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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1 20: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天然災害與重大危安事件通報及處理作業規定
民國 89 年 11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使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稱本園區)內發生重大事故時,立即透過各
    種傳訊工具,將重大事故狀況迅速通報,並即時採行必要應變措施,
    防止事故擴大,減少傷亡損失。


二、範圍:
(一)本園區內,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爆炸(或疑似爆裂物)、
      重大刑案、人為破壞、廠區意外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建築工程災
      害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意外事故(含園區瓦斯、油氣、毒氣外洩
      、斷水、斷電),即將(或已經)造成公共災害、財物嚴重損失或
      導致重大傷亡嚴重後果者。
(二)本局員工在外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對本局足以產生重大衝擊者。
(三)重要或機密資料遺失或洩漏,可能會對本局或園區產生重大衝擊者
      。
(四)預知(或已經)聚眾前來本局陳情請願,或在其他機關請願訴求情
      節與本局有關者。
(五)其他足資影響園區高科技產業之重大事項。


三、通報作業:
(一)原始通報:
      1.本園區於發生重大危安事故時,本局救災及復建緊急應變小組(
        以下稱緊急應變小組)成員或值日夜值班人員,無論日夜在獲知
        後,立即將發生時間、地點、概略狀況,以電話分別通報總值星
        人員、權責組室主管,以進入通報處理系統。
      2.本園區於非上班時間發生重大事故時,非現場人員經由媒體或外
        界得知時,亦應立即通報,本局通報專線電話: 03-5795666 。
(二)持續通報:
      1.本局總值星人員獲報後,應立即瞭解重大事故初步完整狀況,通
        報局長、權責組室主管及政風室,即時採取必要措施,並持續掌
        握狀況發展,依狀況隨時再行通報。
      2.重大天然災害持續威脅本園區,雖未造成傷亡損害,本局政風室
        亦應於每日早晚(六時及十八時左右)各通報國科會乙次。
(三)結案通報:
      重大事故緊急應變處理結束時,本局政風室應將事故始末、處理經
      過、損害傷亡、善後方案等詳情彙整通報表(如附件)呈核,並以
      傳真(02-27377814) 或網路郵件方式通報國科會(ethics01@nsc
      .gov.tw) 。


四、應變處理:
(一)本園區發生重大事故時,除依本通報系統立即層報總值星、相關主
      管及警消依本園區「災害(火災)防救作業程序及作業要領」處理
      外,本局值勤人員在不危及自身安全之情況下,酌予進行切斷瓦斯
      電源、移除易燃易爆物品、搶救重要文件、財產,使用既有消防設
      施救災,亦應隨時注意週遭可疑事物,儘量保持現場,聽候處理。
(二)本局政風室接獲重大災害通報後,立即轉報局長並衡酌狀況循政風
      系統向國科會陳報。如值深夜(即零時至六時),對於嚴重性較低
      之事故得衡酌狀況延至次晨(即六時至八時)再行通報。
(三)遇重大災害或危機事件出現時,本局緊急應變小組隨即由召集人召
      集成立,並依狀況分析,選擇處理作業方式,運用各級災害防救體
      系,通報相關單位(如本局消防隊、保警中隊、縣市消防隊或行政
      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迅速搶救或支援。
(四)員工在外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時,各該單位主管應設法儘量協助其處
      理善後事宜。
(五)重要或機密資料遺失或洩漏時,主管單位應負責補救及善後,並會
      同政風室檢討改進。
(六)遇聚眾陳情請願時,被訴求之主管單位應負責接待處理,並會同政
      風室從旁協助。


五、其他事項:
(一)本局重大事故通報作業流程如附表(一)。
(二)本局重大事故通報聯絡電話如附表(二)。
(三)原始通報來源如屬外界告知者,必須研判是否謊報再行通報。
(四)本局政風室、秘二科、工商組安防科、消防隊平日對於消防逃生設
      備之保養檢測、逃生路線之規劃、防護團等自衛編組的演練,應依
      規定定期辦理,以健全員工應變能力,本局政風室亦應配合督導該
      項工作之執行。
(五)本作業規定僅規範特殊狀況之通報及處理原則,一般未規範事項仍
      應依現行作業辦理不得省略。


六、獎懲:
    執行本局重大事故通報及處理作業有功人員從優敘獎。相互推諉,致
    未能即時通報或貽誤時機者從嚴議處。


七、本作業規定奉核定後實施,其修正亦同。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