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延攬特殊優秀人才措施
101年12月11日臺會綜一字第1010080609號函修正
一、依據:
依行政院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院臺教字第○九九○一○一一一七號函同意實施之「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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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本方案之延攬優勢,於尊重申請機構自主與差異性之前提下,以總額補助專款專用方式,授權申請機構得隨時審核,發揮經費運用效能,特訂定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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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途:
申請機構於延攬人才時,給予受延攬對象本薪以外之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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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機構: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
(二)準用本方案之學術研究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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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機構獎勵之延攬對象(以下簡稱受延攬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非曾任或非現任國內學術研究機構編制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
(二)受延攬人於申請機構正式納編前五年間均任職於國外學術研究機構。
前項受延攬人於申請機構正式納編時,年齡應在五十五歲以下。
申請機構應將受延攬人正式納入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後,始得支給受延攬人本獎勵金。
申請機構應確實查核受延攬人所提各項申請及證明文件,如有隱匿或查核不實情形,經本會查證屬實者,本會得於一定期間停止受理申請機構依本措施提出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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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補助額度及獎勵期間:
申請機構申請之金額,不得超過本會核給之額度,並依下列規定支給受延攬人獎勵金:
(一)教授(研究員):每月獎勵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為原則。
(二)副教授(副研究員):每月獎勵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六萬元為原則。
(三)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每月獎勵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為原則。
受延攬人之獎勵期間最長為三年,且不得中斷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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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期限:
申請機構應依本會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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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方式:
申請機構應備函檢附下列資料紙本及光碟片一式六份,依規定格式與內容向本會提出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一)依行政程序訂定之支給規定。但申請機構已依本會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徵求公告規定訂定支給規定者,無須另定:
1.公私立大專校院:依行政程序自訂之支給規定。
2.準用本方案之學術研究機關(構):報經行政院同意實施之支給規定。
(二)攬才計畫書,內容包括:
1.延攬目標。
2.國內及國際攬才情勢分析(含各領域國內及國際人才競爭情形、申請機構攬才策略等)。
3.核給受延攬人獎勵金額之審核原則及程序(包括預計獎勵期間、獎勵金額等)。
4.審核標準:申請機構應確實就受延攬人之研究績效、各領域與國際人才競爭情形等,進行內部審查程序,符合本措施之補助目的者,始得提出申請。
5.對受延攬人所提供之教學、研究及行政支援等相關配合措施。
6.預期達成之具體成果及績效、未來績效評估準則(例如對申請機構研究工作之助益、對於科技發展之貢獻或對於經濟建設及其他應用面預期可獲致之效益、對產業技術升級或研究團隊養成之效益等)。
7.定期評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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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
本會依申請機構訂定之支給規定及所送之攬才計畫書審查,審查通過者予以補助。
本會審查計畫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申請機構於一定期限內,完成補件、修正文件或答覆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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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期間:
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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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補助經費支給、撥付等相關規定:
(一)申請機構應按月支給受延攬人獎勵經費。
(二)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依本會核定通知函規定,檢附領款收據辦理撥款事宜。
(三)申請機構應建立定期評估機制,經費專款專用,如有賸餘款應繳回本會。
(四)受延攬人在補助期間內有離職、留職停薪、借調至他單位任職或不予聘任等情形,該項獎勵經費應按其未在職期間比例繳回。
(五)申請機構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等規定辦理各項會計事務處理,依所得稅法等規定辦理所得稅及其他稅賦之扣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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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執行及考評:
(一)申請機構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備函檢附紙本及光碟片一式二份向本會繳交執行績效報告(內容應包括受延攬人之獎勵期間、獎勵金額及其他經費來源、受延攬人傑出研究表現、申請機構延攬理由等)。
(二)執行績效報告由本會進行考評,考評結果作為下年度補助之依據。
(三)申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補助,並於一定期間停止受理其依本措施提出之申請:
1.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請本項獎勵經費。
2.未依規定期限繳交執行績效報告,經本會催告仍未辦理。
3.未依本會審查通過之計畫內容執行本補助款。
4.其他未依規定使用本補助款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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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經費之結報:
申請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檢據下列各件向本會辦理經費結報,如有結餘款並應繳回:
(一)收支報告總表一式二份。
(二)獎勵經費印領清冊一式二份。
(三)補助經費彙總表。
(四)受延攬人已納入申請機構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專任教學、研究人員之相關證明文件。
補助款項之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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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機構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辦理經費結報及繳交執行績效報告,向本會辦理結案。經本會催辦仍未辦理者,本會得視情節於一定期間停止受理申請機構依本措施提出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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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依本措施獲獎勵之受延攬人,不得同時申請本會「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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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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