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研究獎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6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研究獎遴選作業要點

10165日臺會綜二字第1010035653號函修正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研究成果傑出之科學技術人才,長期從事學術或產學研究,以提升我國學術研究水準及國際學術地位,並強化我國產業技術研究成效及提升產業技術研發能力,增強國家科技實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

    ()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社團法人
        學術研究機構。

三、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除應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不含已退休、累獲本會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人員)外,並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學術研究類:
        近五年內研究績效傑出,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理論創新、實驗技術發展或儀具製作上,其
 研究成果能顯著提升我國國際學術地位。

 2.領導執行大型、整合型之研究計畫,其成果對國
 家建設或科學教育有重大貢獻。

 3.研究成果在重要學術期刊或雜誌發表且具有創
 見。

 4.著有原創性且具重要學術價值並由國內外具審查
 制度之出版單位出版之專書、專書論文或
經典譯
 注深度導讀
不包括教科書、文藝創作或翻譯著
 作或已發表之論文彙編
)。

    ()產學研究類:

申請人五年內應用研究成果或產業技術應用績效傑出,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研究成果能顯著促進產業競爭力及產業升級,提
 升我國在該領域或學門之產業技術地位及技術創
 新研發能力。

 2.研究成果能逹到預期之技術指標、效益,並對國
 家建設、產業升級或提升產業技術之研發能力確
 有助益。

 3.研究成果獲得發明專利,且具實務應用潛力與創
 見。

四、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
 案線上傳送至申請機構,由申請機構彙整送出並造
 具申請名冊一式二份函送本會申請;文件不全或不
 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1.傑出研究獎申請表。

  2.個人資料表。

  3.依本會各學術處規定,應填之相關表件。

  4.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
  嬰假者,得延長至七年內,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績效文件:

   (1)學術研究類:已發表最具代表性之學術著作
    或研究成果至多五篇。

   (2)產學研究類:於技術創新及技術突破之研
   發成果或重要績效,含技術移轉、發明專
   利、技術報告或學術著作等至多五件。

   5.前目績效文件應註明發表之年月及出處,已被
   接受刊登尚未正式出版者須附被接受函。學術
   著作如屬數人共同研究完成者,須於該項著作
   檔案第一頁說明個人之貢獻
文字方塊: 4

()本會各學術處得依個人學術表現或專題研究計畫
    申請案審查結果遴薦人選,由其依前款規定提出
    申請。

五、申請期限:

申請機構應依本會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六、審查:

    ()審查方式:

1.由本會各學術處進行初審與複審二階段審查。必要時得送國外專家學者審查。

2.學術研究類及產學研究類分開辦理審查。

3.申請案除由勾選之學術處審查外,申請人於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執行之研究計畫,如有超過三分之一件數由其他學術處核給者,由勾選之學術處進行初、複審,其他相關學術處亦應提供初審委員參與審查。

4.申請人近五年曾獲傑出研究獎者,以獲獎年度以後之研究成果及主要貢獻度為審查評分項目。

5.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主持之審查會議決定獲獎人名單,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審查作業期間:以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五個
        月內完成為原則,必要時得予延長。

七、獎勵:

    ()獲獎人數:

1.學術研究類(含跨領域研究類至多四名)每年以七十名為限。

2.產學研究類每年以四名為限。

    ()獲獎人由本會頒發獎狀一紙,及發給為期三年之獎
        勵金,每年獎勵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並採一次撥付
        新臺幣九十萬元方式辦理。

八、獲獎人名單,由本會核定後函知申請機構,依本會規定
    格式造具印領清冊函送本會辦理撥款。

九、申請人之申請文件,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十、其他事項:

    ()傑出研究獎同一年度以申請一件為限。

    ()獲獎人以獲頒三次為限。

    ()累獲傑出研究獎三次者,得依本會補助特約研究人員
        從事三年期特約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特約研
        究計畫。

    ()傑出研究獎獲獎人自申請當年之八月一日起三年內
        不得再申請本獎項。於此期間同時
獲本會補助大專校
        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
獎勵金者,同一年度獎勵金
        應擇一領取。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