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國家長期科技發展需
要,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培育在校優秀博士生國際研究經驗,特
訂定本要點。
二、推薦機構:國內設有博士學程之公、私立大學校院。
三、申請人資格:
(一)應具備下列各項資格條件,以申請截止日期為採認之基準。
1.戶籍設於國內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
2.現正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博士班且在學一年以上者。
3.獲推薦機構推薦出國研究,且可於畢業前完成國外研究者。
(二)曾領取本會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公費累計達五個月以上者,不得
申請。
四、研究機構:具有指導博士生研究之能力的國外學術研究機構;不包含
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之機構。
五、補助期間:
(一)補助期間為七個月至一年,不得分段或展延。
(二)補助起始日以推薦機構與受補助人簽約後之抵達國外研究機構報到
日起算,簽約前之國外研究期間不得納入補助期間。
(三)補助截止日以補助期滿返抵國內之入境日期為準;若研究期滿未立
即返國者,補助截止日由補助起始日與本會核定補助期限推算。
六、補助公費:
(一)以一年補助新台幣六十萬元為計算標準。應領補助公費計算方式為
新台幣六十萬元乘以國外研究日數(補助起始日至補助截止日之累
計日數扣除請假返國總日數)除以三百六十五日。
(二)補助期間請假返國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且返國期間不得支領補
助公費;請假返國總日數逾三十日或國外研究日數未達一百八十日
者,需返還所領全額補助公費。
(三)受補助人於補助期間,不得同時支領我國政府所資助之其他赴國外
研修公費、獎助學金或出席國際會議相關費用。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先於本會網站線上作業系統完成註冊後,登錄「國外研究
計畫基本資料表」,再上傳下列申請資料:
1.外國語文能力鑑定證明,依申請當年度之規定繳交。
2.國外指導教授或研究機構接受前往研究之證明文件。
3.推薦機構出具之資格證明及推薦函。
4.大學、碩士及博士學程歷年成績單。
5.國外研究計畫書(本計畫書須為 A4 紙二十頁以內,檔案在 5MB
以內,限以中、英文撰寫),內容須包含:
1)國外研究計畫摘要。
2)個人近五年內參與研究或工作之經驗及成果(請列舉具體事實
,如研究成果、個人傑出表現、受表揚及獲獎紀錄等)。
3)擬進行研究計畫之背景、目的、研究方法及其重要性。
4)擬前往國外研究機構(得含指導教授)之學術成就與完成研究
構想的相關性。
5)預期完成工作及具體成果與未來工作之關係。
6.已發表之學術性著作(至少一篇,本項文件需為 A4 紙四十頁內
,檔案在 10MB 以內)。
上述申請文件需以 PDF 格式檔案線上上傳;若單項資料超過一頁,
請合併掃瞄影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
(二)推薦機構:利用本會網站提供之「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管理作業
系統,審核申請人之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規定,所送申請文件是否齊
備,於線上申請截止日前將當年度推薦之申請案件一次傳送本會申
請,無須提送紙本公文。
(三)受理申請期間:本會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中午十二時止開
放網站線上申請,推薦機構得自訂機關內部期程與推薦辦法。
八、審查原則:
(一)以申請人過去表現、發展潛力、執行計畫能力、外語能力、研究主
題、國外研究機構或國外指導教授之適切性等為評審基準,委請相
關領域專家學者審查申請資料。
(二)書面審查之評分項目如下:
1.申請人之學業成績、訓練背景、個人傑出表現、發展潛力、執行
計畫能力。(占 35%)。
2.申請人之外語能力及研究機構(含指導教授)在本領域之學術聲
譽與適切性。(占 20%)。
3.研究計畫(含主題、結構與文字、架構及方法、問題分析等)完
整性與可行性。(占 30%)。
4.研究計畫對國家未來發展之重要性。(占 15%)。
九、核定公告及出國報到:預定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告核定名單,正式核
定結果並將以本會會函通知推薦機構;受補助人須於公告錄取日起至
次年之十月三十一日止之期限內完成與國內推薦機構簽約並抵達國外
研究機構報到,逾期視同放棄。
十、返國服務義務:受補助人補助期滿應即返國繼續就讀,具正當理由需
延後返國者,須經推薦機構同意。推薦機構得自訂返國服務義務。
十一、核定通過後推薦機構及受補助人應辦事項:
