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人才培育補助計畫作業規範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95年6月14日臺會協字第0950027154號函訂定發布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96年11月12日臺會協字第0960060293函修正發布
一、為鼓勵大專院校與科學工業園區之科學工業從事人才培育工作,促進產學合作,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對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業務管考作業要點」訂定本補助計畫作業規範。
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執行機關為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各管理局)。
三、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各管理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四、計畫補助對象:國內公私立技專校院及私立大學校院系所;其申請之學年度未獲政府其他人才培育補助方案,或以技專校院提案,結合一般大學資源模式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五、計畫補助選課對象:以大學三、四年級、研究生(含碩、博士生)、五專之四、五年級、二專之一、二年級、二技之一、二年級、四技之三、四年級以上學生。
六、計畫執行期程:以獲核定補助計畫之期程為計畫執行期程。
七、計畫補助課程規劃內容:
(一)
課程規劃需非學校既有課程之內容,且以提升學生專業品質、精進實務技能,進而能直接為業界所用為規劃目標。
(二)
以業界人才需求與學校供給之知行差距作為課程加強重點。
(三)
課程規劃範圍以科學工業園區產業(包括積體電路、電腦及週邊、通訊、光電、精密機械、生物技術、數位內容)內相關技術為原則,每一補助申請案需與一家以上(含)廠商(以與科學工業園區廠商合作者優先)合作規劃授課內容。
(四)
每一補助申請案需至少涵蓋二門學校學分課程,或為企業實習課程(至少240小時實習時數),或兼具前兩者之模組課程。
(五)
申請案為企業實習課程者,須至少與一家以上(含)廠商合作,並以科學工業園區廠商優先。
(六)
每一補助申請案除校內師資之外,必須包括校外師資之引進(外校師資、業界師資或國外學者專家)、實習課程規劃(如使用企業設備或外校教育部各資源中心實習設備等)、專題實作等。
八、為順利推動本計畫,本計畫得邀請國內各領域之專家學者,提供本計畫領域課程之前瞻規劃、諮詢與指導。
九、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申請單位應依規定之計畫書格式研提計畫書,於規定時限內送交各園區管理局指定窗口安排審查作業。
十、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
審查會議:為辦理補助案申請書之審查作業,依案件個數及領域別,遴選各領域別專長之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議。
(二)
審查方式:審查委員依計畫書審查項目及權重,依名次、領域排序。
(三)
審查期程:自申請案截止收件日起一個月內完成。
十一、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撥款程序:
1. 第一期款:由獲補助學校依合約向各管理局請領。
2. 第二、三期款:獲補助學校依合約規定檢附相關資料送所屬各管理局審查,於審查通過後依合約辦理撥款。
(二)核銷方式:
1.
獲補助學校,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以及各項支出憑證,辦理核銷結報。
2.
獲補助學校,經各管理局報審計機關同意或列入受補助學校預算者,所執行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得辦理就地查核。審計機關或各管理局並得隨時派員查核。
3.
獲補助學校,所執行補助經費之支用及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並妥適保存。
(三)獲補助學校,計畫執行完成後經費有結餘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十二、本計畫補助額度及項目:
(一)
每一補助申請案如單為學校學分課程補助上限為100萬元,如單為企業實習課程補助上限為20萬元,如兼具前兩者之課程補助上限為120萬元。
(二)
每一補助申請案須編列學校配合款,其配合款至少為「申請計畫總經費」之10%(配合款係指學校自有款項或合作廠商所提供之可量化資源)。
(三)
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1.人事費用:
(1) 主持人費:主持人費每月不逾新台幣10,000元,協同主持人費每月不逾新台幣5,000元。
(2) 兼任助理: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編列。
2. 執行本計畫所需之其他費用如旅運費、鐘點費、稿費、臨時工資、設備使用費、材料費、專題指導費、審查費、網頁製作費、出席費、實習津貼、雜費、行政管理費等。
前述項目詳細編列注意事項,參照本計畫「經費核銷手冊」辦理。
十三、督導及考核:
(一)
各管理局得於計畫執行期間,採預告或不預告方式赴獲補助學校查核學生上課、教師授課情形、經費使用狀況、執行過程等。
(二)
各管理局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獲補助學校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學校系(所)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四、各管理局得就本計畫成立計畫專案辦公室,負責推動計畫之各項行政、審查、期中查訪、成果驗收、經費控管,以及建立與獲補助學校溝通並收受案件之平台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