時應確實認明,以
    免混淆不清,失去顏色識別之意義。


九、承辦人應於文稿內列明發文附件之名稱及數量,並檢點清楚隨稿附送
    。受文者地址非眾所周知者應註明,行文機關較多時應填附「受文者
    清單」,以利作業。


十、對於適合電子交換之機關公文,於設備、人員能配合時,應以電子交
    換行之。


十一、急要文件須會辦者應進行親會面洽,同一文件簽會三個以上單位,
      宜複製同時送會。


十二、公文流程建檔應迅速確實,不得推諉矯飾,未經判存案件,不應送
      存歸檔。


十三、承辦人對於文書之檔號及保存年限,應參照本會「公文檔號及保存
      年限索引表」規定妥善填列;借調文檔不得就圖文內容作任何污損
      、塗改或卷面拆解改裝,並應按期歸還。


十四、對於機密文書應加填密等及解密條件,以利檔案保管。


十五、本會各類合約經承辦人或附屬機關單位主管檢查並蓋章後,監印人
      員再據以加蓋本會關防。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