(一)簽約與申領補助公費:
1.受補助人應於本會線上作業系統登錄簽約資料。
2.受補助人與推薦機構應於第九點規定之期限內依本會所訂「補
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合約中須包括項目」完成簽約。
3.推薦機構應於受補助人預定出國日往前推算二個月,備函檢附
下列資料,送本會申領補助公費:
1)推薦機構依據本會核定之補助金額出具領款收據。
2)研究機構所出具之供辦理簽證之文件影本。
3)簽訂完妥之合約書影本一份。
4)本會核定公函及清冊影本。
(二)線上報到:推薦機構應督導受補助人於抵達國外研究機構三十日
內,依照「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報到應注意事項」於線上作業
系統辦理「抵達國外研究機構報到」,並上傳中華民國護照基本
資料頁及最近一年內入出境日期戳記頁,以及研究機構或國外指
導教授出具之抵達該機構日期之證明文件。應領補助公費自報到
日起算。
(三)請假返國:補助期間請假返國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受補助人
應於返國前線上作業系統登錄請假返國起迄日期。
(四)研究計畫變更:
1.變更國外研究機構或指導教授:若有正當理由必須提出變更者
,以一次為限,且仍須依本要點第九點之規定於期限內前往國
外研究機構報到。
變更申請須由受補助人於線上作業系統提出 a.變更理由說明
b.推薦機構同意函 c.變更後之國外研究計畫書,d.國外研究
機構同意前往研究之證明文件,經本會審查通過者始得變更,
未經同意任意變更者,需返還所領全額補助公費。
2.變更研究主題:由推薦機構審理。受補助人須提出具體說明經
國內指導教授或所長同意,陳報推薦機構於線上作業系統辦理
變更。
3.提前返國:由推薦機構審理。受補助人於國外研究期間達六個
月以上者(不包括請假日數),始得申請提前返國。受補助人
須於線上作業系統提出國外指導教授及國內指導教授或所長同
意提前返國之信函,經推薦機構同意後始得提前返國,返國後
依規定結算應領公費。
4.延後返國:由推薦機構審理。受補助人補助期滿因故無法立即
返國者,須徵得推薦機構同意,惟受補助人仍應於補助期滿一
個月內辦理結案。
(五)結案:
1.研究報告繳交:受補助人應於研究期滿一個月內於線上作業系
統繳交研究報告,報告繳交後始得辦理經費結算。
2.經費結算:
1)受補助人須於補助期滿一個月內於線上作業系統登錄研究期
滿日期、確認研究期間,並列印 a.「補助公費支領收據」
簽章後,併同 b.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及補助期間蓋有
我國入出境日期戳記頁之影本,戳記若有缺漏或模糊不可辨
識者,須上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出具之補助期間入出國
日期證明。黏貼於推薦機構之支出憑證黏存單,送推薦機構
辦理核銷。
2)推薦機構最遲須於受補助人補助期滿後二個月內,檢附下列
文件循會計審核程序,經有關人員、會計人員及機關首長審
核蓋章,函送本會辦理經費結算及餘款繳回:
a.受補助人依上述規定黏貼妥之支出憑證黏存單。
b.本會核撥經費之公函影本。
c.本會核定公函及清冊影本。
d.若有餘款繳回,應由推薦機構開立支票一併繳回。
十二、應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除喪失原有受補助人資格,並應返
還已領取之補助公費:
1.所附資料(含相關證明文件)虛偽不實或不符合規定。
2.本會要求推薦機構提供申請文件正本驗核時,受補助人未配合
辦理。
3.受補助人於研究期間,未先於線上作業系統登錄請假而自行返
國或未經推薦機構同意而提前返國。
4.未經本會同意逕自變更研究國家、研究機構或未經推薦機構同
意任意變更研究主題。
5.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
6.於領取本獎學金期間,有違反國家法令或嚴重損及國家利益之
言行,或觸犯刑案經本國或外國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應
入監執行或遭遣送回國。
(二)受補助人出國研究前,因案在司法機關偵審、執行、處理中者,
停止其受獎資格,已領取補助公費者,應返還已領公費,受補助
人須於原核定之出國期限內檢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確定證
明書向本會申請恢復資格,逾期喪失錄取資格。
(三)受補助人領取本補助公費之研究成果,在國際會議、學術期刊等
發表者,應於論文之致謝章節加註本會名稱及計畫補助編號。
(四)受補助人國外研究期間是否辦理休學,依推薦機構之規定。
(五)受補助人於領受補助公費期間所涉與其他機構之權利義務需自行
負責(如兵役或服務義務等)。
(六)博士生國外研究之補助,自申請至結案期間所涉及之權利義務,
推薦機構應負責督導,本要點未盡事宜推薦機構得自訂管理規則
,遇有受補助人違反規定者,推薦機構應負責補助公費之追償與
繳回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