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局員工宿舍之配住及管理,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局單身宿舍專供員工及實中教職員本人,有眷宿舍(含家庭式套房
)專供員工、保警及實中教職員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居住,並以
員工標準計收相關費用。
三、本局員工、保警及實中教職員一旦離職時,除特殊原因報經局長核准
並預付全部租金後,得於三個月內遷出者外,不論其本人或其眷屬均
應於一個月內遷出,租金計算至遷出日為止,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倘逾期未遷出,自逾期之日起至遷出日止,應繳納相當於一般廠商租
金數額之使用補償金予本局,且本局必要時得逕行開啟進入宿舍,強
制遷出留存於宿舍內之一切物品,並全部視為廢棄物予以處理,員工
本人及其眷屬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四、為使配住作業公平,成立核配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申請
案件之評審及提案研討事宜。委員會成員由督導宿舍業務之副局長及
各一級單位主管(或職務代理人)、保警、實中等人員組成之,副局
長為召集人,委員會決議事項經陳奉局長核定後實施;惟如申請案件
係可足額配住(剩餘空戶數高於一定比例)且無涉競爭情形時,可由
宿舍管理單位本於職權簽核,免提報委員會。
五、申請對象:本局員工屬正職人員、約聘雇人員(含職務代理人)、技
工、工友以及保警、實中教職員,且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配住宿
舍:
(一)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自有房屋。
(二)自有房屋所在地距本局 20 公里以上,距離以實際最短路程計算。
但有特殊需求並具充分理由者,報經委員會通過並陳奉局長核定者,
亦得配住宿舍。
六、分配方式:
(一)依個人資料核計積分,照高低順序分配之。
(二)但有特殊需求並具充分理由者,報經委員會通過並陳奉局長核定者
,得優先配住,不受積分高低之限制。
七、分配原則:
(一)可配宿舍中較大坪數者,原則供組長級以上主管優先選住。
(二)新建住宅完工,本局可使用戶數(含保警)及實中可使用戶數,由
委員會研議後,陳奉局長核定。
(三)本局核配戶數(含保警)及實中核配戶數,非經委員會決議,報經
局長核定,不得減少或增加。
八、申配及進住:
(一)申請人應填妥申請表及個人資料調查表,如有包含眷屬並應檢附戶
口名簿影本,經主管人事單位查核後,移宿舍管理單位續辦。
(二)個人資料調查表經主管人事單位核計分數後,由宿舍管理單位彙提
委員會審議並陳奉局長核定後配住之。
(三)宿舍可足額配住時,以隨時申配為原則;惟當剩餘空戶數低(等)
於一定比例時,由宿舍管理單位定期通報各單位(含保警)所有同
仁周知,有住宿需求者依通報事項及期限提出申請,並由宿舍管理
單位彙整所有申請資料後,統一提報委員會審議。
(四)獲配宿舍後若需調換,應敘明事由及需求,報經委員會通過並陳奉
局長核定後,始得調換。
(五)獲配人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應確實進住,如查無進住實情,即視
同放棄,由候補人員遞補之。
(六)配住宿舍不得分租、借住或自行轉讓他人,若有以上情形之一者以
違規論,本局得終止合約,收回宿舍。
九、一般守則:
(一)獲配宿舍者於每年續約時,須檢附切結書,切結本人、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確未於距本局 20 公里以內購置自有房屋,如有購置時,應
即將宿舍交還本局。但民國 98 年 7 月 31 日(本要點公告實施
日)前已獲配者,自該日起算滿 5 年內,不適用本項規定,滿 5
年後,仍應依本項規定辦理並檢附切結書證明。
(二)違反前項規定,經查核屬實後,通知違規同仁於一個月內交還宿舍
。
(三)獲配宿舍者應遵守本要點、宿舍契約書及相關規定使用宿舍,如有
違規,本局得終止合約,收回宿舍。
(四)室內設施不得擅自變更,公共設施及公有財產應妥為愛護保管,若
有損壞應負賠償復原之責。
(五)禁止飼養家禽或動物。
(六)宿舍內自行裝設之設備,於交還宿舍時自行清理,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