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3 16: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寬頻管道管理要點
民國 98 年 08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及依據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速寬頻管道建設、提
    升通訊品質及國際競爭力,並統合園區道路公共設施管線配置,加強
    道路管理,維護交通安全及園區觀瞻,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管理要點用詞定義
(一)寬頻管道(含電信管道):指用於容納固網、有線電視、行動通訊
      、號誌或其他經本局核准之纜線及其接續設施之構造物。
(二)主管機關:本管理要點之主管機關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三)設置單位:指寬頻管道之興建設置單位。
(四)管理單位:寬頻管道營運管理作業負責單位為本局企劃組。
(五)使用業者:指得利用寬頻管道佈設纜線之業者。
(六)整管:指在寬頻管道中所埋設的整根 3  英吋或 4  英吋管(部份
      地區若因配合施工條件或使用業者之需求規劃,則依實施需要另訂
      規格尺寸)。
(七)小管:指在整管中所佈設的管中管或小管,其小管尺寸為 1  英吋
      。部份寬頻管道整管內不含管中管設施,惟租用時仍以小管尺寸為
      單位。
(八)期間:本管理要點相關規定未有明定工作日或日曆天時,一律以日
      曆天為準。


三、寬頻管道之租用申請
(一)寬頻管道管理單位得以整管或小管為單位,經申請方式承租給使用
      業者佈設纜線。申請新租用時,使用業者應先完成雙方合約簽訂程
      序(合約有效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經本局同意延長,惟最長
      有效期間不得逾二年,同時申請公司如非屬園區入區廠商,應檢附
      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其他可供證明公司營業項目及基本資料
      等其它佐證資料)並於期限內繳交保證金(作業流程如〈圖一〉申
      請租用寬頻管道簽約流程圖,申請使用業者如屬公務機關或學校或
      非營利組織時,得經本局審核同意後免收保證金),始可於合約有
      效期間內以「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寬頻管道新租用申請書」向管理單
      位提出申請(作業流程如〈圖二〉寬頻管道新租用申請流程圖),
      使用業者經本局核准租用後,即可開工佈纜,同時應於該次核准函
      發文日次日起 21 工作日內開工,並於開工 3  個工作日前以「寬
      頻管道佈纜施工通知單」通知本局,如核准函另有相關規定者,則
      依其規定辦理,如逾期未開工,則應重新申請。
(二)經本局同意核准之案件,於前項規定之開工期限前如因特殊原因須
      取消申請,仍應於開工期限到期前以書面通知本局,本局必要時得
      派員現勘確認。


四、寬頻管道纜線維護作業申請
    使用業者如需進行纜線維護及人手孔啟閉作業時,應以「南部科學工
    業園區寬頻管道纜線維護申請書」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作業流程如
    〈圖三〉寬頻管道纜線維護申請流程圖),除情況急迫來不及報備便
    逕行進場施工,並於次工作日向管理單位報備外,其餘非經審查核准
    不得任意進場施作,以維各管道纜線之安全。


五、現有暫時附掛纜線之遷移期限
(一)園區已設置寬頻管道之路段,經寬頻管道管理單位認定該寬頻管道
      可串聯相鄰管道並足供佈設電信纜線者,該使用業者不得在各該路
      段內重複挖掘埋設纜線或於雨水下水道內附掛纜線。先前已附掛在
      該路段雨水下水道內之纜線應於寬頻管道完成及接獲本局通知後六
      個月內遷移至寬頻管道內,同時使用業者於寬頻管道佈纜完成後,
      應將暫掛於雨水下水道之纜線拆除和清理。另,本局因業務需要,
      得召集相關使用業者開會協調遷移至寬頻管道內之完成期限,並依
      其決議期限辦理。違者,寬頻管道管理單位得執行剪線或拆除附掛
      之處置,其相關費用並依本條第二項原則處理。
(二)未依前項規定自行拆除者,本局得依本管理要點逕行拆除,其所需
      費用將從該業者繳納暫掛雨水下水道之保證金或租金內扣繳,不足
      扣繳之金額將依法求償。


六、寬頻管道占用之處置
    非經寬頻管道管理單位書面同意,不得占用寬頻管道佈設纜線。違者
    ,寬頻管道管理單位得要求該使用業者,於規定期限內回復原狀或由
    本局派員立即強制拆除或剪除纜線或其它必要之作為,如造成本局之
    損失或額外費用支出,將由本局依法向該使用業者求償,同時本局得
    於一年內不接受其申請寬頻管道租用申請。


七、未實施前已獲准暫用管道之處理
(一)本管理要點未公告實施前,已獲准暫先借(租)用電信管道且於申
      請時一併簽附租(借)用電信管道切結書之使用業者,應於本管理
      要點施行生效日起 21 個工作日內,依本管理要點相關規定重新申
      請,其收費起租日以同意函或切結書之起租日為準,兩者皆未載明
      時,以本管理要點生效日為準,逾期未申請者,本局得逕依本管理
      要點第六點規定及切結書切結事項處理。
(二)非前項適用對象,於本管理要點未公告實施前,獲准不定期間免費
      借(租)用之使用業者,應於本管理要點施行生效日起 21 個工作
      日內,依本管理要點相關規定重新申請,其收費起租日以本管理要
      點生效日為準,如借(租)用寬頻(電信)管道之使用業者不同意
      依本管理要點租用時,亦應於本管理要點生效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
      書面通知本局,並自本管理要點生效日起 21 工作日內回復原狀,
      逾期未申請或未回復原狀,本局得逕依本管理要點第六點規定處理
      。


八、本要點相關表單格式
    本要點相關申請或記錄表單之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九、未規定事項之處理
    本管理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相關法令及本局公告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管理要點自 98 年 8  月 10 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