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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進我國與國際學術界之
    交流,提高我國科技水準及國際學術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研討會分為下列四類:
(一)第一類:由國際性學術組織(跨洲際)授權主辦或與該學術組織聯
      合舉辦之國際大型學術會議。
(二)第二類:國際性學術組織(跨洲際或洲區域性)正式認可在我國舉
      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
(三)第三類:國內自行主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
(四)第四類:本會雙邊協定計畫未能容納或與本會尚未簽訂雙邊合作協
      定之雙邊學術研討會。


三、申請條件:
(一)國際性學術組織必須經本會認可。
(二)申請及主辦單位必須為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或經本會認可之私
      立研究機構。
(三)國際學術研討會之籌辦及國內學界之參與層面應具有全國性。
(四)國際性學術研討會須公開徵求論文或邀請發表論文。


四、 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國科會首頁研究人才個人網線上申請並繳交送出後,由
      主辦機構至本會網站首頁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線上彙整送出。
(二)受理申請日期:
      1.第一期 3  月 1  日~3 月 31 日;第二期 9  月 1  日~9 月
        30  日。
      2.第一類及第二類會議之申請案件至遲應於會議預定開始日期一年
        前配合本會第一期或第二期受理期限提出申請,申請時須付完整
        資料;無法如期提出申請則以第三類或第四類會議標準審核。
(三)第一類須另附國際學術組織正式授權同意書或邀請主辦信函,第二
      類須另附國際學術組織來函承認之信函或文件。
(四)欲辨理研討會變更、取消或撤回申請者,申請人應於國科會首頁研
      究人才個人網上申請並繳交送出後,由主辦機構至本會網站首頁大
      專院校及研究機構線上確認送出。


五、審查結果公告日期:第一期 5  月 31 日;第二期 11 月 30 日。


六、補助項目:
    由受補助之機構自行在本會核定之經費內調配使用,惟須符合政府法
    規、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
    最高標準範圍之內及本會相關規定。另本會之補助款不得用於購置設
    備及非關研討會之支出。


七、審核原則:
    依據研討會等級、研討會之主題、本會學門規劃、年度計畫、預算及
    研討會之非政府補助款自籌經費能力等決定補助與否及補助額度。


八、經費之撥付及報銷:
(一)經本會核定補助者,申請人應於國科會首頁研究人才網線上報銷並
      繳交送出後,由主辦機構至本會網站首頁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線上
      確認送出。補助費用由申請機構先行墊付,俟依核定函規定辦理報
      銷後再撥款歸墊。
(二)基於保護生態環境及資訊共享原則,本會不再補助紙本印製的論文
      集,而以光碟替代,申請單位向本會核銷時亦僅需繳交光碟。


九、注意事項:
(一)國際會議提及我國名稱時,應使用中華民國國名,必要時得依外交
      部規定處理。
(二)本會之補助款若有餘額不得轉作其他用途。
(三)國際研討會中邀請之專家學者不可再運用本會補助國外科技人士來
      台短期講學作業要點申請額外補助。
(四)申請機構不得向本會其它單位重複申請相同會議補助。經本會補助
      者,主辦機構需在會場與印刷品中(如海報、論文集、通告、手冊
      中)揭示、載明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資助,或 Sponsored by
      National Science Council  字樣。